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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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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8 16: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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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8 16: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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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9 11:42: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
---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 姓名)(涉嫌的.罪名)一案,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姓名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之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涉嫌罪名)一案中,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受委托人:---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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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9 23: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不加刑: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什么情况下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代理人、[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缓刑改为实刑,延长[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缓刑考验期,将[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拘役6个月改为[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二、关于上诉不加刑法律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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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 13: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767&highlight=%E5%88%91%E4%BA%8B%E8%AF%89%E8%AE%BC%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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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 13: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7-1 1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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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3 05: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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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1 20: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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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31 16: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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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4 18: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笔者:对于无罪的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有申诉控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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