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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代理行政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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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8 15: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293&extra=
       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的问题必须纠错问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见,当事人选择、选定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是法定的,其委托行为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当事人选定诉讼代理人之后,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授权要求法院去审核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因此,法院无权审核诉讼代理人资格。
       代理人的资格等方面的问题由委托人考虑并决定。代理人的资格、代理人的选定由委托人决定,法院不得干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第一款。
       三、当事人有选择权,“下列人员”之外的人员,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上述规定中,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是建议性、推荐性、指引性、指导性条款,不是禁止性条款。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委托什么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当事人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规定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规定不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人作为授权代理人。也没有规定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因此,这里的“可以”,当事人有选择权,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之外的人员,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有的法院认定,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裁判是错误的。不合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系乱作为,必须纠正并问责。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408&page=1&extra=#pid2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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