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阅读目录: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诉讼参加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四、证据
第三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期间、送达
第四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六、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七、审理与判决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十二、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
十三、附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