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让人民群众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总理李克强签署的第684号令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地方政府,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让人民群众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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