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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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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0 16: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榆林: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行政起诉状
原告:彭桂珍(被侵权人),性别:女,民族:汉,1967年9月20日 出生,住址:湖北省罗田县骆驼坳镇胡冲村十组,身份证号码:422125196709200844,联系电话:15672655998。
代理人:夏汉桥(被侵权人丈夫),性别:男,民族:汉,1966年8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21123196608190858。
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政府(副市长)、榆林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局局长,住址: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怀德路口,电话:0912-3234429,
被告: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安镇,该局局长电话:15891288666、0912-3685110
两被告因“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侵犯其人身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的规定,现提起行政诉讼。
一、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恢复被侵权人的人身自由;
2、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当事人告知:2018年8月21日15:30分彭桂珍在榆林市政法委扫黑办(电话:09123514199)等待领导接谈时,在场有一好心人讲述‘当地司法机关可能会乱作为,乱抓人乱关人’的情况,彭桂珍当即电话中国监督网领导王总编作了反应该情况,并正气凛然地‘我不怕’。可是刚从榆林市政法委扫黑办出来2018年8月21日15:50分,就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侦大队以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留;且2018年8月23日11:24,其家属夏汉桥接到一个自称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白智钧警官的电话(15929709078),告知‘拘留通知’;家属8月29日又正式收到2018年8月23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拘留通知书。该书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8月22日18时将涉嫌诈骗罪的彭桂珍刑事拘留,现将羁押在榆阳区看守所。”进一步证明上述残酷事实,从时间段中看出,在进看守所之前,显然榆阳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是接受榆林市政法委的通知在该单位门口守株待兔将彭桂珍拘留,在该刑侦大队刑讯逼供27个小时之后才移送到榆阳分局看守所,这种指令也只有权力通天的原告榆林市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党组书记张明才能具有,故,他也是当之无愧的被告主体人资格。
榆阳分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规定拘留本案原告。而本案被告无法提供且原告根本就没有符合该法律规定的犯罪事实,显然两被告是乱用职权到肆无忌惮,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应该依法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
事实上,由蒋文国、魏红梅夫妇与彭桂珍以合同主体人资格签订了委托书:“现委托中国监督网监督员彭桂珍对蒋宇死亡案子全权负责前期付彭桂珍吃住费用每天200元,事办成后以案子的百分之二十抽成,如办不成者付生活费用外再不付彭的一切费用,写材料曝光费除外。委托人:蒋文国、魏红梅;被委托人:彭桂珍,2018年8月16日”。该委托书是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合同’,是符合《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赋予给受托人彭桂珍的权力;邀约人蒋文国、魏红梅夫妇邀请“彭桂珍对蒋宇死亡案子全权负责”,并主动提出约定“前期付彭桂珍吃住费用每天200元,事办成后以案子的百分之二十抽成”,该合同彭桂珍是被动的应邀人而非索要和欺骗,同时按照约定“彭桂珍对蒋宇死亡案子全权负责”,而委托人约定前期仅支付“吃住费用每天200元”,那么乘坐的士的交通费就要受托人自己支出,故在要约人自愿借款以及主动给付“百分之二十抽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赋予给蒋文国、魏红梅夫妇的权力。两被告以子虚乌有的罪名强行拘留受托人,严重地剥夺了原告(被侵权人)人身自由权,是“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犯罪行为。
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据此,进一步说明强加原告‘涉嫌诈骗罪’完全与依据法律南辕北辙信口雌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原告的权利和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支持如上诉求。
此致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桂珍(被侵权人)
2018年8月29日
代理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彭桂珍代理陕西榆阳案件委托书.png
证据:彭桂珍依法代理陕西榆阳蒋文国举报投诉的委托书(符合【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和【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规定的有效合同)
      彭桂珍被陕西榆阳拘留通知书.jpg
证据:榆阳区公安分局对彭桂珍非法拘留通知书
      蒋文国的举报信.png
证据:蒋文国的举报信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要不断提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的意识,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对于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的,人民法院必须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4、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中国监督网将密切关注案情进展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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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5: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强,支持楼主,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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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3 09: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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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3 09: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一直在跟踪监督彭桂珍案。
       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彭桂珍无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得判决其有罪。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宣告彭桂珍无罪,立即释放。但是.......公正何在?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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