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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犯罪事实何在?梁利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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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7 08:09: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公已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享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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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7 09:09: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罕见的、前无古人的大六超级大学,开始招徒弟了。福耀大学只招了50名… 教学制度必须不断改革,不断的创新。否则就是死路一条。特别是思路,不得僵化、死守成规。 核心是如何让人们(不限于年轻人)学到劳动技能,当然包括高科技方面的知识。 时代在前进,科技在发展。格局大了,学校的概念就变了。 进入部分行业需要本科文凭的门槛,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把文凭条件的规定改为技能条件,设立技能门槛。 请大家一起研究讨论,提出更好的建议吧! 改革的重点是教育部。趋势是普通学校越来越少了,线上教育与线下教育相结合的知识传授方式越来越多了,在家里用手机学习知识的人越来越多了,要普及了。愿意投资上大学的人也越来越少了。唯文凭论的观念也弱化了很多, 文凭不值钱了。买卖文凭的人也少了。 社会大学使人们利用网络学到了知识,学到了本领,无需到传统的大学去学知识。 教育部 如果不考虑改革的问题,那么教育部这个机构也是多余的,应该撤销掉了。但是教育部不是无事可做,利用现有的资源,可以与时俱进,利用网络,多做一些公益性的、不收费的科教知识视频等。 …… 点击以下链接,仔细看看吧!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9092&extra=page%3D1&mobil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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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7 09:11: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败要依靠大家的力量,大家都响应党中央号召。 老虎山一起打 那就厉害了。人民监督与党内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合力。那么,反腐败工作就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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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9 21:50: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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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30 12: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遇事找法, 您知道这是谁说的吗?答: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重要指示。遇到事情无须去找什么关系,用法律的思维解决问题。
遇到问题,遇到难题,联系我们吧! 欢迎大家在各地挂牌设立办事处,宣传贯彻中共中央指示,学用宪法法律,为法治中国作贡献。
电话:010-81783596
手机微信:189112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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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0 15: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机制效果不佳、无效。问责追责,将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秋后算账,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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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0 15: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方山县领导干部十分明显的打击报复梁利红的案件,从立案拘留、批捕、逮捕、起诉到开庭庭判,全过程不合法,多次向最高检、公安部举报投诉,最高检层转山西省检察院、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无济于事,违法办案得不到遏止,这不止方山县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不直接监督呢?山西省检为什么不直接监督呢?其上级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叫停?等着判决之后翻案吗?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应该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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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0 15: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大地,必须依法办事,必须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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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1 21: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方山县领导干部十分明显的打击报复梁利红的案件,从立案拘留、批捕、逮捕、起诉到开庭庭判,全过程不合法,多次向最高检、公安部举报投诉,最高检层转山西省检察院、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无济于事,违法办案得不到遏止,这不止方山县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不直接监督呢?山西省检为什么不直接监督呢?其上级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叫停?等着判决之后翻案吗?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应该受到质疑!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机制效果不佳、无效。问责追责,将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秋后算账,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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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1 22: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无罪的梁利红追究刑事责任 方山县相关司法人员犯罪

       梁利红案,司法腐败已经延续了一年余,而且没有结束,正在进行时,法律还在遭受践踏,必须打击现行的司法腐败行为。举报人梁利红正在遭受打击报复,被追究刑事责任。
       方山县公安局、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梁丽红犯寻衅滋事罪。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看一看。梁利红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  
       梁利红的行为系举报投诉行为,是宪法赋予梁丽红的权利。她响应党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的号召,不违法,不构成犯罪。
       梁利红没有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看看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即可看出梁利红的行为系举报投诉行为,未犯寻衅滋事罪,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能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方山县公安局,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方山县人民法院,对于无罪的梁丽红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司法人员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彰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威严。
      鉴于此,建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事中监督,抓现行。以遏制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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