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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柳条飘飘

患儿吴玉蓁2020回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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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6 11: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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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6 22: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给中共贵州省省委的投诉信
中共贵州省省委领导:
       2014年2月24日3时25分我们带女儿吴玉蓁因健康之需到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诊治,由于该院误诊、应用不当药物“速尿“、严重失职等于2014年2月24日9时2分生亡。未做尸检小孩吴玉蓁就无影无踪,是盗卖还是抛尸,下落不明。在没有尸检报告为依据的前提下,贵州省医学会2016年12月16日做了违法医疗事故鉴定,将吴玉蓁的生亡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我们不服该鉴定,女儿吴玉蓁遗体没有交给我,遗体失踪,我签署尸检意见又未能尸检之四条诉于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吴玉蓁死亡事件发生了,我曾多次到县法院提出诉讼立案受理无果,无奈之下走上长长信访之路,关于女儿吴玉蓁死亡事件涉法涉诉问题政府无权查处须通过诉讼途经解决,在2019年8月17日贵州省天柱县法院在县政法委监督下予以立案但是县法院置铁的事实不顾,枉法裁判。我对吴玉蓁医疗侵权案([2019]黔2627民初2078号)不服,上诉二审未开庭,进行不公开审理,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未送达裁判书(视为送达)。法官杨再幸法官对上诉人二审案件未开庭,未向上诉人调查询问情况,我在2020年8月26日打电话向他问案子结果,当时他说他在外地未回,案子还没看,现在和朋友喝酒,把电话挂了。在2020年9月7日我再次打他电话问本案审判情况,他说你那个维持原判,我问他上诉状的事实他却含糊其词无法解释,他说那个你继续走信访渠道,已然违反法律,在2020年9月9日我向州法院纪检监察投诉杨再幸法官的事不予追究,向法院党组、院长反映情况渠道不通,本案涉法涉诉,然2014年始多次到县法院要求受理立案均以不属职权范围不立案,万般无奈只有向政府机关信访这么多年,没有尸体、未尸检和病历资料未封存之下医疗鉴定程序不合法,结论缺乏证据依据我不服,现追诉小孩子遗体和遗体处分权上诉到黔东南州人民法院,然中院及法官极力逃避事实和法律责任,枉法裁判。上诉状追诉的所涉事实为不同于信访事实的新的事实,一审和二审为何枉法办案?2020年9月始我依次向黔东南州政法委和州人大反映并递交书面材料也不进行书面反馈答复。我投诉事项是吴玉蓁死亡事件的尸体和未尸检的事实和实体问题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黔东南州政法、人大不依法监督问责,2020年12月31日11时到我家传唤我到天柱县公安局询问,2021年1月1日因“寻衅滋事”行政拘留,见天公(治)行罚决字(2021)001号决定书。该行政行为决定不合法,理由是首先我信访的事项是吴玉蓁死亡事件的尸体和未尸检的事实和实体问题,其次这个问题天柱人民政府承诺给予协调没有落实协调,2019年以后我都是针对这一问题如实进行控告举报,《中国法治网》对我的事发布过《未经家属同意,医院擅自处理遗体属侵权》,《人民安全网》发布《控告书》(医院孩子身亡,遗体失踪无结果》。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见宪法第41条,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向国家机关举报、打电话并对就上述问题进行控诉和发布违法吗?其权力机关行为明显与宪法相抵触。对我的投诉举报不澄清事实和负责处理而进行行政拘留,这是无视《宪法》规定和法律诉求。

        此致:贵州省委第三巡视组
         写信人:吴康道.522627197312202831
        电话:13158372108 .地址: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
         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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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6 23: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柳条飘飘 发表于 2021-4-26 22:58
写给中共贵州省省委的投诉信
中共贵州省省委领导:
       2014年2月 ...

贵州省委2014年3月5日到4月底对黔东南州人大、两院、州委回头看,我投诉该问题和线索。以前这样的巡视组我也蛮信的,也都是泡影,不要说办事,巡视人员按规定办理回复都没有。这什么规定?规定不进行答复和解决问题?这次投诉让我们看看有没有用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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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8 11: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www.kdocs.cn/l/cbdMMT9r77CB?f=301
[文件]申诉状.pdf
可复制链接到WPS Office中打开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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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8 11: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柳条飘飘 发表于 2021-5-18 11:08
https://www.kdocs.cn/l/cbdMMT9r77CB?f=301
[文件]申诉状.pdf
可复制链接到WPS Office中打开文档 ...

https://share.weiyun.com/1OCc02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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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22: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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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8 18: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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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8 20: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訴狀
                  
     申诉人(原告和上诉人):吴康道,男,1973年12月2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布二组,身份证号码522627197312202831。电话:13158372108。
     被申诉人(被告和被上诉人):天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风城镇街道卫生路,法定代表人:张大传,电话:15085294688。
     申诉人不服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7民初2708号判决,不服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法院口头判决,认为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
申诉请求:申诉人吴康道与被申诉人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就女儿吴玉蓁医疗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吴玉蓁死亡事件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依法查处龙剑副县长插手申诉人同天柱县人民医院吴玉蓁人身损害事件充当“保护伞”使违法行为不受追查,玩忽职守。
  2、监督查明医院违反规定处理尸体,导致无法尸检,无法查明死因之真相,对医院未依法处理尸体,未做尸检,未经我们签字同意遗体无影无踪,追究其法律责任。
      3、监督法院受理案件并依法审理。医院停放、保存尸体属法定医疗合同义务,不会应医疗义务的履行而终止,如不能举证尸体的完整存在,应承担不利后果。
       4、督促医院交还吴玉蓁之遗体和提供死因报告
       5、医院对尸体停放处置谙熟法律和标准,具有主客观条件防止尸体损毁号遗失,但医方违反有关规定,侵占了遗体处分权,是对受害者不尊重,对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医院对此予以精神抚慰。
      事实理由:
       2014年2月24日3时25分我们带女儿吴玉蓁因健康之需到被告诊治,由于该院误诊、应用不当药物“速尿“、严重失职等于2014年2月24日9时2分生亡。未做尸检小孩吴玉蓁就无影无踪,是盗卖还是抛尸,下落不明。在没有尸检报告为依据的前提下,贵州省医学会2016年12月16日做了违法医疗事故鉴定,将吴玉蓁的生亡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我们不服该鉴定,女儿吴玉蓁遗体没有交给我,遗体失踪,我签署尸检意见又未能尸检之四条诉于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吴玉蓁死亡事件发生了,我曾多次到县法院提出诉讼立案受理无果,无奈之下走上长长信访之路,关于女儿吴玉蓁死亡事件涉法涉诉问题政府无权查处各级机关答复通过诉讼途经解决,在2019年8月17日贵州省天柱县法院县政法委监督下予以立案但是政法委领导所说能依法公正解决,法院置铁的事实不顾,枉法裁判,我不服,于2020年3月23日上诉到黔东南州人民法院,州法院杨再幸不依法律、事实办事,不公开开庭(上诉状中要求开庭),进行不公开审理,不向上诉人了解情况以弄清事实,本案上诉的事实涉法涉诉,法院对新的事实置之不理,是谁在制造或者说谁在推进冤案的形成?
一、吴玉蓁死亡事件具体事实过程全部属实。
二、一审法院判决不尊重事实,枉法裁判。                                                  (1)一审法院判决主要错误就是照抄,偏听偏信。信访与本案无关,不是拒绝赔偿的理由。
(2)本案是法院的信访,涉法涉诉,之前信访部门的处理就是和稀泥,他们是违法的,法院还认可他们。况且信访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无可非议,法院不应该指责我。其赔偿的问题是偏向的,被迫的,显失公平的,判决引用息访承诺协议的问题,这些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本身就是压制我不让反映情况。即使有息访,政府答应跟医院联系协调也没有协调了。本案信访打压的事实还作为不依法赔偿的理由袒护他们,胡搞胡判。
(3)本案的尸体都没有交给我们,说我同意处理和放弃尸检不是事实,没有证据
(4)一审法院判决未就医院未误诊等造成生亡提供其医疗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的证据,况且未尸检,鉴定的资料来源不合法对准确死因的影响也未认定!
(5)本案涉及孩子的尸体未依规定处理、未尸检的法律问题未依法追究。至今尸体或骨灰在不知在哪找不着?
(6)一审法院引用诚信原则,本案自始就存在违法性质,处理上他们不诚信在先,说到做不到,我本人是守法诚信的人。
三、二审法院未开庭,至今未依法送达裁判文书,口头判决,无效判决。
(1)、二审法院杨再幸法官对上诉人二审案件未开庭,未向上诉人调查询问情况,我在2020年8月26日打电话向他问案子结果,当时他说他在外地未回,案子还没看,现在和朋友喝酒,把电话挂了。我心想案子于2020年3月23日上交中院至今法官看也没看,按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布时间也有近三个月了却是这样搞的。在2020年9月7日我再次打他电话问本案审判情况,他说你那个维持原判,我问他上诉状的事实他却含糊其词无法解释,他说那个你继续走信访渠道。
(2)、二审本案要求开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2020年3月23日上诉到黔东南州法院,州法院杨再幸不依法律、事实办事,不公开开庭(上诉状中要求开庭),不向上诉人了解情况以弄清事实,至今未依法送达裁判文书。看第169条,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这些是不开庭可以判决的前提条件,必须经过这些程序方可作出裁判。我向杨再幸法官通话了解案子审理,他连本案实体和事实向我解释不了沒弄清楚,让我继续走信访渠道,作为新的事实是不是一审枉法裁判了,到二审再审就不能作为新的事实证据?再弄出一条人命这样的事把事实放到眼前才算新的事实吗?其阅卷阅什么了,是不是敷衍办事,无视生命和法律?
(3)本案审理到期限了,我没有到州法院来,也是关切着急案了在上班时打个电话来,问承办法官杨再幸时他说在和朋友喝酒。本案上交黔东南州人民法院三个月,我上诉状要求开庭审理,法官敷衍办事,二审裁判文书未依法送达,我也没有收到,视为送达是法院内部的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官法》二审未依法审理本案。
     总之,一审法院判决枉法裁判,不尊重案由事实,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审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辨词为事实偏听偏信,对案由法律上不予追究审判,严重规避了吴玉蓁误诊、尸体被非法处分甚至抛尸、未尸检导致生死不明法治律条,并不能提供我同意埋葬尸体的签字证明,不能提供委托证明和放弃尸检的协议之类的证据。医院没有把遗体交给我,不是事实没有证据,尤其吴玉蓁之死因,举证在医院。本案自2014年4月起多次向贵州省天柱县法院要求受理立案却以各种理由相推当时不予立案,上访六年余政府不想管了叫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然还立不了案,今法院不尊重案由事实,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不让医院充分承担医疗根本的应有损害责任,而医院又不交还吴玉蓁之遗体,还以信访压制的事实作为理由枉法裁判,法治公正在哪?既立案则法办。二审上诉未开庭审理,口头裁判,至今未依法送达裁定文书。根据《诉法法》第7条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169条,根据《宪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反对官僚主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特此向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委监督、党中央依法提请申诉依法监管纠正,维护受害者根本权益,维护《宪法》尊严!
此致:

向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委监督、党中央

申诉人:吴康道。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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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8 20: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xxf.gzsxfj.gov.cn:8088/w ... xfjbh=2021061826845
上访诉冤,去正义的北京城,从我跑遍贵州后第一次向北京发去也是个交办,一级一级向下交办,从来就不解决问题,只是规定回复上级。我的第一次信访件(2015年03月6日)
“女儿之死,谁来关注?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
我向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申诉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诊治失误致我8个月大的女儿吴玉蓁死亡,之后院方伪造病历,违法违纪,贱踏生命,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
女儿吴玉蓁被县医院误诊致死,并被伪造病历(病历记录的病情、医疗过程与实际过程不符,医方的诊断、病历无证据支持),医学会依据病历作出不公正、不符事实的结论,我多次向天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都是知行不一,互相推诿,推之门外,置之不理!女儿吴玉蓁于2013年6月14日顺利降生,还来不及多看一眼这个美丽的世界,在刚刚学会叫妈妈的时候却离我们而去。孩子已含恨离去,而院方却以莫须有的诊断、伪造病历,掩盖真相,逃避责任。有关部门也不公正处理。
我作为一个平民百姓,没有任何靠山膀臂,我只有一颗做父亲的心,一个对孩子含冤鸣不平的父爱之情,向领导反映事实的真相。为此,我多次上省、州、县相关部门,花去4万多元的讨说法费用,现家贫如洗。但为了女儿冤情得申,就是砸锅卖铁,我也要申诉到底!
敬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理解一个普通父亲的失子之痛,尽快给予解决!
泣诉人:吴康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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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00:59: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柳条飘飘 发表于 2021-6-18 20:57
http://wxxf.gzsxfj.gov.cn:8088/wxxf/gzswxxf/wxxf/wx_cxpjxx.htm?xfjbh=2021061826845
上访诉冤,去正义 ...

这个信访件没有办理,如果说办理那也是在系统操作一下,之后放着你继续在上访路上爬行。《条例》还是《条例》,权力没有在法律、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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