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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min

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关问题 (永清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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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3 11: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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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3 11: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禁止公民代理吗?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489&extra=page%3D1&page=4
(中国监督网总编辑2022年11月23日更新)
有的网友反映,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经常受阻,遭到某些法院排斥。有的法官见到公民代理就找茬,正好比鸡蛋里挑骨头,不把精力用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而是做这些与案件审理无关之事,其实是乱作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之规定,选择、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不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法第61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之外的人员(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61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所规定的是建议性和推荐性的规定,该规定建议和推荐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类人员,即: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但是,并不禁止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未规定不得聘请委托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也未规定必须聘请上述三类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当事人有权自主选用聘请诉讼代理人,其他公民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公民)无钱请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也得不到法律援助,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没有合适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不愿意推荐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作为公民的当事人怎么办?这时,当事人的委托权不能实现了吗?当然不是,申诉人有权自主在法律推荐的三类人员之外选择适合自己的、自己信任的、自己如意的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某些法院或者某些法官不允许当事人自主选用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和做法是不合法的,是侵权行为,系乱作为。
有的法院规定或者法官说,不允许以公民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者获取劳动报酬,不允许委托人给付当事人报酬、劳务费等费用,有的法官还说,公民代理人骗钱,等等,这些规定和说法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也是违法的,是侵权行为。委托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经济交往,法院及其法官不得非法干预。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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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5 03: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的选择权,在于当事人,法院无权决定反对当事人选择的诉讼代理人。法律未禁止公民代理,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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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2 10: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看完,讨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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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1 23: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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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1 23: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单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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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6 12: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代理人?

“你朋友不能委托你为案件诉讼代理人。”

笔者: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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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6 12: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法院回答: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是什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详细是什么?

笔者:法律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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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6 16: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符合条件?什么条件?法律依据何在?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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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6 17: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诉讼代理人。
法律无授权法院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权力,因此,法院法官等法院无权随意剥夺代理人的代理权,也不得剥夺当事人的委托权。
法官乱作为剥夺当事人的委托权,剥夺代理人的委托权属于乱作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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