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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王丽珍对北京瑞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的控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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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07: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淄博王丽珍对北京瑞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的控诉状
控诉人:王丽珍 女,电话13053302206,淄博张店区人。身份证号:37030319780209352X
被控诉人:李方平 男 北京瑞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01109253553333333
控诉请求:
1、吊销李方平律师的执业证书,清除出律师队伍,维护国家法治与正义;
2、恶意接受委托,诈骗钱财,请求公安与相关部门介入,将其绳之于法;
3、依法陪偿本案给控诉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精神名誉损失,包括造成当事人上访,申诉等后续费用计300万元 ;经山东新闻媒体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
3、退还我律师代理费及礼品、车费等费用共计3、6万元。
事实和理由如下:
控诉人父亲王玉杨家产遭抢劫房屋被镇政府非法强拆,因土地款,落户口等问题在上访维权过程中被淄博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为由将其逮捕,之后,控诉人支付3万元律师费为父亲聘请北京瑞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为其辩护人,来回路途,旅馆,吃饭花费6000余元。但被控诉人李方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披着律师的合法外衣故意制造刑事寃案,干着坑害老百姓的罪恶勾当,完全失去做律师及做人起码的底线。
侦查阶段,李方平在控诉人父亲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故意拖拖拉拉不及时办理,造成取保候审申请书延误提交,导致公安不收材料;公诉阶段,对于退侦的材料不复印,不按照法律程序提出异议;审判阶段开庭之前,控诉人要求去提取证据,他不愿意,反而以此要挟控诉人不给开庭;在庭审过程中,阻止公民代理辩护人张可明打开辩护席电脑;明知法庭未将审判庭全程录音录像的大屏幕打开,被告席电脑也未打开,作为辩护人不但不依法提出纠正,反而阻止公民代理辩护人张可明对此提出的意见,自己放弃依法掌握庭审过程的权利,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不提出质证意见,也不依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对于有利于王玉杨的证据故意不带原件,证据被公诉人否认;控诉人带了北京公安局出具的王玉杨无罪的证明材料,李方平不向法庭提交,法庭没有作书面庭审笔录(庭后补记补签)的情况下,不依法提出意见,反而说不用打笔录;对公诉方的有罪指控,不为王玉杨提出抗辩意见。李方平受理委托后的行为,故意纵容法院枉法裁判,直接造成我爸爸王玉杨无故的四年牢狱之灾。
控诉人认为,李方平受理委托并收取3万元律师费后,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及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金钱与职业道德,该取限于金钱而彻底失去职业道德与底线,法律忠诚卫士竟成为金钱的奴隶与无人格,诋毁了律师光荣称号!帮助法院制造冤案,陷害控诉人的父亲,严重败坏了律师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据此,控诉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递交了对被控诉人李方平律师的投诉书,2017年11月16日,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给控诉人邮寄来(2017)京房司律投字1号《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书上说,“你投诉李方平律师一案,我局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开展调查。期间,因案件情况复杂,于2017年10月20日决定延长办理期间三十日,现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你,处理结果如下:根据《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被投诉人李方平不予处理。”
控诉人对此告知结果坚决不服,《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依法对被投诉人不予处理。被控诉人李方平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特别恶劣,不存在“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情形,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依据该条规定对其不予处理是极其错误的,也是违法的,李方平已涉嫌犯罪,应依法转交相关部门查处承办,而以案情复杂敷衍,仍将其放纵在社会作恶诈骗。
参与控诉人父亲案件庭审旁听的孟宪强证实说,开庭时,公民代理辩护人张可明提出电脑没有开、视频大屏幕没有开、王玉杨面前的电脑也没有开,北京来的大律师李方平说不用开视频;递交证据时李方平递交的是复印件没有交原件,王玉杨提出有北京公安出具的证明王玉杨无罪的证据,王玉杨大声问他大女儿王丽珍带来了吗?王丽珍说“带来了”!但李方平律师却没递交法庭,在庭审中也不为王玉杨辩护。
参与控诉人父亲案件庭审旁听的翟云国证实:法官宣布开庭,公民代理辩护人张可明提出要求打开电脑,但遭到北京李方平律师的拒绝,法官也没再打开,电脑直到开完庭后都没打开。庭审中李方平没有提交所有无罪的证据原件,没向法官递交。在庭审时,王玉杨提出去北京上访过程中,从北京公安局调取的无罪证据要求提交法官,也被李方平律师拒绝,没有质证王玉杨有罪证据,开完庭后,没有任何庭审笔录,也没让辩护律师和公民代理签字,王玉杨被带走了,公民代理张克明提出要在庭审笔录签字,也被李方平律师拒绝。
公民代理辩护人张可明证实: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律师李方平与他一起出庭共同为王玉杨辩护,庭审中他提醒李律师没有开视频,李方平律师回答说:“有录音。”在整个庭审中,针对公诉方的证据,李方平没有进行任何质证,就王玉杨的无罪证据没有向法庭提交原件,致使公诉方提出质疑,李方平坐视冤案的形成,默不吭声。庭审结束后,张可明问他:“庭审笔录不是要我们核对签字吗?”李方平说:“不用!你们淄博就是这样的。”
上述铁证如山事实充分表明,李方平作为执业律师,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完全丧失职业道德,故意制造刑事寃案,失去了做律师及做人的起码底线,应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清除出律师队伍。李方平律师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1条、34条、35条规定的义务,违反该法第40条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与当地公检法或者政府部门恶意串通,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控诉人特向北京市司法局提起控诉,恳请贵局高度重视,律师光荣称号比经济诈骗犯行为更恶劣与败坏,具有专业诈骗水平与创新水平,他的背后究竟有多少受害人,恳请移交公安与相关部门严查。严肃查处混入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李方平,为广大冤民除害。
此致
北京市司法局
控诉人:王丽珍
2017年12月21日
报呈,司法部、公安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律协……各部门
附相关证据:
1、 控诉人李方平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2、 控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王玉杨一审判决书复印件;
4、 李方平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 证人孟宪强书面证词;
6、 证人翟云国书面证词;
7、 公民代理辩护人张可明书面证词;
8、 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2017)京房司律投字1号《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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