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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民营企业家隽洪宝成为宰杀的羔羊之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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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11: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淄博民营企业家隽洪宝成为宰杀的羔羊之始末
隽洪宝是山东淄博人,电话:13905332008, 身份证号:370321196310192714,是淄博钢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城)及淄博中钢经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06年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因资金和财产及设备转移等原因,厂不抵债导致企业停产,停产时欠隽洪宝原料款93万元。另欠其水泥3800吨,合计100多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宝山公司用厂房设备转让,让隽洪宝经营作为抵债。隽洪宝与宝山公司签下四份有效合法合同,保障双方利益,《以租代征租赁经营合同》、《房屋20年租赁合同》、《变电站投资30年使用合同》、《注册商标长期使用合同》,隽洪宝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在原宝山厂址、原商标、原厂工人进行延续生产和销售“宝山”牌水泥。
隽洪宝在二审被判有罪并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通知由其父和其子担保,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出狱后,他曾试图放弃上诉,但现实非常残酷,顶着一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罪名,他受到了社会的歧视,大半辈子的辛苦积蓄付诸东流,精神上的摧残等一系列的打击并未因他的免于刑事处罚而有任何减轻,面对不公,他毅然选择了上诉。
2018年1月9日张店区公安又超越权限,出动百余名警察保护张店区法院将早已破产的企业再次非法虚假破产,违反国家政策动用警力插手合同、债务经济纠纷案件,2018年1月10日在隽洪宝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店区法院虚假非法拍卖他的私有合法财产,致使他几千万元血汗钱血本无归,负债累累,逃债生存。
公权力因有人举报介入, 隽洪宝成为宰杀的羔羊
2007年3月1日,隽洪宝与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租赁房屋用于生产宝山水泥,2026年3月1日到期;2008元月22日签订126变电投资第二份合同,2038年元月22日到期;2008年5月10日签订以租代征合同,直到2600万元交齐为止;2009年6月交接生产许可证。2010年6月18日签订宝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开始投资厂房,楼房,设备,土建,开发市场陆续投资4000余万元;根据我国商标的在先使用原则,隽洪宝合法获得宝山商标使用权。
2011年7月1日隽洪宝依法购买宝山固定资产价值700万元设备; 2012年7月交淄博市张店区经信局张慧萍付局长200万元保生产地上物预付款,投入大量资金,启动市场正式运营,盘活原有僵尸企业,多年失业上访工人再上岗就业,200余家庭生活有了保障,为社会做出极大贡献,得到时任区领导的高度表扬和上岗再就业工人的称赞。企业纳入正轨。
由于前任董事长张洪禄任职期间拖欠原宝山工人工资等遗留问题,2014年4月,工人上访到张店区政府围堵了中央第4巡视组领导,隽洪宝于2014年5月28日向张店区经信局张慧萍局长汇报实情时被张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抓捕,2014年5月张店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当时没有商标权举报人的情况下,以宝山牌水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隽洪宝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政府律师说交300万元放隽洪宝出来继续生产宝山水泥,但交了300万元现金后没有释放,隽洪宝在淄博市看守所关押长达26个月。
隽洪宝,这位勤勤恳恳、踏踏实实、负重拼搏的民营企业家就这样成为宰杀的羔羊!
隽洪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三年处罚金100万;后被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1月29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隽洪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至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份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隽洪宝在未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新泰市泰能燃料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经营的淄博钢城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假冒的“宝山”牌水泥,非法经营数额达120万余万元。
隽洪宝辩称,其所在的“钢城公司”承租山东宝山生态水泥公司生产“宝山”牌水泥有2008年5月份租赁合同及2010年6月份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钢城公司”投资复产山东宝山生态水泥公司,并将工厂盘活,解决了失业工人重新上岗的问题;商标现所有人新泰能燃料有限公司并没有生产水泥的资质;“钢城公司”生产、销售的“宝山”牌水泥包装袋的标识与新泰能燃料有限公司的“宝山”商标不同;“钢城公司”向张店区人民政府清算组陆续上缴承租费五百万元,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成立。
辩护人高平提出辩护意见是,隽洪宝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新泰市泰能燃料有限公司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依法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在“宝山”牌部分注册商标转让给新泰公司后,依法仍然享有使用“宝山”牌注册商标的权利;新泰公司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后,没有在商标上实际使用;被告人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亦不存在情节严重的行为。辩护人韩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隽洪宝的行为不符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隽洪宝系通过合法来源,依法取得“宝山”牌水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新泰”公司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所有权后,被告人隽洪宝的继续使用的行为有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张店区法院经庭审质证后认为,被告人隽洪宝在明知新泰市泰能燃料有限公司取得“宝山”牌注册商标之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仍然生产销售“宝山”牌水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隽洪宝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署名审判长刘世龙的(2015)张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判决隽洪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三年处罚金一百万。
隽洪宝不服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法裁定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6年7月26日,张店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以刑初字4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隽洪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免于刑事处罚,以其父和其子担保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方才出狱。隽洪宝认为自己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不久后,淄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17日隽洪宝向山东省高院递交的申诉状,至今未果。
控告,民营企业路在何方?
张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违反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触犯了《刑法》第397条,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隽洪宝在原厂址,原工人,原厂品牌商标,有合同授权延续生产“宝山”牌水泥并开发“宝山”牌水泥市场及品牌维护,陆续投资上千万元,却被以假冒“宝山”牌水泥注册商标罪关押于淄博看守所。导致工厂停产,工人再次失业,在拘留期间政府律师崔征说交300万元放隽洪宝出来继续生产宝山水泥,交了300万元现金后没有释放。隽洪宝不甘心成为宰杀的羔羊,开始了他的控告旅程。
2018年1月张店区法院又变本加厉继续迫害隽洪宝,灭失其投资宝山的合法投资证据,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假破产,又造成隽洪宝严重经济损失负债累累,到处躲债无法正常生存,数百名失业上岗工人又失业生活也没有保障,只能依靠上访依法维权。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强调,要坚持有错必纠,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
   隽洪宝恍然大悟了!民营企业路在何方?党中央、习主席是他的大靠山。民营企业家的命运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是息息相关的,党中央早就给民营企业指出了光明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明确要求,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中央及各部委密集发声,要求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中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第46条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并强调“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因为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隽洪宝公司的经济损失陆续达到上亿元了,他不甘心成为宰杀的羔羊,决心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坚决维权到底!(文/龚正)
短评:人民利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隽洪宝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引发了人们的热议,议题都集中在法律和程序问题上,实际上人们忽视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我们的法律和程序都是服从于政府的目的。这是非常可怕的。当一个政府官员或者一个政府把目的已经确定的时候,那么违背法律、颠倒程序等行为就都出现了,政府或官员可以为了他的目的而强奸法律,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实际上在抓隽洪宝的时候,本质上不是为那些下岗工人考虑的,不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考虑,就是要整垮隽洪宝。当他的目的确定以后,你的一切辩白都是徒劳的,没有任何意义。你跟他讲道理、讲法律,根本讲不通,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把这些冤假错案办成铁案,哪怕是强奸法律,哪怕是胡作非为。
如果政府或官员想把这种冤假错案做成铁案,公检法会一起配合,把案子办成铁案。他们会有选择地公开对政府有利的东西,对企业家有利的东西,不公开。再有,办案者会夸大、歪曲事实,一般而言,他们不会承认企业家是法人犯罪,他要整的是企业家这个人,办成是企业家个人犯罪,歪曲、夸大事实,甚至直接造假,混淆社会视听。
隽洪宝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人,隽洪宝公司也有几名法律顾问,但谁也没有想到,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竟让别有用心的人作出了这样的大文章,隽洪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后被改判免于刑事处罚。但隽洪宝已被羁押了26个月,原本红红火火的企业彻底垮了,债台髙筑,到处躲债为生,工人重新下岗。这份判决,让他无法申请国家赔偿,更无法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判决何其高明!隽洪宝的悲剧是整个民营企业家的悲剧,从大处说,也是这个民族的悲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淄博市张店区政府、公、检、法部门渎职,懒政、不作为、滥作为、认为自己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认为自己可以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宪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人民利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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