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什么情况下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代理人、[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缓刑改为实刑,延长[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缓刑考验期,将[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拘役6个月改为[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二、关于上诉不加刑法律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color=rgb(17, 183, 144) !important]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