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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柳条飘飘

患儿吴玉蓁2020回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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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1 10: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给他们的权力,这样草菅人命?这种漠视,闻所未闻、触目惊心!信访这么多年,中国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这么大的一个政党,这么大的一个体制,这么多的机关,这么多部门,这么多的官员,这么多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这么清楚的事实就没有给满意答复的地方吗?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告诉我不符合他们的民事审判范围,要我向其他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反应,我通过信件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答复是做空,法院和行政官僚不正之风盛行,还能体现宪法和体现中国特社会主义中国的特征吗?这样做还是为人民服务吗?还是维护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获得安全感满意感作为吗?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审判监督,纠错问责,还我女儿一个说法,还法治一片纯洁、公正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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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7 08: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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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8 06: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4183984?sdkver=ab0abe70
中央驻贵州第十三督导组
执法错误不纠错,依法维权遭拘留
2014年2月24日3时25分我们带女儿吴玉蓁因健康之需到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诊治,由于该院误诊、应用不当药物“速尿“、严重失职等于2014年2月24日9时2分生亡。未做尸检小孩吴玉蓁就无影无踪,是盗卖还是抛尸,下落不明。在没有尸检报告为依据的前提下,贵州省医学会2016年12月16日做了违法医疗事故鉴定,将吴玉蓁的生亡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我们不服该鉴定,女儿吴玉蓁遗体没有交给我,遗体失踪,我签署尸检意见又未能尸检之四条诉于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吴玉蓁死亡事件发生了,我曾多次到县法院提出诉讼立案受理无果,无奈之下走上长长信访之路,关于女儿吴玉蓁死亡事件涉法涉诉问题政府无权查处须通过诉讼途经解决,在2019年8月17日贵州省天柱县法院在县政法委监督下予以立案但是县法院置铁的事实不顾,枉法裁判。我对吴玉蓁医疗侵权案([2019]黔2627民初2078号)不服,上诉二审未开庭,进行不公开审理,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未送达裁判书(视为送达)。法官杨再幸法官对上诉人二审案件未开庭,未向上诉人调查询问情况,我在2020年8月26日打电话向他问案子结果,当时他说他在外地未回,案子还没看,现在和朋友喝酒,把电话挂了。在2020年9月7日我再次打他电话问本案审判情况,他说你那个维持原判,我问他上诉状的事实他却含糊其词无法解释,他说那个你继续走信访渠道,已然违反法律,在2020年9月9日我向州法院纪检监察投诉杨再幸法官的事不予追究,向法院党组、院长反映情况渠道不通,本案涉法涉诉,然2014年始多次到县法院要求受理立案均以不属职权范围不立案,万般无奈只有向政府机关信访这么多年,没有尸体、未尸检和病历资料未封存之下医疗鉴定程序不合法,结论缺乏证据依据我不服,现追诉交还遗体和侵占遗体处分权上诉到黔东南州人民法院,然中院及法官极力逃避事实和法律责任,枉法裁判。上诉状追诉的所涉事实为不同于信访事实的新的事实,不经调查取证,一审和二审枉法办案。2020年9月始我依次向黔东南州政法委和州人大反映并递交书面材料也不进行书面反馈答复。我投诉事项是吴玉蓁死亡事件的尸体和未尸检的事实和实体问题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黔东南州政法、人大不依法监督问责,2020年12月31日11时到我家传唤我到天柱县公安局询问,2021年1月1日因“寻衅滋事”行政拘留,见天公(治)行罚决字(2021)001号决定书。该行政行为决定不合法,理由是首先我信访的事项是吴玉蓁死亡事件的尸体和未尸检的事实和实体问题,其次这个问题天柱人民政府承诺给予协调没有落实协调,2019年以后我都是针对这一问题如实进行控告举报,《中国法治网》对我的事发布过《未经家属同意,医院擅自处理遗体属侵权》,《人民安全网》发布《控告书》(医院孩子身亡,遗体失踪无结果》等。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见宪法第41条,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向国家机关举报、打电话并对就上述问题进行控诉和发布违法吗?关于吴玉蓁死亡事件发生后我就遗体、未尸检、作伪证造假之事向天柱县公安局反映不予立案,以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错误答复,然而隐尸抛尸和医疗事故罪两者性质不同,自始至今尸体到哪儿找不着,而且未尸检导致不能准确死因等公安机关未依法侦查办案出具司法意见,仅此上诉举报对我加以二次拘留,其公安权力机关行为明显与宪法相抵触,这是无视《宪法》规定和法律诉求,请上级党委政法委、中央第十三督导组领导主持公道!
投诉人:吴康道
地址: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
电话:13158372108
2021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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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9 18: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1月1日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事,2021年9月8日下午4:40分到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第二天立案,同时9:59分我给贵州省黔东南州委员会办公室打电话说了这事,向黔东南州政法委近期打了三次电话一接就称马立开会,中央会早就开好了,黔东南州政法委做的不是执行,搞文山会海也不至于对群众来电来访这么对待吧!就此前一阶段向黔东南州各机关投诉不解决问题,也不依法书面答复,他们不努力为人民服务,不被监督,而我倒还给拘留15天,也就是这种情形。这也是第三次给州委办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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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6 11: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柳条飘飘 发表于 2021-7-6 11:29
仅此回复:2021年7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法院电话反馈,仅是解释说明,不予解决也不给书面答复!2021年 ...

2021年9月26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对我向中央第十三督导组提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吴玉蓁案背后黑幕,控诉司法抱团腐败》说调查结尾回我还是不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向政府和卫健部门反映和抗诉,也不给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叫我去找他们反映,我已反映这么多年,他们不管我才是向你们上面反映,如果这样我找上面中央领导干什么?法院乱作为不干好事就一句不符合他们的审理范围不了了之了事,各级法院、法官谈什么社会主义法治建没,依法治国!谈什么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淡什么维护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甚或在审案中不开庭,不调查质证,人云亦云,不讲事实法律程序,制造冤假错案!谁给你们的权力?中央督导组领导法院一再指案件不是他们监管范围,是不是教顿办、中央督导组监督查处范围?中央、中央第十三督导组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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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6 12: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kdocs.cn/l/ctrT20gIBkE6?f=301
[文件]控告状.docx
可复制链接到WPS Office中打开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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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7 07: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還是原封不動,不按法律規定的查處!僅是電話回復,為什麼沒有書面答復?為什麼沒有辦理意見?一個電話給我就叫我找政府或衛健部門,为官不为,推诿失职,压案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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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19: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share.weiyun.com/1MTUKyjb此次电话录音揭示出法院操作案件的逻辑,中国信访就要你走诉讼渠道,走司法就要你走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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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9 18: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康道,男,苗族,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身份证:522627197312202831,电话:13158372108
被告:贵州省天柱县公安局,地址: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开发区警天路,法人代表:局长罗斌
行政诉讼请求:
       一、判令确认贵州省天柱县公安局天公(治)行罚决字(20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并撒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31日   时到我家传唤我到天柱县公安局,在天柱县办公大楼询问室,下午4:00问笔录至晚上10:00后放在x查员吴高登、刘熙荣向我宣布行拘决定书,我拒绝签字,对我的申辩ge不予采纳。为什么是侦查员向我宣布行拘?之后送入天柱拘留所被行政拘留15天,我在贵州省天柱县拘留所又一次呆过了360个小时,理由是我向贵州省黔东南州政法委、人大、州党委打电话投诉举报,多次以同一事实信访和在多个网站发布关于吴玉蓁死亡事件的不实信息,严重扰乱网络秩序,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其它寻衅滋事行为)。该决定书不符合事实,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理由是首先我信访的事项是吴玉蓁死亡事件的尸体和未尸检的事实和实体问题,给上级机关的信件和网站发布情况属实,其次这个问题天柱人民政府承诺给予协调没有落实协调,2019年以后我都是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控告举报。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见宪法第41条,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打上述机关办公室电话并对就上述问题进行控诉和发布是寻衅滋事吗?关于吴玉蓁死亡事件发生后我就遗体、未尸检、作伪证造假之事向天柱县公安局反映不予立案,以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错误答复,然而隐尸抛尸和医疗事故罪两者性质不同,自始至今尸体到哪儿找不着,而且未尸检导致不能准确死因等公安机关未依法侦查办案出具司法意见,仅此上诉举报对我加以二次拘留,其公安权力机关行为明显与宪法相抵触,这是无视《宪法》规定和法律诉求,明显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赋予公民批评和建议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我的投诉举报不澄清事实和负责处理,却以寻衅滋事将我行拘,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我没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特具状向黎平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判允上述请求!
                             具状人:吴康道
                               2021年2月28日
附:天公(治)行罚决字(2021)001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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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9 18: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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