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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梁利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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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1: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积极行使人民监督、群众监督和党内自我监督权利,系统监督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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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1: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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