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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抗法护黑无视中央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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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1 19: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黄冈:抗法护黑无视中央政令
     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北京报道,本网跟踪的湖北黄冈《团伙诈骗案》,当事人的投诉历经国务院九个月21次交办,均因黄冈市受案机关抗拒政令而空转;同时,该案2018年1月8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投诉转“公安部办理”(查询码:A201801082ea41d6a),9个月历时270余天也是‘泥牛入海--杳无音信’;2018-5-25再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查询密码:A201805255b47154c)举报,2018-6-6按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材料”(查询码:A201806069a4840a6),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而《团伙诈骗案》事项至今60余天还未进入“逮捕侦查”初步程序,更谈不上公诉办结,显然,湖北省及黄冈市受案机关对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令出拒行,是赤裸裸地与习总书记“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相悖。
依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开展‘一案双查’,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请求中央监督本案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予以逮捕”;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的规定;对受案机关违背法律,对犯罪事实清楚的嫌疑人不批捕不侦查不公诉,显然与黄冈市纪检监察机关“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不落实”密切相关,是典型的黑恶势力‘保护伞’,必须以“零容忍”态度查处。
湖北省纪委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不落实”已经实施一年之久,黄冈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受案机关第二十次软拖硬抗中央交办《团伙诈骗案》事项,长期推诿不批捕不侦查不公诉,必须执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开展‘一案双查’,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对受案机关‘开刀问斩’。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予以改组就地免职”;按中央《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一)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防止程序空转,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二)对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不仅要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的责任,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干警的责任”的规定办理,确保《团伙诈骗案》按照规定期限办成铁案。
仅从证据‘图20’:被陈志国亲历身行挂失、补办张伟清的电视收视卡及宽带账户诈骗其房产配套权,以及办案人侦查到其诈骗款汇入公安局干警魏丽君(陈志国的妻子)个人账户的事实,却被汪治怀无法律依据地强令撤案;继撤案后,又多次保护犯罪分子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撬锁、灌胶、蹲守绑架直至抢劫待交十万元团购房款和诈骗霸占60多万房产等十余起(均未提出抗辩的理由)总计数百万恶性案件,中央二十次交办空转,显然,是汪治怀的腐败余孽还在负隅顽抗,必须彻底扫除。对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应按《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处理,确保系列《团伙诈骗案》办成铁案。
附图12)2018-5-25向最高检查询密码:A201805255b47154c举报吴成华(需补充材料)。
附图13):最高检5-25“补充材料”6-6续报“正在处理中”查询码: A201806069a4840a6
  
附图:2018-8-4 09:20向最高检举报汪治怀余孽恶意保护犯罪分子逾期60日拒不办理中央转办案件查询码:A201808048d8ce200
   2018-1-8向最高检举报转公安部处理-1.jpg
附图:2018年1月8日向最高检举报《查凤琴团伙诈骗案》查询结果:已转公安部办查询码:A201801082ea41d6a
附图:中央就“扫黑必务尽10”再次作出“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图1:国家信访局第21次审查受理系列《团伙诈骗案》剪.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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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12-30 公安、司法-刑案侦破-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2)2017-12-31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3)2018-01-10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4)2018-01-20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5)2018-01-23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6)2018-01-30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8)2018-02-01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9)2018-02-14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10)2018-02-28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11)2018-03-04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12)2018-03-17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132018-03-23 政法-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142018-03-31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152018-04-11 政法- 刑案侦破-    立案侦查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162018-04-20 政法- 刑案侦破-    强制措施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172018-05-01政法- 警务督察- 包庇违法违纪人员  查看详情          [告知]
182018-05-08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告知]
192018-05-24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告知]
20)2018-05-28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查看详情
21)2018-07-18 纪检监察- 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查看详情   答复意见书  [告知]
附图1:国家信访局第二十一次审查受理系列《团伙诈骗案》
附图2:第21次受理《团伙诈骗案》黄州2018-7-23“答复意见书”剪.jpg   
附图2:2018-5-28第20次受理《团伙诈骗案》黄州公安2018-7-23欺骗中央的“答复意见书”
    附图3:第一次国转鄂信访局1-3日“答复意见书”.jpg
附图3:第一次国转鄂2018-1-3日“答复意见书”:属于‘纪检监察职能’。
   附图4:第二次国转黄州公安1-16“答复意见书”.jpg
附图4:第二次国转黄州公安1-16“答复意见书”
    附图5:第三次国转黄州公安1-25“答复意见书”.jpg
附图5:第三次国转黄州公安1-25“答复意见书”
    附图6:第四次国转黄州公安1-29“答复意见书”.jpg
附图6:第四次国转黄州公安1-29“答复意见书”附图7:第五次国转黄州公安2-9“答复意见书”忽悠“正在处理中”。
    附图8:第六次国转黄州公安2-11“答复意见书”.jpg
附图8:第六次国转黄州公安2-11“答复意见书”吞噬前言再抗拒。
    附图9:第七次次国转黄州公安2-22“答复意见书”.jpg
附图9:第七次国转黄州公安2-22重复“答复意见书”
    附图12剪)2018-5-25向最高检举报举报吴成华(需补充材料)。.jpg
附图12)2018-5-25向最高检查询密码:A201805255b47154c举报吴成华(需补充材料)。
    附图剪:最高检码:A201806069a4840a6补充扫黑除恶之九2018-6-6 182806转鄂高检处理.j.jpg
附图:最高检码:A201806069a4840a6补充扫黑除恶之九2018-6-6 182806转鄂高检处理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公安分局2018-07-23的【答复意见书】,就中央信访局“打黑除恶必务尽”第二十次信访事不立案不侦查,而直接套用2025-12-22被抗辩属违法的答复“123此信访为重复件,重编号为(4217112906535800)。一、关于张伟清、张金英、彭桂珍等控告查凤琴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我局依法办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不存在 ‘有案不立’。
我局经初查,于2012年04月05日依法决定对查凤琴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012年11月27日,经黄州区政法委召集组织公、检、法联席会议集体议案,认为查凤琴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对该案予以撤销。2013年1月4日,我局依法决定对查凤琴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撤销。”
本次答复与2018-1-29就信访局受理“答复是吞噬证据践踏法律”的信访件系一个模子复制。被申请人明明知道“案件为重复件”而又屡屡“克隆”答复,既然被中央严格审查予以受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及没有“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央信访局作为复议机关应该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2013-1-4撤案通知书)”,履行职能不得放任周而覆辙的践踏法律继续抗拒中央权威。
材料中提供的“证据17:查凤琴、陈志国、王金林签订的《购房协议中的标的物是他人的房产;证据18:查凤琴收到出售他人房产的26万元收条;证据19:法院审理认定该案属公诉案,并已经向公安局移送的回证和公安供认为公诉案件并受理的案件回执单; 证据20:被陈志国挂失、补办张伟清的电视收视卡和宽带账户;证据16:被卖掉的财政小区3栋502房产是张金英的房产证。且办案人员李东平、戴洋查清该诈骗款汇入公安局干警魏丽君的银行账户”而黄州区公安局面对系列诈骗证据链,把违法说成“依法办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依的是哪条法律
事实上:所谓的‘公、检、法联席会议集体议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汪治怀、陈柏章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言堂。组织者的黄州区政法委王卫兵只挂其名而禁止发表任何意见,仅借 “合法程序”,行其“非法撤案”勾当,何况法院、检察院只有服从黄冈市政法委副书记的命令。《撤案通知书》(见证据26)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款‘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按司法解释,该条款恰恰是认定 ‘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已构成了犯’,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是必须具备某些情节或者特殊情况属于(如国务院赦免令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可是黄州公安分局对该案不具备该条款必须具备的情形却又按该条款撤案显然非法。答复不提供‘其他法律规定的’依据,空谈‘依法办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是彻头彻尾的‘以合法盖非法以权压法’,是抗拒执行中央《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一)、‘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防止程序空转,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的决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定,黄州公安分局无法提供‘该行政行为(2013-1-4撤案通知书)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属“瑕疵”非法撤案。
答复:二、2013年2月27日以来,张伟清、彭桂珍等报警,我局及时接处警,依法处理,不存在不作为。
2013年2月27日以来,张伟清、彭桂珍、张金英等多次报警,是围绕房屋产权纠纷的延续,各利益关系人面对产权争议,反复邀约朋友、亲属彼此多次纠扯并多次拨打110报警。我局东门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置,并正告当事人:1、关于房屋的产权争议属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定夺处理,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不得纠集人员扯皮滋事,对打架闹事等违法行为我们将坚决依法查处。
综上所述,彭桂珍、张伟清等人控告我局有案不立、接处警不作为均与事实不符。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据证明,其房产属《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所规定的受保护的合法财产。而犯罪嫌疑人陈志国(黄冈市财政局总会计师)乱用特权,挂失补办他人宽带、电视的配套使用权,以诈骗他人享有财产支配权为跳板,实现诈骗买卖(见证据16、17、18、19、20)他人的房屋。按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历次绑架证明:该房屋是犯罪分子以诈骗的手段,行其强取豪夺他人的房产。本来,《团伙诈骗案》被黄州区法院认定公诉案(见证据21),已由该院胡红霞、张霞法官于2012年4月12日依法移送到黄州公安分局,该局李东平、戴洋签字受理立案侦查,再说,公安机关不得对抗法院决定。故答复“房屋的产权争议属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定夺处理,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严重的渎职行为,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的规定,嫌疑人的九种犯罪事实被申请人都无可质否而不予逮捕,涉嫌包庇参与团伙诈骗。
事实上,撤案更助长了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就在2013-1-4撤案后至2013-2-27含当日’的一个多月内,犯罪嫌疑人多次疯狂地撬申请人门锁、灌胶、蹲守寻衅滋事,尤其2013年2月26日、27日在公安机关保护下蹲守十多个小时,实现诈骗豪夺价值60多万元的房产,抢劫待交的十万元团购房款(证据19: 约定2013年2月28日限期付款)的恶性案件,仅就此次的公安处警是在公安厅的命令下出警,且出警为嫌疑人的抢劫保驾,将所有权人赶出受保护的房屋之外。没有公安机关保护,嫌疑人岂敢在受害人自己单位众目睽睽下肆无忌惮地实施百万元抢劫,显然是公安机关间接从当事人手中抢走了十万元团购房款和60多万元的房产总价值百余万元财产。难道这些事实还能称为“我局及时接处警,依法处理不存在不作为”吗?
申请人符合法律事实的投诉,被申请人却毫无依据地东扯西拉答非诉请,顽抗坚持‘2013-1-4枉法撤案’保护嫌疑人逃脱追诉。“答复”搬用 “2015-12-25”向原王国生省长转办信访件的枉法处理意见,显然,汪治怀的腐败余孽负隅顽抗不收敛不收手,我行我素地蔑视法律、抗拒指令、较量中央权威。中央信访机关应该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一)、(二)条规定,不仅对汪治怀的傀儡(陈柏章、童巍、吴成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系列《团伙诈骗案》的嫌疑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逮捕”;同时,对黄州公安长期抗拒中央政令的 “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干警的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权力和利益。真正把中央信访局舒晓琴局长强调“对于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要敢于亮剑,发现一起、问责一起,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的指示落实到实处。
2015-12-22黄州公安局省长信箱回复恶意灭案.jpg
1:2015-12-22黄州公安局省长信箱回复恶意灭案不被受
   图2:王晓东省长合法信访件被撤销.jpg
图2:王晓东省长合法信访件被撤销
   图3:曾欣副省长转办的合法信访件被撤销.jpg
图3:曾欣副省长转办的合法信访件被撤销
    图4:2017-12-31 中央信访局受理公安.司法.刑案侦破-立案侦查1.jpg
图4:2017-12-31 中央信访局受理公安.司法.刑案侦破-立案侦查1
    图5:2017-12-31 中央信访局受理公安.司法.刑案侦破-立案侦查(受理申请审查中).jpg.jpg
图5:2017-12-31 中央信访局受理公安.司法.刑案侦破-立案侦查(受理申请审查中)
    图6:2018-1-3中央.刑案侦破-立案侦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中)。信访向中央信访局局长.jpg
图6:2018-1-3中央.刑案侦破-立案侦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中)。向中央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发去《鄂纪检是不懂法还是不担当不作为[复制链接] 》经审查后被受理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522&fromuid=32
    图7:2018-1-3鄂访局对中央受理的“类别”为“公安、司法、刑案侦破、立案侦查”案件.jpg
图7:2018-1-3鄂访局对中央受理的“刑案侦破、立案侦查”案件违背《监察法》不担当不作为渎职灭失之。
    图8 2018-1-15 15 59汪治怀以吴成华为炮灰半月第四次抗拒省长转办过程-.jpg.jpg
图8:2018-1-15 15 59汪治怀责令吴成华一个月第四次抗拒省长转办-1
    图9 2018-1-15 15 59吴成华为炮灰半月第四次抗拒省长转办-2.jpg
图9:2018-1-15 15 59汪治怀责令吴成华一个月第四次抗拒省长转办非法答复-2
现将《查凤琴团伙诈骗案》的具体事实披露如下
一、涉嫌非法拘禁罪
2005年10月22日,查凤琴团伙经过精心策划,把张伟清哄骗至黄冈市国税局附近的一户私房里,逼迫张伟清交出查凤琴之前出具的总金额为210000元的借条,并由查凤琴哥哥查恒效代查凤琴出具了一份证明:“查凤琴收到张伟清财政局个人房改房的装修费捌万元,付郑秋生财产分割费捌万元,与郑秋生打官司人情开支费伍万元,三项合计贰拾壹万元整。附:说明:1查凤琴未出具收据。2上述三项费用原由查凤琴垫付的。3从即日起查凤琴对此套住房无任何拥有权,此房始终属于张伟清个人所有。”查恒效也在证明左下角签名。该案已经举报到黄州公安分局受理,并在2012年8月2日的“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第12条“2005年10月20日有查凤琴签名的证明内容是谁的笔迹”列入复查。随后又于2010年9月26日17时,2011年9月7日8时多次将张伟清拘禁在黄冈市财政局黄州大道21号三栋502宿舍。
      图8  张伟清与查凤琴08-4-13、20日的录音-1查凤琴承认21万是勒索,并说‘我要不还死不.jpg    
图10  张伟清与查凤琴08-4-13、20日的录音-1查凤琴承认21万是勒索,并说‘我要不还死不瞑目’。
    图9  :张伟清与查凤琴08-4-20、23,7月3日的录音-2答应偿还车辆执行款,默认30多万元.jpg   
图11  :张伟清与查凤琴08-4-20、23,7月3日的录音-2答应偿还车辆执行款,默认30多万元我借5分高息,并承诺‘我不会黑你的钱,我会用事实证明这些’
图10:查凤琴软禁勒索21万元与前面多次录音及电话清单构成证据链并被检察院补侦认可。.jpg
图12:查凤琴软禁勒索21万元与前面多次录音及电话清单构成证据链并被检察院补侦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查凤琴犯罪团伙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
二、涉嫌侵占罪
查凤琴企图诈骗张伟清新买的福特蒙迪欧轿车(车牌号为鄂J07368),于2005年9月8日,哄骗张伟清与她哥哥查恒效签订了一份《车辆租借协议》。2005年9月26日,查凤琴又哄骗张伟清将该车以290000元的价格卖给查恒效,并让张伟清先给查恒效出具了一张收条:“收到查恒效购福特蒙迪欧轿车款计币贰拾玖万元整(含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费及牌照行车证等费用)。另议购车合同。”2005年10月1日,查凤琴催促张伟清与查恒效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书》,但290000元购车款分文未付(条子一直在查凤琴手里,后来张伟清向查凤琴主张执行款时,查凤琴却用于抵付,且查恒效还不知道有张伟清29万收条之事)。2006年2月10日,查凤琴催促查恒效与张伟清签订了一份《借车协议》,让查恒效将该车无条件借给张伟清使用。就在查凤琴策划诈骗张伟清车辆即将成功时,由于该车出现质量问题,张伟清于2006年12月10日将威汉公司诉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州法院),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威汉公司支付给张伟清购车款及赔偿损失共计334317.16元,威汉公司收回该车。2008年1月20日,张伟清委托查凤琴代为交付车辆、代为领取执行款。2008年1月30日,黄州法院将张伟清的执行款334317.16元汇入了查凤琴的银行账户。事后,张伟清多次向查凤琴讨要该款,查凤琴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扯皮,截至2008年4月20日,张伟清再次向查凤琴讨要该款时(见被法院质证采信的2008年4月20日与查凤琴录音证据),才得知查凤琴已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以偿还了自己的贷款。2009年6月8日,张伟清将查凤琴诉至黄州法院,要求其退还执行款,查凤琴仍然拒不退还。
   
图13:鄂黄州民初字第01508号生效文对张伟清出具给查恒效收条,认定“该车款未实际支付”,涉嫌诈骗29万元车款并侵占33.417万元执行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侵占罪。
三、涉嫌盗窃罪 
2009年6月25号17时许,査风琴团伙非法撬开张伟清黄冈市黄州大道21号3栋502室的门锁(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将张伟清家的家电、家具、餐具、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全部洗劫一空,其中部分物品在发现系盗窃行为被门卫拦截后,却被出警的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东门派出所(以下简称东门派出所)王副所长擅自放行。事后,张伟清仔细清点,发现被盗物品价值高达140300元(该清单已报黄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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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提交给黄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被盗窃的家具电器损失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四、涉嫌绑架罪
[size=18.6667px]      图13黄州开发区公安分局新港路派出所报警咨询单.jpg
图15:黄州开发区公安分局新港路派出所报警咨询单.
      2010年9月26日17时许,查凤琴团伙在黄冈市公安局大门口将张伟清绑架到皇家宾馆后,查凤琴当张伟清的面,立即给陈志国打电话:“陈哥(指陈志国),我已经把张伟清抓到了,可以把那房子(指张伟清的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手续办给你们,请人把房门搞开。另魏大姐(指陈志国妻子魏丽君)在家不,叫她把齐建安的电话告诉我,是他把张伟清藏到市公安局,我要灭失他全家”。查凤琴团伙把张伟清绑架至黄冈市黄州大道21号3栋502室(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非法拘禁4天4夜,并对张伟清百般毒打,强迫其交出该房的房产证及查凤琴出具的所有借条。后来,虽然该案被列为非法拘禁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新港路派出所侦办,但因陈柏章是市公安局管刑侦的副局长,指令新港路派出所退还查凤琴绑架时搜身抢走的八万元借条及两千元现金等犯罪证据(因执行款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其借条准备当庭质证,2000元现金准备请律师吃饭),并以找不着人而灭失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绑架罪。
五、涉嫌合同诈骗罪
      图14:被抵押的张伟清财政小区3栋502房产.jpg
图16:被抵押的张伟清财政小区3栋502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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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查凤琴、陈志国出售他人房产的购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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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查凤琴出售他人房产的26万元收条。
    图17:法院移送刑案回证和公安接受案件回执单.jpg
图19:法院移送刑案回证和公安接受案件回执单
    图18:被陈志国挂失、补办张伟清的电视收视卡.jpg
20:被陈志国挂失、补办张伟清的电视收视卡
2010年10月26日,查凤琴团伙陈志国起草打印了一份《购房协议》,查凤琴作为卖方人(甲方)、王金林作为买方人(乙方)均在《购房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在黄州大道财政小区三栋501(方向西)一套住房向乙方出售,出售房价总额为260000元,甲方负责向乙方在2010年12月31日内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法律过户手续;乙方在甲方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过户手续之前,付给甲方房价总额的96.15%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余额等“两证”过户完毕后,余下一万元一次性付清,甲方在乙方首付96.15%房价后,应该交付住房钥匙,并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并不得以房子作任何抵押和贷款。当时,不知是谁代替查凤琴书写了一张收条:“收到王金林购黄州大道财政小区三栋501#一套房款,人民币计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查凤琴团伙就这样明目张胆地将张伟清位于黄冈市黄州大道21号3栋502室的房产(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以低于市场一半以上的价格非法卖给了陈志国的侄子王金林。该案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以下简称黄州分局)立案侦查,发现查凤琴非法出售张伟清房产的贰拾陆万元房款竟然汇入了陈志国妻子魏丽君(黄州分局民警)的账户,可是,该案在黄州分局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州检察院)提请批捕查凤琴、补充侦查阶段,却被时任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黄州分局局长陈柏章,假借黄冈市政法委的名义下发指令,非法撤销了对该案的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六、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1年9月7日8时许,张伟清刚行走至黄冈市十字街皇朝大酒店附近,突然从车牌号为鄂JA7995车上下来三个人,强行抓住张伟清的双臂往车里拉,张伟清拼命拽住车门大呼:“绑架啦!救救我!……”,在大庭广众、众目睽睽之下,查凤琴团伙公然肆无忌惮地将张伟清强行拖上车,张伟清看见开车的是査凤琴的妹夫吴学东,査凤琴坐在副驾驶位置,下车挟持张伟清的三个人中一个叫高三清,另外一个不认识。高三清和另一个人反拧住张伟清的双手坐在两边,另一个人拽住张伟清的头发向前推,让査凤琴不停地在张伟清的脸上乱打,同时用拳头猛击张伟清的胸部。
在黄冈市皇家宾馆2058房间,查凤琴胁迫张伟清写了一份协议:“査凤琴负责收回张伟清市财政局房改房,张伟清与査凤琴居住,此协议是张伟清自愿写的。”(时间是2011年9月7日12点30分),随后,将其拉至黄冈市黄州大道21号3栋502室(张伟清的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并凶狠地说:“你和你姐在这房子里住着,不准出门,否则要你和你姐姐及亲戚六眷的性命”。第二天,张伟清就到黄州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报了案,张伟清被查凤琴团伙打断了5根肋骨,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属于轻伤,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可是,黄州分局侦办该案时,却避重就轻,只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非法拘禁案立案,而对故意伤害案不予立案,更对张伟清提出将2005年10月22日的非法拘禁勒索21万现金案并案侦查的要求置之不理,包庇查凤琴团伙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七、寻衅滋事罪:
2012年10月3日,查凤琴团伙对张伟清黄冈市黄州大道21号3栋502室的门锁多次灌胶、撬锁,任意损毁张伟清的门锁。2012年10月8日,居住对门的魏丽君发现张伟清家又换新锁,便打电话告知查凤琴,査凤琴儿子李玉龙和刚儿(小名)赶到后,李玉龙上前就对张伟清的代理人彭桂珍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交出该房钥匙。彭桂珍急忙拨打110电话报警,东门派出所民警刚把彭桂珍、査凤琴、李玉龙、刚儿四人带到派出所,时任黄州分局局长陈柏章已匆忙赶到,其不但公开包庇查凤琴团伙的犯罪行为,还对着彭桂珍大骂:“你有什么资格代理此案,前两天从北京接回罗田没打得你是吧,想免体罚自己赶紧滚回罗田……”,并滥用职权,以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权给罗田县公安局打电话,命令将彭桂珍强行拉回罗田。査凤琴更是狗仗人势,当着陈柏章的面,狠狠地踢了彭桂珍几脚。
当天下午,彭桂珍去张伟清姐姐家吃饭,看见査凤琴带着十几个人,手持砖块和石头猛砸张伟清姐姐家的防盗门,并对彭桂珍和张伟清姐姐张金英谩骂不止。由于陈柏章为査凤琴团伙充当保护伞,犯罪气焰更加嚣张,公然在张伟清姐姐居住的小区,随意起哄闹事,耍威风、取乐子,寻求精神刺激,从下午一直骚扰到晚上十一点多钟,搅得整栋七层楼房的居民不能正常休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小区居民陆续向东门派出所、黄州分局、黄冈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报警50余次,均未见警察出警。最后,彭桂珍第三次声泪俱下哭诉向湖北省公安厅报警后,湖北省公安厅才责令黄冈市公安局110出警,制止了査凤琴团伙的犯罪行为,但该案至今未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八、涉嫌抢劫罪
2013年2月26日,查凤琴团伙在张伟清黄冈市财政局宿舍楼的监控摄像下蹲守了七个多小时,于2013年2月27日5时许,将张伟清强行控制在家里,情急之下,张伟清给彭桂珍打电话让其报警,彭桂珍连续报警30多次,也未见警察出警,彭桂珍只好向湖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求救,在湖北省公安厅的督促下,东门派出所暗自通知查凤琴团伙的其他人员逃离现场、只留下査凤琴和王金林夫妻二人后才应付出警,警察到了现场,不秉公执法,既未制止査凤琴和王金林夫妇的犯罪行为,也未对抢劫现场勘查取证,张伟清要求警察责令査凤琴和王金林夫妻二人退出时,时任黄州分局副局长陈树明却严厉地说:“你凭什么让他们出来”,并要求张伟清去东门派出所制作笔录,对张伟清一再强调家里有贵重物品和证据材料,置之不理,刻意将查凤琴团伙留在张伟清家,造成张伟清放在家里待交的100000元团购房款和全部原始证据资料被抢劫一空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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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定购的团购房并与财政局约定2013228日限期付款的证据,因魏丽君知道张伟清228日前交款,于是,26日电话通知查凤琴蹲守才发生抢劫待缴的10万元团购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的规定,查凤琴的上述犯罪行为已涉嫌抢劫罪。
九、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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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张伟清单独所有的223房产土地证、产权证
查凤琴团伙企图侵占张伟清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鲢鱼巷223号房产,先制作了虚假《协议书》,又对张伟清提起5次恶意诉讼,虽然案件审理结果为3次撤诉、1次驳回诉讼请求、1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但其5次申请法院非法查封张伟清合法房产的性质极其恶劣,不但对张伟清造成了惨重的经济损失,还促使查凤琴团伙趁机非法侵占了张伟清的合法房产长达九年之久(黄州法院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黄州法陈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第1次查封张伟清的合法房产后,查凤琴犯罪团伙就趁机非法侵占了张伟清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鲢鱼巷223号房产),虽然张伟清多次要求查凤琴退出,其不但拒不退出,还于2009年11月20日在张伟清的楼房顶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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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11号生效文书认定查凤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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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黄规建停(2009)第2349号查处认定查凤琴寿夫妻侵占并扩建223房产
2014年,张伟清向黄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凤琴从侵占的房屋腾迁,查凤琴仍然拒不退出,严重侵犯了张伟清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查凤琴犯罪团伙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综上,自2005年至2013年8年期间,查凤琴团伙对张伟清共实施了9起暴力犯罪案件,蓄意侵害张伟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极其恶劣,不但对张伟清伤害致残(9级伤残),至今还非法侵占张伟清两处房产和执行款334317.16元,拒不返还,还抢劫100000万元现金。9年来,张伟清和姐姐、弟弟向黄州分局报案不计其数,要求依法追究查凤琴团伙的刑事责任,却至今不履职责。
     虽然黄州分局曾经对2011年9月7日查凤琴团伙对张伟清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但该案系查凤琴团伙对张伟清实施人身、财产侵害的双重犯罪,黄州分局却隐瞒案情,只侦办犯罪情节轻微的非法拘禁案,而对张伟清人身实施的故意伤害案(轻伤)不予立案,甚至对张伟清提出将2005年10月22日的非法拘禁案并案侦查的要求置之不理,对查凤琴团伙网开一面。虽然黄州分局曾经对2010年10月26日查凤琴团伙对张伟清实施的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但该案在黄州分局向黄州检察院提请批捕查凤琴、补充侦查阶段,由于汪治怀指令时任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黄州分局局长陈柏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黄冈市副市长、黄冈市政法委副书记的名义下令,非法撤销了对该案的侦查。之后,虽然张伟清和委托代理人彭桂珍多次向黄州分局、黄冈市公安局和湖北省公安厅信访,但黄州分局对查凤琴团伙所实施的上述9起暴力犯罪案件至今均未立案侦查,查凤琴团伙仍然逍遥法外,香港新华卫视多次向相关单位发函要求依法查处及予答复,同时多次电话和短信督办、中国监督网也无数次予以报道跟踪,至今均杳无音讯置之不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尤其在中央三令五申严惩司法腐败的高压态势下,2016年11月29日9时,黄冈市公安局忽悠竟中国监督网高级监督员彭桂珍:“到黄州公安分局咨询”,去后,时值开会的法制科熊振宇(汪治怀的代言人)猖狂叫嚣“你(彭桂珍)算什么东西,你不是已经告了几年吗?能把我们怎么样,连根头发都纹丝未动。我们就是法,撤案就是违法还是照撤不误,我们就是不接受你的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黄冈市公安局及黄州分局负有领导责任的汪治怀、陈柏章及相关人员已涉嫌玩忽职守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二条:“渎职犯罪案件(二)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黄冈市检察院应当对该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汪治怀、陈柏章等人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更不得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查凤琴犯罪团伙,故意包庇窝藏,使之逍遥法外逃脱追诉,必须绳之以法。
图23:公安厅信访通知单及胜利街派出所接受案件回执单.jpg
25:公安厅信访通知单及胜利街派出所接受案件回执单

本网将密切关注案情进展继续跟踪报道。



图1:王晓东省长转办的合法信访件不被受理.png
附图1:国家信访局第二十一次审查受理系列《团伙诈骗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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