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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合法吗?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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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07: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石激起千层浪,齐卫兵同志喜欢中国监督网的宣传宪法、监督、反腐败和依法维权工作,他认为这些工作与宪法规定相符合,是响应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指示,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之一,他接受中国监督网负责人的委托,悬挂了一块“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县办事处”牌匾,对于腐败分子来说,可能很刺眼、扎心。挂牌行为违法了吗?有关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何在?执法主体合格吗?执法程序合法吗?从河北省高保定市阳县给保定市12345的答复和河北省网信办的报道来看,没有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高阳县政府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系乱作为。建议高阳县人民政府作出详细的说明,直面网友吧!]
行政诉状

       原告:王金祥,男,汉族,1956.12.06出生,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号。身份证号码:....系中国监督网负责人,电话:010-81783596.18911276110.

       原告:齐卫兵(齐北),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号。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18331032327

       被告: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政府。住所:法定代表人:闫向阳(县长)电话号码:6699604.
      
       第三人:
       河北省网信办,住所:湖北省石家庄市...  联系电话:0311—87808307、87800931。
       保定市网信办,住所:河北 保定 东风西路5号,电话号码:0312-3036889。
       中共高阳县委员会宣传部,住所:高阳县高阳镇。0312-6699226。
       高阳县县网信办,住所:高阳县高阳镇。电话:(0312)6699188。
       高阳县文广新局,住所:高阳县高阳镇。电话:(0312)6699604。
       高阳县公安局,住所:高阳县高阳镇。 电话:(0312)6623723。
       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高阳县高阳镇。电话:(0312)6633315。
       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住所:高阳县高阳镇。电话:(0312)6608613。
       高阳县综合执法局,住所:高阳县高阳镇。电话:(0312)6688526。
       高阳县工信局,住所:高阳县高阳镇。电话:(0312)6656693。

                              诉讼请求
       1、对于被告的批评、调查、收缴、取缔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认定被告强行扣留牌匾和工作证的行为不合法,认定被告宣称“中国监督网系非法网站”的行为不合法。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中国监督网是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网站之一。
       中共中央号召建设网络强国,鼓励互联网+,中共中央鼓励网络监督,鼓励利用网络反腐败。中国监督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建立起来的,网址为http://www.jianduwang.org ,已经运行16年。
中国监督网是人民群众喜欢的、是宣传宪法,监督干部等依法办事,反击腐败,帮助他人依法维权的发布平台。中国监督网工作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响应中共中央反击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号召,其行为,符合中共中央十九大精神。在中国大地,对于中国监督网公众喜闻乐见。
       好干部欢迎监督,褒扬中国监督网,人民群众都很喜欢,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等所到之处,老百姓都欢迎和拥戴。老百姓发现了中国监督网字样都感到新奇,四处打听中国监督网负责人电话,积极参与中国监督网学习宪法宣传宪法活动,反映有关人员不依法办事、不作为乱作为事实,要求予以曝光。试问高阳县人民政府,谁举报中国监督网?真的有举报人吗?有违法事实吗?中国监督网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吗?   
      估计没有举报人,中国监督网人员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其实没有举报人。怀疑是某些腐败分子捏造事实,企图消灭中国监督网高阳办事处,因为腐败分子害怕人民监督,害怕公民监督,对于中国监督网恨之入骨。
      
      二、齐北挂牌行为不违法,是应该褒扬的行为。
      很早以前,原告齐北同志,因为诉讼等方面的事情,他认为某判决不公,在网上搜索到中国监督网,开始关注中国监督网是什么网站?关注中国监督网发布的内容,关注中国监督网监督员在干什么?同时按照中国监督网的要求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读宪法多遍,重点掌握有关监督问题等方面的内容,加深了对于中国监督网及其有关人员的了解,进而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的考试合格,中国监督网给予起制发了工作证。
      齐北同志不信神不信鬼,信仰宪法,特别赞同中共中央依宪治国的战略战术,对于中国监督网宣传宪法,监督干部等依法办事,反击腐败,帮助他人依法维权这样的发布平台,产生了浓厚的强烈的兴趣,拟扩大这个利国利民的中国监督网的影响力,让更多人参与宪法学习和参与监督等工作,申请要求设立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县办事处,并挂牌广告宣示。齐北同志认为,挂这样的牌,就相当于增加了一个宪法宣传站,增加了一个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站,增加了一个反腐败的工作站,增加了一个依法维权的工作站。这样的工作具有公益性,不拿工资义务从事这些工作,甘心情愿。这样公益的,利国利民又利己的事情,认准了,必须坚持做好。
      中国监督网负责人十分赞赏,同意齐北的主张,制发了原告齐卫兵为中国监督网高阳办事处主任的工作证,并委托其挂牌开展工作。
      齐北接受中国监督网负责人的委托,在自己的房屋悬挂了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的牌匾,尚未运行,仅仅这样的挂牌行为,何错之有?如此办事处,既不是赌场,也不是吸毒的大烟馆,不违反法律规定,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被告高阳县人民政府的支持和赞赏,但是,不仅没有得到被告的支持和赞赏,反而受到被告的批评指责,还受到被告打击,受到被告强行收缴物品、取缔处分。
显然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
齐北之举,是否戳到了腐败分子的痛处?是不是有人预料到挂牌之后,高阳县地区参与学习宪法,用宪法监督、反腐败、依法维权的人员越来越多,打老虎打苍蝇的人越来越多,威胁到自己,难免被追究被问责,被问罪,从而打击原告齐北的挂牌行为。
      
      三、被告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授权,没有法律依据,是越权行为,系乱作为。
       2018.06.07日,高阳县宣传部带领一帮人到齐北住处骚扰,未履行如何法定程序,未出具任何书面告知文书,未告知如何办理有关备案事项,只是乱说一通。
2018年6月15日,县政府出动了浩浩荡荡的队伍30余人,偷走了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的牌匾和工作证。后来他们承认采取强制措施,拿走了,但是,没有出具任何形式的收据。     
齐北认为,牌匾和工作证是物,我有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其所有权属于我,任何人不得侵犯我的所有权,高阳县人民政府也不得随意强行拿走,也不得偷走。
法律给你授权了吗?实体权力何在?
检查组的工作程序是什么?遵循的什么法定程序规定?调查程序是什么?告知程序是什么?采取强行收缴等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何在?取缔程序是什么?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执法权在省电信管理机构,高阳县人民政府,无此执法权。因此高阳县人民政府采取的调查行为、劝说行为、取缔行为均属于越权行为,不合法。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的是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中国监督网是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监督,反腐败和帮助他人依法维权的发布平台,不涉及新闻采集,不涉及新闻发布等新闻业务,并非新闻单位,与新闻工作不相关。因此,高阳县人民政府将中国监督网错误认定为新闻单位,其适用这个规定,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高阳县人民政府答复说,“对非法网站在我县设立驻地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将处置情况上报了省市网信办,省市两级网信办对我县的处置情况给予充分肯定”。省市两级的答复何在?详细情况如何?为什么不告知呢?
      可见,高阳县人民政府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合法,是典型的越权行为,乱作为。
      高阳县人民政府执法行为不合法,难道高阳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知道吗?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不合法行为?什么是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连相关的法律规定都不知晓吗?什么素质?县委书记高文才、县长闫向阳的用人之道怎么样?
       县委县政府没有懂法律的人员吗?不懂法律的人在县委县政府,如何执法?任人唯贤还是任人唯亲?是否存在卖官和买官行为?
       被告高阳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神经过敏,草木皆兵,他们兴师动众,成立了由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文广新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锦华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出动数数十人,是不是太浪费了呢?浪费公共资金,浪费公共资源,浪费人力物力,浪费行为十分明显,十分严重。此乃真可谓:高射炮打蚊子。如此执法有法律依据吗?法律依据何在?内容是什么?合法吗?此举的动议是县委书记、县长吗?建议监察委问责。
      
      四、被告认定中国监督网为非法网站,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什么是非法网站?法律规定如何?联合检查组知道吗?不可不分青红皂白,随意界定为非法网站。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号召大力发展网络,做网络强国。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办网站,是正当的,不违法。
      根据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规定,中国公民都有权开办网站。任何违法宪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都是无效的。无备案号并不等于非法网站。中国监督网没有备案号的原因是有关部门不作为所致。备案是一件及其简单之事,可以说是举手之劳,在网上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即可,这些工作,中国监督网负责人都做了。现行的备案,由空间商办理。按照现行的有关备案的规定,使用香港服务器的无需备案号。况且,中国监督网负责人多次致信致函给信息产业部门,告知了备案有关事项。
      被告要求挂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的牌匾必须向主管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何在?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试问:高阳县谁是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县办事处挂牌的主管部门呢?有明文规定吗?法律依据何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高阳县人民政府必须是服务型的政府,现状是否还停留的管制型政府时期呢?
      有关部门未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办理备案工作,致使中国监督网负责人不能办理备案事项,不能履行备案义务,不能取得备案号。
       备案,告知即可,不是核准制,也不是批准制,主要意义在于明确责任人,没有必要搞得如此繁琐。13年之前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繁琐,有折腾老百姓之嫌。与宪法关于提高工作效率原则和国家机关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相违背,有碍于实施宪法关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规定。
      服务器地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也是违法事实吗?实际上,用哪里的服务器,由网站开办者选择,政府有关部门无权干涉。网络无国界,全世界各地的人员都可以浏览到中国监督网,这是政府网信办等管理部门人员应该知晓的常识。
      第三人河北省网信办、保定市网信办放任被告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被告以及第三人,无视宪法法律,不依法办事,越权任性,胡作非为,无视十九大精神,乱作为。为了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对于其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如诉所请,请依法判准。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金祥  齐卫兵
                                                                                                                             2018年7月6日



附证据:
录像:光盘,高阳县政府人员入室行动情况
录音:光盘,保定市12345宣读的高阳县的答复
录音文字:据保定市12345回复录音整理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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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4 18: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信部部长信箱网址:http://zmhd.miit.gov.cn/consult/index1.jsp?category=1
您的提问已经提交成功,问题号为3901469157。请牢记此编号,以便查询。
提交时间:2017年11月7日04:18:06
提交的内容:
投资者王金祥                        
网站名称    中国监督网                                
网站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 名  王金祥
有效证件号码...
办公电话010-81783596
手机号码18911276110
电子邮箱315600298@qq.com
                        
服务器放置地        购买空间                        
网站首页网址        http://www.jianduwang.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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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01: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http://www.jianduwang.org/a/falvfagui/2016/1208/403.html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
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
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这是保定市12345转达的答复意见(根据录音整理而来):
    县商贸大街中段发现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怀疑其合法性。接到举报后我县网宣办对中国监督网进行了核查,经确认中国监督网的网址为
http://www.jianduwang.org/ip地址为137.59.148.114。服务器地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用站长工具查询该网站无icp备案,属非法网站.
     6月7日我县当即成立了由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文广新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锦华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进行了联合检查。
    该办事处负责人齐北未能出具示中国监督网在高阳设立办事处的任何手续,且不能说明该办事处的业务范围,没有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其负责
人进行了法规告知和批评教育,要求其撤销该办事处,自行摘除牌匾及相关宣传挂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十一号令,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设立驻地方机构的新闻网站,仅限于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办中央重点新
闻网站,
    在执法人员劝说未果的情况下,6月15日我县组织县文广新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锦华街道办事处、工信局等部门对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进行了依法取缔,并对收缴来的资料进行了封存,对非法网站在我县设立驻地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将处置情况上报了省市网信办,省市两级网信办对我县的处置情况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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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3: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河北省网信办查处27家违法违规网站!情况通报……-违规,网站-长城网-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http://hbjubao.hebei.com.cn/system/2018/07/04/011764336.shtm
河北省网信办查处27家违法违规网站!情况通报……2018-07-04 15:14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2018年6月,河北省网信办对属地一批涉嫌从事违法违规采编行为的网站进行清理,其中对中华时报网、中华卫视网络台、中国监督网等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整治。据统计,省网信办依法依规查处27家违法违规网站。其中,涉嫌网络诈骗网站4家;涉赌博游戏网站15家;涉低俗色情网站8家。清理有害信息5992条。其中,色情低俗庸俗类信息1789条;谣言和虚假信息类132条;违规采编新闻类11条;侵权假冒类5条,其他有害信息4005条。
  有关情况
  “假媒体”违规采访、违规登载新闻信息
  近日,河北多地网信、公安等单位通过日常巡查和接网民举报线索,发现“中华卫视网络台”、“中华时报网”存在违规采访、违规登载新闻信息、使用虚假登记备案信息等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河北省网信办会同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对以上网站进行了处置。
  情况通报如下:
  1、关于中华卫视网络电视合发文《石家庄市平山县无名企业毁地采砂数十亩相关部门视而不见为何甘当违法保护伞?》反映的舆情问题,经岗南镇政府、国土局、公安局调查核实,平山县岗南镇514乡道南石殷段的河道及南石殿村的土地并未出现非法采砂且正在运营的沙场,该帖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2、2018年5月3日,中华卫视网络电视台转载《栾城区安瑞科发生“意外事故”遭质疑》一文。文中称,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研磨工赵某于3月13日16点40分左右,在工作中不慎卷入设备,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本应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死亡却被安瑞科公司自已定性为意外事故,而不是政府联合调查组定性事故性质,市、区两级安监部门也表示了默认。
  经栾城区安监局调查核实:赵某在独自工作时,被组长发现躺在研磨机旁,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并上报公司,120到达现场后经诊断其已无生命迹象,不能确定死亡原因。栾城区安监局向自称是《祖国》杂志记者的江运川答复了实际情况,该网站工作人员曾谎称自己为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与亡者家属接触,此文章内容不属实。
  3、关于中华时报网发文《小觉镇卸甲河至蛟潭庄镇西苇园一带,多家石材厂无手续运营,污水直排卸甲河》反映的舆情问题,经小觉镇政府、环保局调查核实,平山县小觉镇卸甲河流域并未发现石材厂污水流入河道产生污染的情况,该文章内容不属实。
  非法网站无备案被依法取缔
  “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位于保定市高阳县商贸大街200号,门口竖立有“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字样的约两米高铜牌,玻璃窗张贴带有国家领导人头像的醒目宣传牌,正在进行门店装修,群众发现后怀疑其合法性,向县网信办举报。
  近日,接到举报后,该县网信办对“中国监督网”进行了核查。经确认,“中国监督网”的网址为www.jianduwang.org,经核查,该网站无ICP备案,属非法网站。随即,高阳县多部门联合对“中国监督网驻高阳办事处”进行了检查。该办事处负责人未能出示“中国监督网”在高阳设立办事处的任何手续,且不能说明该办事处的业务范围,没有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其要求撤销该办事处,自行摘除牌匾及相关宣传挂图。
  在执法人员劝说未果的情况下,高阳县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对“中国监督网高阳办事处”进行了依法取缔。
  据查,以上3家违法违规网站均未在工信部门备案,在河北进行违法违规采访活动未在属地管理部门备案。在此,提醒有关部门及广大网民,虽然网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了关闭,但仍需警惕部分违规人员私下继续从事违法采编活动。一经发现,请向有关部门举报。
  清朗网络空间需要靠大家共同创造,请广大网民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欢迎广大网民对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络内容进行监督举报,河北省网信办将依法依规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河北省举报电话:
  0311-87802897
  河北省举报网站:
  http://hbjubao.hebei.com.cn/
  河北省举报邮箱:
  wxbjb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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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3: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8-7-5 05:08
河北省网信办查处27家违法违规网站!情况通报……-违规,网站-长城网-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h ...

可以人云亦云吗?不经调查核实就发布?不合法。必须依法管理网站,三严三实,严以用权,不可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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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5 18: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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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16: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http://www.net.cn/static/hosting/fa_icp_fei.htm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因 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 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 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网站名称

网站负责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有效证件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首页网址

网站域名列表

IP地址列表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注:
1.“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 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 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4.“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
5.“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7.“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栏: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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