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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例讨论 王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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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9 20: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常见行为         (一)敲诈行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
      (二)恐惧认识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三)处分财产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
       1、罪数: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2、三角恐吓:被胁迫者(财产处分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           3、着手与既遂: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
       4、“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常见问题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与抢劫罪的界限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与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
      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
      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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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9 21: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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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9 21: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方检刑诉[2024]17号
被告人王缠廷,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01965061531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潘家畈村,捕前住方山县圪洞镇圪洞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4年1月31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缠廷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和主要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张永明人民币10万元事实
      2019 年7月间,被告人王缠廷找到方山县公共事务管理局局长张永明,以“自己的土地被灰渣厂占用”为由要求赔偿。张永明安排该局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城南热源厂的灰渣厂没有占用王缠廷土地,其要求占地补偿”的理由虚假,故张永明拒绝了被告人王缠廷的无理要求。
      被告人王缠廷没有获得自己想要的赔偿后,矛头直指张永明,多次带人到办公室骚扰张永明,同时广泛收集张永明在任方山县档案局局长期间的违规行为事实材料,实名向纪委监委举报,威胁要胁张永明,意图达到其非法索要钱财之目的。
      2020年8月7日中共方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张永明在任职档案局局长期间的违规行为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被告人王缠廷索要钱财的目的未实现,继续信访举报张永明施压,严重影响到张永明工作生活,使张永明对被告人王缠廷产生了恐惧感和花钱了事的想法。
       2020年8月间,张永明主动找到同乡杜保明(杜四)、并通过杜保明找到其连襟步龙平作为中间人,主动与王缠廷协商,最后在方山县积翠公园附近步龙平茶馆,张永明通过杜保明、步龙平给了被告人王缠廷10万元协商结解决了此事。被告人王缠廷收到钱后答应不再举报张永明,打扰其生活。
      二、敲诈勒索李记勤人民币18万元事实
      2023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缠廷主动找方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记勤,要求给方山县政府厨房送菜,遭到李记勤拒绝后,便将一封举报信放在李记勤办公桌上离开。之后,被告人王缠廷便到方山纪委监委实名举报李记勤的违法违规问题。在纪委调查期间,被告人王缠廷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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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9 21: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众号“今日头条”上发布“实名举报方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记勤在职期间违规违纪行为的”文章,利用网络舆论给李记勤施压。李记勤为了使自己的政治前途不受影响,先通过关系让潘家畈村支部书记王海军与被告人王缠廷协商解决处理此事,遭到王缠廷的拒绝,后李记勤又让李桂文与被告人王缠廷协商解决此事。        被告人王缠廷刚开始索要 30万,后经李桂文多次与王缠廷劝说协商,王缠廷答应20万元解决,给钱就撤回网络举报材料,不再举报李记勤。
       2023年10月29日,李记勤给了李桂文 20万元现金让其转交给被告人王缠廷。当日,李桂文在方山县城建局办公室给钱时,在李桂文的再次劝说下,被告人王缠廷最终答应 18万解决此事。当日被告人王缠廷收取 18万钱后,便让李记勤出具了“方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撤稿的请示”文书,用于删除网络微信公众号其实名举报李记勤的举报材料。
       三、敲诈勒索张兵兵人民币12万元事实
       2020年8月间,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标方山县三川河(方山城区段)生态修复综合 PPP 项目工程。2022年工程开工后,方山县当地的张兵兵作为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项目工程的带工负责人和协调人员,负责工程前期的河道清淤任务。
       被告人王缠廷认为,河道清淤运送车辆路过其小卖部污染环境、影响其小卖部生意,便以施工队倒卖河沙等国家资源、主管部门方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李军不作为、违反工作纪律等为由,从2022年7月开始,向吕梁市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并在微信公众号“金日头调”发帖,利用网络舆论施压。李军安排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被告人王缠廷反映问题失实,按规定要求回复了被告人王缠廷和吕梁市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被告人王缠廷对方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调查结果不满意,2022年7月至9月间反复多次拨打吕梁市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并利用网络继续举报。期间,被告人王缠廷还多次直接给李军打电话责问李军,让其自己查看怎么处理。被告人王缠廷的行为严重影响到李军个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李军便告知该项目承包商和王缠廷协商处理此事,以消除社会影响。山西水务集团方山项目部负责人王晓东让张兵兵找王缠廷协商处理好此事,不要影响工程进度。张兵兵便主动找被告人王缠廷了解其举报原因,问怎样才能解决这个事情。被告人王缠廷对张兵兵说,施工队有借清理河道私售河沙的违法行为,给他20万元就不再举报。
张兵兵了解清楚被告人王缠廷举报的真实动机目的后,便通过樊兴耀、常建明的关系主动联系王缠廷,三人共同开车去圪洞村王缠廷住处,将王缠廷约出来协商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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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9 21: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常建明二人的劝说下,被告人王缠廷表示不再举报,并答应把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举报贴删除。为此,张兵兵、樊兴耀、常建明三人还给了被告人王缠廷 2000元现金让其买烟抽。时隔约一个月之后,被告人王缠廷又采用给吕梁市12345 便民服务热线打电话、网络举报等手段继续举报。2022 年10月间,张兵兵无奈之下,再次通过樊兴耀、常建明出面与被告人王缠廷协商花钱了事,最终商定以12万元解决此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张兵兵在其会所(位于方山县城商贸区一巷)约请樊兴耀、常建明、王缠廷等人吃饭后,张兵兵将装有12 万元现金的黑色袋子交给常建明,由常建明、樊兴耀二人相跟走到方正街方山县交警大队附近花篮边路上叫住骑电动车行走的被告人王缠廷,常建明将装有12 万现金的袋子放到王缠廷电动车储物篮内。被告人王缠廷拿到钱之后方才收手,停止举报,并将相关网络举报材料删除。      

四、敲诈勒索李三保人民币8万元事实
       2018年4月间,方山县潘家畈村民李三保负责开工修建该村安置小区3号楼。开工期间,被告人王缠廷向该村委支部书记王海军提出,他想在村委前期建好的安置楼上购买一套安置房,王海军告知其已全部卖完。被告人王缠廷对王海军的答复不满。2018年5月间,被告人王缠廷以“潘家畈村支部书记王海军非法占有耕地、私自开发房地产从中谋利”为由,找来记者(身份未查明)在工地拍照,公开向县城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等主管部门反映举报。之后,方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违建中队对潘家畈村安置小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潘家畈村民安置楼工程施工手续不全,责令停工。被告人王缠廷的举报行为严重影响到李三保个人的利益,李三保便多次主动找被告人王缠廷商量解决此事。王缠廷说有四五家记者闹了,需要十几万才能处理。李三保为王缠廷索要的钱多,又主动找中间人吕润平出面和王缠廷协商解决。在吕润平的多次劝说下,双方达成了8万元解决处理此事的口头协议。双方约定“口头协议达成时先给6万元现金,开工后再给2万元现金”。商量好之后,李三保按双方约定,在积翠公园吕润平的汾酒专卖店内,先后两次通过吕润平手将8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王缠廷。之后,被告人王缠廷不再举报,李三保顺利开工修建了潘家畈村安置小区3号楼工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物证: 扣押手机一部2. 公安受案登记表,涉案土地承包合同书、征地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占地补偿协议及占地补偿款支付会计凭证资料、情况说明、王缠庭举报反映材料及其信访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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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9 21: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台账、微信公众号发贴截图,通话录音说明、银行微信交易流水、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王缠廷病历及诊断建议书等书证;3. 被敲诈人员张永明、李记勤、张兵兵、李三保等人陈述和情况反映材料;
4. 证人杜保明、步龙平、王海军、刘五彦、李玉照、刘兆兆、刘五五、马连贵、郭引平、武晓勇、段云山、李桂文、王吉平、赵燕军、李军、王晓东、樊兴耀、常建明、吕润平、王亮亮、薛卫爱、薛海平等人的证言;
5.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 涉案人员通话记录、通话录音、微信公众号注册发布信息等电子数据和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缠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广泛收集他人可能涉嫌的违法违纪事实材料,并采用信访告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举报帖子等手段,威胁要胁被举报人员,致使被举报人员产生心理恐惧,花钱了事,从中多次索取他人钱财共计 4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方山县人民法院检察官: 史永明刘文平附: 1.被告人王缠廷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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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9 21: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台账、微信公众号发贴截图,通话录音说明、银行微信交易流水、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王缠廷病历及诊断建议书等书证;3. 被敲诈人员张永明、李记勤、张兵兵、李三保等人陈述和情况反映材料;4. 证人杜保明、步龙平、王海军、刘五彦、李玉照、刘兆兆、刘五五、马连贵、郭引平、武晓勇、段云山、李桂文、王吉平、赵燕军、李军、王晓东、樊兴耀、常建明、吕润平、王亮亮、薛卫爱、薛海平等人的证言;       5.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 涉案人员通话记录、通话录音、微信公众号注册发布信息等电子数据和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缠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广泛收集他人可能涉嫌的违法违纪事实材料,并采用信访告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举报帖子等手段,威胁要胁被举报人员,致使被举报人员产生心理恐惧,花钱了事,从中多次索取他人钱财共计 4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方山县人民法院检察官: 史永明刘文平附: 1.被告人王缠廷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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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26 04: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4-5-10 20:43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 ... e=1&extra=#pid24820
现在的时间是:2024年5月25日01:25:34 。该案 ...

从开庭的情况来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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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27 19: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致使被举报人员产生心理恐惧”?
|作为干部,公务员,依法办事,努力为人民服务,按照公务员法等规定,正确履行职务,行得正,怕举报吗?会产生恐惧心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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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27 19: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4-5-19 19:37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

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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