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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9-3-17 18:55 编辑
关于工伤工亡的案例之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永贵,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下镇镇双元村庙底20号,联系电话:010-81783596,188...52。
被申请人: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原办公大楼五、六层及一层西侧,法定代表人:刘三秋,电话:12333,电话:0791-86386225转 邮箱:bgs@jxhrss.gov.cn短信平台:1233336。
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8)第0379号《不予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对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8)第0379号《不予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不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决定只载明了刘昌顺死亡前,2月14日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未载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事实。因此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证据(刘昌顺聊天记录)显示,刘昌顺2018年2月10日上午6点50分,刘昌顺因病向黄班长请假,他要求调休,下午3点,刘昌顺说,在急诊打了点滴,门诊没有开门,拿不到口服药。
2月11日上午10点56分,刘昌顺说,还需要打针。表明刘昌顺在上班前,有病,治疗中,致命的病症未发作,未康复。
20180212.19:50进入工作岗位一一20180213.08:00,此时间段突发疾病,且病重,仍然带病坚持工作。
证据一:2018年2月13日15:39分、18:40分,刘昌顺与班长黄骏微信谈话中可以看出,“可能昨天晚上感冒了”,表明昨天晚上发病了,这里的“昨天晚上”就是刘昌顺上班是时间段。
证据二:从刘昌顺向主管张希杰请假时,即2月13日19:18分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头痛睡不着,发烧了,可能昨天感冒了”说明刘昌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已经发病了,只是他在工作时不停的操作走动,注意力在工作上,忽略了忽视了病症,再说,他的病症并非当场倒下的类似于脑溢血之类疾病,未到医院去急救。
证据三;刘昌顺在微信中告诉主管张希杰和班长黄骏,“回去10点睡到3点多”睡不着,表明刘昌顺在工作岗位时已经发病了,严重了,只是没有在生产车间躺下或者倒下,没有当时抢救的环节。
下班后,进人用人单位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单身宿舍。躺下就感觉难受,表明在此之前已经突发疾病,较为严重,从刘昌顺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其难受状况。在劳动时,顶住了病症,未躺下,症状表现滞后。
20180214.11:40,南昌急救中心送至南昌市一医院北院救治。
离开工作岗位(生产车间)后约29小时,
20180212.19:50,刘昌顺进入工作岗位进入生产车间到抢救无效死亡时间(20180214.12:48)为43小时,在48小时之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该视同工伤。
但是,被申请人未依法认定上述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洪人社工伤认字(2018)第0379号《不予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厅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人:。。。。。。
2018年5月22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
书证:聊天记录2份。
证人证言:同事证明一份
附:《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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