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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柳条飘飘

患儿吴玉蓁2020回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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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4 06: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和平,人类和谐,
检举腐败,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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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6: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柳条飘飘 发表于 2022-3-14 06:14
世界和平,人类和谐,
检举腐败,感谢大家!

必须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反腐倡廉,老虎苍蝇一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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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6: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定事实是否正确?是否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吗?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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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5 23: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维权新篇

敬爱的中共中央习总书记、共中央纪委赵书记:
    您好,贵州省、州、县有关部门的干部政治素质差,不执行党中央关于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和三严三实的指示,我不得不敬请习总书记、赵书记过问。
    我反映关于吴玉蓁医疗侵权损害一案的民事诉讼,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县、州和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多次举报投诉仍然无效,地方有关部门我行我素,不作为乱作为,建议继续惩治司法腐败,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所反映女儿吴玉蓁的事,仅凭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提供的不实病历在不明真正的死因情况下作出了主观猜测的两次不同鉴定结论,但未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处理,极力掩盖医疗责任、抛尸事实。我多次到贵州省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反映,对于我的信访事项,敷衍了事,动辄不予受理,长期互相推诿,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医院领导不负责任,不依法赔偿;卫健局不对医院问责,不协调处理;天柱县委县政府不担当不作为;法院偏袒医院,枉法裁判,政法委不监督。女儿吴玉蓁的事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违反制度法纪,敬请中共中央习总书记、赵书记过问,有关部门查办问责,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报告人:吴康道
2022年2月20日
电话1315837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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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13: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响应习总书记的号召,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倡廉依法维权,单打独斗力量不够,团结就是力量,必须有战斗的平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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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0 18: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告状
                   
     控告人:吴康道,男,1973年12月2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布二组,身份证号码522627197312202831。电话:13158372108。
     被控告人:天柱县人民医院院长张大传,电话:15085294688。
    被控告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婕,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法院,法官杨再幸,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法官田绪伍。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严重失职造成患儿死亡,匿尸抛尸,多年后得以法院立案,贵州省三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意违背事实、法律,属枉法裁定,并导致司法腐败问题。根据国家司法审判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169条规定,第200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根据《宪法》第5条、第41条规定,控告人依法请求中央纪委监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对案涉被控告人查处问责,启动监督程序纠错重审,按管辖范围指定异地审判。
    事实理由:
    控告人吴康道之女儿吴玉蓁在2014年2月24日发烧,当天送入天柱县人民医院诊断医疗,由于医方违反诊疗常规,误诊、误治,使用“利尿剂”不适药物而导致生亡,未做尸检小孩吴玉蓁就无影无踪,是盗卖还是抛尸,下落不明。在没有尸检报告为依据的前提下,贵州省医学会于2016年12月16日做了违法医疗事故鉴定,将吴玉蓁的生亡违法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轻微责任事故。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违法错误的直接原因是天柱县人民医院抛尸而无法尸检所致。但是,称死亡当时我们就提出对女儿进行尸检(对此在病历有记录)说明死亡原因和查封病历以便对死因鉴定。控告人处在失去女儿后的精神极端崩溃的情况下,对此要求被控告医院未经家属签字利用职务之便匿尸抛尸,直到现在亦不知女儿尸骨在何处,被控告医方没有任何交代。法治社会不可侵犯人权,控告人2019年8月17日得以向法院起诉,被控告三级法院不尊重事实,不依法裁判。
    2020年3月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驳回诉求,民事判决书(2019)黔2627民初2708号,承办法官田绪伍。一审法院不尊重案件事实,采信被告辨词,严重规避了吴玉蓁误诊、尸体被非法处分甚至抛尸、未尸检导致死因不明之事实。本案自2014年4月起多次向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要求受理立案当时不予立案,上访多年后2019年8月17日得以立案却遭到错误审判,不让医院充分承担医疗根本的应有损害责任,拒不使之交还吴玉蓁之遗体,还以信访压制事项作为理由仍然故意枉法。
    2020年3月23日上诉到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杨再幸。二审法院包庇一审枉法行为,既不开庭也不询问核实,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对涉案焦点、明显事实和新证据未调查取证荒谬作出驳回,至今未依法送达判决文书,这样的司法权力于人民触目惊心!
    2021年6月1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民申3086号,承办法官李婕。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不作为乱作为,明显对与本案无关的信息加以采信,规避本案事实法律,适用法律错误,故意胡乱裁定,不仅不纠错问责,而且互相包庇,案涉审判人员是枉法之故意!我们也多次给贵州政法委反映对三级法院枉法裁定不予监督。贵州省、州、县政法有关部门的干部政治素质差,不执行党中央关于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和三严三实的指示,不作为乱作为。
    控告人反映关于吴玉蓁医疗侵权损害一案的民事诉讼,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县、州和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多次举报投诉无效。2021年12月9日和12月30日向中央政法委和北京市中南海习总书记邮寄的信件已签收,地方有关部门没有任何反响仍然我行我素,不作为乱作为,建议继续惩治司法腐败。根据《党章》、《宪法》序言、第5条、第27条、41条规定,控告人向中央部委依法控告,敬请国家领导人查处问责,惩治司法腐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控告人:吴康道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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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0 19: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30日我向中央政法委反映吴玉蓁民事案控告材料,由政法委签收,签收时间2021年1月2日,至今未收到回复。我的材枓转到哪去了?已经3个月是谁截留了?有规定都这样对待人民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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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0 20:08: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2019年11月8日向中央驻贵州扫黑除恶督导组举报,当时我也亲自跑去了贵阳,在贵阳不接访就打电话说,督导组登记了线索,但是到天柱来了督导结束也没有回复和查处。后来到天柱县扫黑办咨询,工作人员称没有规定给我,不给答复意见也不进行反馈,还扫黑除恶怎么不扫他们。我照个相就叫来公安打证据删了呢!2021年10月18日我向政法教育整顿第十三督导组举报(邮件):您好!您的邮件我办已收到,我们会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理。感谢您对贵州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请勿重复举报。中央第十三督导组”
但是我向下属部门要求给答复意见书,他们称没有规定给我,口头答复所举报的情况不是他们的监管范围。也就说中央第十三督导组转错地方在瞎转。我向贵州省有关人员反映就说已经办结了,要答复你就向哪反映的去哪要。这是现实还是利益在运作?清除害群之马、两面人、保护伞,深查司法腐败,这是清哪查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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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0 22: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查办 821F7F72-F536-4025-9908-A6C7C728EEBA.jpeg 公安机关对弱势群体维权乱作为
     2020年12月31日上午到在家的我被传唤到天柱县公安局,在贵州省天柱县办公大楼询问室,下午4:00问笔录至晚上10:00后关了一夜,2021年1月1日侦查员吴高登、刘熙荣向我宣布行拘决定书,我拒绝签字,对我的申辩不予采纳。为什么是侦查员向我宣布行拘?之后送入天柱拘留所被行政拘留15天。我为女儿的事向贵州省黔东南州政法委、人大、州党委打电话投诉举报和多个网站发布关于吴玉蓁死亡事件,贵州省天柱县公安局不仅履职办案,竟说是不实信息,严重扰乱网络秩序,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其它寻衅滋事行为)行政拘留
(天公(治)行罚决字(2021)001号)。该决定书不符合事实,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事实理由:
一、吴玉蓁,系吴康道之长女,侗族,籍贯:贵州省天柱县,出生年月:2013年06月14日,身份证:522627201306142026。
二、2014年2月24日入住贵州省人民医院内儿I科36床,住院号:2014-911。
三、称吴玉蓁死亡,其遗体掩埋未经家属签字同意,直到现在不知女儿尸骨在何处。
四、称死亡当时我就提出了进行尸检(对此在病历上已有记录)说明死亡原因。
五、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医鉴办作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其分析意见(1):因未做尸检,根据目前资料分析患儿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呼吸衰竭的可能性大。该结论仅是凭县医院提供的不实病历,在不明真正的死因情况下给予主观猜测的鉴定结论是不科学的、是不客观真实的。造成上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错误的直接原因是天柱县人民医院抛尸而无法尸检所致。
六、吴玉蓁案除被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外,吴玉蓁遗体未经家属同意并签字,其下属抛尸行为事实上就是为了逃避责任而趁人之危抛尸毁灭证据的故意犯罪。
七、吴玉蓁死亡后,申诉人未委托医院处理尸体,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未弃尸。
八、吴玉蓁死亡后申诉人未委托医院、任何人处理尸体,其也未提供委托手续证明受委托,其下属行为属抛尸行为。
九、吴玉蓁遗体和未尸检的实物问题涉法涉诉。政府部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处理违法,尽管是被迫的、偏向的、显失公平的,但是和女儿吴玉蓁遗体、尸检结论并非为同一事项,对此多次多部门多年控诉关于实体事项,医方和政府部门未有任何交待。2018年1月7月其承诺给予协调迫使我2018年2月7日签字承诺息访后未予协调解决。向法院起诉对这一事项答复不属于法院监管范围,可以向其它部门申诉。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申诉人主张女儿遗体处分权被侵占,寻求揭示案件真相的地方不应受到压制。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见宪法第41条,我是反映我的事机打办公室电话,并对就上述问题不作为乱作为进行控诉和发布没有违法行为。贵州省天柱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不合法。关于吴玉蓁死亡事件发生后我就遗体、未尸检、作伪证造假之事向天柱县公安局反映不予立案,以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错误答复,自始至今尸体到哪儿找不着,而且未尸检导致不能准确死因等公安机关未依法侦查办案出具司法意见,仅此申诉举报发布对我加以拘留,其公安权力机关行为不合法,明显与宪法相抵触,这是无视《宪法》规定和法律诉求,对我的投诉举报不澄清事实和负责处理,却以寻衅滋事将我行拘,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多次举报无效,官官相护,权大于法,特此向中共中央公安部举报,向党中央反映,恳请党中央、公安部过问,由中央有关部门查办,维护党纪国法,给我一个公道。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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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6 20: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柳条飘飘 发表于 2022-4-10 22:52
公安部:查办公安机关对弱势群体维权乱作为
     2020年12月31日上午到在家的我被传唤到天柱县公安局,在贵 ...

2020年12月31日上午到在家的我被传唤到天柱县公安局,在贵州省天柱县办公大楼询问室,下午4:00问笔录至晚上10:00后关了一夜,2021年1月1日侦查员吴高登、刘熙荣向我宣布行拘决定书,我拒绝签字,对我的申辩不予采纳。为什么是侦查员向我宣布行拘?之后送入天柱拘留所被行政拘留15天。我为女儿的事向贵州省黔东南州政法委、人大、州党委打电话投诉举报和多个网站发布关于吴玉蓁死亡事件,贵州省天柱县公安局不仅履职办案,竟说是不实信息,严重扰乱网络秩序,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其它寻衅滋事行为)行政拘留
(天公(治)行罚决字(2021)001号)。该决定书不符合事实,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事实理由:
一、吴玉蓁,系吴康道之长女,侗族,籍贯:贵州省天柱县,出生年月:2013年06月14日,身份证:522627201306142026。
二、2014年2月24日入住贵州省人民医院内儿I科36床,住院号:2014-911。
三、称吴玉蓁死亡,其遗体掩埋未经家属签字同意,直到现在不知女儿尸骨在何处。
四、称死亡当时我就提出了进行尸检(对此在病历上已有记录)说明死亡原因。
五、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医鉴办作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其分析意见(1):因未做尸检,根据目前资料分析患儿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呼吸衰竭的可能性大。该结论仅是凭县医院提供的不实病历,在不明真正的死因情况下给予主观猜测的鉴定结论是不科学的、是不客观真实的。造成上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错误的直接原因是天柱县人民医院抛尸而无法尸检所致。

六、吴玉蓁案除被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外,吴玉蓁遗体未经家属同意并签字,其下属抛尸行为事实上就是为了逃避责任而趁人之危抛尸毁灭证据的故意犯罪。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见宪法第41条…对我的投诉举报不澄清事实和负责处理,却以寻衅滋事将我行拘,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多次举报无效,官官相护,权大于法,特此向中共中央公安部举报,向党中央反映,恳请党中央、公安部过问,由中央有关部门查办,维护党纪国法,给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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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

各位首长、领导、媒体、有识之士,贵州省天柱县公局不能举证上列问题事实为严重不实和不能信访的法律依据。我反映的信件没有调查自纠,也没有书面答复,其回避推诿了问题的性质,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不审查。2022年5月6日拔打085512389,询问接线员对我的举报办理进展,其回答我反映的不属实,只是说去法院也是不管。我去不去法院我也有选择的权利,我向公安部举报天柱县公安局行为不合法,不是叫我去法院,我还说就处理我的意思。既然州公安局复查了称不属实,问他们能作出书面答复我吗?他说要我什么申请,并几次不出声。以前我向公安机关申诉不立案,对违法行为不查和错误答复,多年后此事未依法办,我就不断反映和发布,公安局反过来说严重不实又没有有效证据。什么不实了?女儿没死吗?还是遗体找到了?我反映的是我女儿的事和我的维权的遭遇以及有的干部问题,并真实情况发布在网上以社会和法治监督。公安机关以上述事实严重不实非法拘留,不能举证上述问题不实等,例如孩子遗体处理没有家属签字以及孩子的死亡原因(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并没有出具证明。天柱县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我向党政团体、媒体、社会宣布给予关注.控告并追责。报告人:吴康道,贵州省天柱县人,电话1315837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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