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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及时纠正梁利红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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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22: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5-8-8 22:31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起诉书中,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梁利红犯罪事实吗?
答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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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22: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5-8-8 22:45
起诉书中,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梁利红犯罪事实吗?
答案:没有。

无明确的指控梁利红犯罪事实。不得决定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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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22: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者认为:方山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案行为均不合法。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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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23: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渎职:检察院办案不作为乱作为,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错误办案的行为不予监督。放任其对于无犯罪行为的梁利红追究刑事责任,放任违反行为,检察院渎职,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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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23: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梁利红刑事案进行调查研究,依法监督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有关部门的人员、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对于下级的违法办案行为不监督,不纠错,为什么?如此渎职,法律何在?国无宁日。  
       关于梁利红寻衅滋事罪一案。梁利红无任何犯罪行为,却长期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方山县公检法有关人员,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梁利红案的办案人员,一路绿灯,乱作为不作为,司法腐败,有关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员,拒不依法查处,对于下级的违法办案行为,均不叫停。存在诸多执法渎职行为,不履职,存在渎职之嫌疑。
       方山县公检法乱作为不作为。吕梁市、山西省检察院拒不监督,拒不纠正错误,连应勇检察长领导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也不作为乱作为,不监督,不纠错,涉嫌渎职。
事实:
1、方山县公安局乱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包括:非法立案侦查,非法拘留,非法提请逮捕。
2、方山县检察院不作为和乱作为,不监督方山县公安局非法立案侦查和作出批捕决定,
3、梁利红曾经向最高人民检察投诉举报控告7次,每次的举报材料都被最高人民检察签收,其间也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控告过,但是,吕梁市检察院、山西省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为什么不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呢?为什么放任方山县公安局、方山县检察院违法办案呢?
4、方山县人民法院随波逐流,起诉书中无犯罪事实也决定2025年8月11日上午开庭,十分荒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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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9 23: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5-8-8 22:43
对于梁利红无犯罪事实的案件,方山县人民法院也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开庭。不合法。 ...

人民法院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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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0 13: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的纪委监察委无视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吗?向公安局等反映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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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1 09: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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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1 09: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5-8-11 09:14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 ... ...

笔者认为: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 ...这是决定开庭的条件之一。
对于起诉书中没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不得决定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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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1 12: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休庭?事实和理由何在?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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