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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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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6 20: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赔偿法》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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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6 20: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赔偿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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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6 20: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5-4-6 20:13
《赔偿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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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6 20: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赔偿法》关于责任承担: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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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6 22: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合法性?财产是静态的,没有政治属性,财产谁持有?使用权属于谁?使用权属于谁?
行为合法性,违法性,应该用法律,党纪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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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13 03: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粤13行终407号判;

上诉人魏雄杰、黄坤、华丽平、彭兰凤(以下简称魏雄杰
等四人)、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溪街
道办)与被上诉人博罗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以下简称龙溪派
出所)因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魏雄杰等四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
签订时间为2012年5月28日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该人同出让人为埔罗且龙城守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人为安外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坤,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
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官桥镇官桥新兴塘村18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0924196310274939。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丽平,女,汉族,1966年4月6日′
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路197号莲花阁B
栋303房。公民身份号码 440924196604064961。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兰凤,女,汉族,1985年8月20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路197号莲花阁-

失,应当依法对魏雄杰等四人承担赔偿责任。魏雄杰等四人诉
请的宅基地、基础、化粪池、设计、保险、主体、墙体、装饰、
水表、电梯、水池、村委会配套费、监管管理费、建筑垃圾,
以上均属于建设成本类损失,因魏雄杰等四人建设的案涉房屋
没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不属于合法建设的房屋,
不受法律保护,魏雄杰等四人诉请的上述房屋建设成本损失均
不属于合法权益损失,不应获得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
千审理行政赔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冬规定。
“行政
栋3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6604064961。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兰凤,女,汉族,1985年8月20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路197号莲花阁
A501房。公民身份号码 440982198508204947。
委托代理人王华丽,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住
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龙溪街道人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黎炜强,主任。

确认被告博罗县龙溪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位于博罗县龙溪街道道办球岗下朗西边“五谷神”地块龙盛小区编号B-15、B-16号地块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146.02%
K
2/29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班萍,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住所地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岗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民贵,所长。
委托代理人温志刚,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博罗县龙溪街道办事处、博罗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可以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吗?法律依据何在?人浮于事。浪费人力资源,精简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上诉人魏雄杰、黄坤、华丽平、彭兰凤(以下简称魏雄杰
等四人)、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溪街
含1个签名,其中1个签名有效性未知。

拆除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关于第二个焦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
利。”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
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龙溪
街道办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如造成魏雄杰等四人合法的财产损



三、关于赔偿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
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
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
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
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
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人民计院判决驳回原生的行政脑坐请求,(一)原告

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一)原告
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
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
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
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行为违法并不必
然产生国家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国家赔偿应当
时符合合法权益受损、属于直接损失、有事实根据及存在因果
关系等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本文档含1个答名,其中1个签名有效性未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国监督网总编辑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被诉行政机关
纳税人的钱(公共资金)委托律师出庭不合法。
也是不合理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司法解释:|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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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13 04: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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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地址:广东省博罗
街道人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黎炜强,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主任
出庭负责人:黄振民,博罗县龙溪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
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民贵。
出庭负责人:钟国新,博罗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温志刚,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奕雯,博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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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13 06: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侵犯财产权情形:有的法官歪曲这个规定,说什么侵犯合法财产?在法律规定至上添枝加叶,增加文字,这是他们的常用手段。
《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财产合法性?财产是静态的,没有政治属性,财产谁持有?使用权属于谁?使用权属于谁?
行为合法性,违法性,应该用法律,党纪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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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 18: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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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 18: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赔偿法: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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