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法治民声 于 2025-11-2 22:55 编辑
唐山基本农田建房“屹立不倒”背后的司法困局:法官吴振兴裁定村民“无资格”,耕地红线谁守护?
——村民信息公开申请屡屡受挫,法院判决被指回避核心问题,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司法考验
导读:
在河北省迁安市彭店子镇柏庄村,一片曾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点名保护的基本农田上,违规住宅再次拔地而起。村民为守护“饭碗田”,踏上长达一年多的法律维权路。然而,从政府信息公开到行政复议,再到两审行政诉讼,他的诉求最终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振兴以“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这场诉讼不仅关乎柏庄村民权益,更折射出耕地保护在执法与司法环节的重重困境。
一、事件回溯:同一地块,两次违建,十年轮回
多年后,在同一片土地上,柏庄村基本农田上建起独栋住宅。柏庄村民“郝正义”(化名)提供的精确坐标(经度118.832094,纬度39.889572)和现场照片显示,该建筑紧邻基本农田保护牌,其合法性存疑。这片土地曾因违建问题被媒体曝光,如今历史重演,引发村民对耕地保护的深切担忧。
【图一:柏庄村基本农田建房图片及坐标,河北省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二、耕地红线保护:从“信息公开”到“驳回起诉”的法律闭环
1、信息公开申请被“踢皮球” 2024年7月21日,“郝正义”向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柏庄村农田建房的批准文件、土地性质及规划许可证等信息。
4天后,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情况说明》,建议其“去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而不动产登记中心则答复:“不动产登记数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申请被完美“绕开”。
【图二:2025年7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2行终262号行政裁定书】
2、行政复议与一审:形式大于实质
行政复议机关迁安市政府维持了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迁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虽指出被诉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但未支持“郝正义”的诉求。
3、二审终审:被裁定“不具备原告资格”程序上“闭门羹”
2025年7月14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振兴认为,“郝正义”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本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此举意味着,法院未对“房屋是否违建”“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实质问题进行调查审理,而是在程序上关闭了司法救济,保护基本农田红线的大门。
【图三:2025年7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2行终262号行政裁定书】
三、核心争议:七大疑问悬而未决
唐山市中级法院裁定之后,“郝正义”申请判后答疑,材料未收,只给一张纸让写几个问题,“郝正义”提出了七个问题,但未获实质答复:
1、原告资格之问:作为村集体成员,对涉及集体土地和基本农田的信息为何没有“利害关系”?是否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相悖?
2、关键证据之问:为何自然资源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被以“不属于新证据”为由不予认定?该证据直接关联土地性质这一核心事实。
3、回避审查之问:为何两审法院均对“房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这一核心问题避而不谈?是否存在“程序空转”以回避矛盾之嫌?
4、政府履职之问:自然资源部门以“建议不动产查询”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未依法履职?
5、复议监督之问: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尽到了全面审查的法定职责?
6、程序公正之问:一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是否影响公正?
7、资源浪费之问:在事实清晰的案件中,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聘请律师,是否涉嫌浪费公共资源?
四、深夜“判后答疑”沦为“程序空转”?唐山中院法官吴振兴被指避重就轻,剥夺村民诉权变相支持基本农田建房
2025年9月2日,村民“郝正义”因一起涉及基本农田被占用建房的案件,为了厘清争议、守护耕地红线,他正式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满心期待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明确回应,让违规占地的核心问题得到公正审查。
这份期待一等就是50余天。10月29日21点26分,夜色正浓,已进入梦乡的“郝正义”被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惊醒。来电显示号码为0315-2067223,正是唐山中院的办公电话,电话那头传来的,是该案承办法官吴振兴的声音。这场跨越两个多月等待的“答疑”,终究以一通深夜来电的形式仓促开启,而“郝正义”未曾想到,这通电话带来的不是解惑,而是更深的失望与困惑。
通话时长共计24分23秒,可全程下来,“郝正义”提出的六大核心疑问,没有一个得到正面回应。他曾清晰地向法官追问:涉事地块究竟是否符合基本农田的具体认定标准?建房方是否依法取得了完整的审批手续,审批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批流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权限、遗漏环节等程序违法情形?违规占用耕地的直接责任主体与监管责任主体该如何界定?现有判决在作出时,是否充分考量了耕地保护的法定要求与政策导向,具体依据哪些条款?为何明明存在基本农田被违规占用的实体违法事实,法院却始终回避审查,仅以程序问题驳回诉求?
这些疑问直指案件核心,每一个都关乎耕地保护的底线与司法审查的实质。但吴振兴法官在通话中,始终回避这些关键争议,反复强调“原告主体资格不符”的法律条文,既未对该条文的适用场景、本案是否符合适用条件作出详细释明,也未对判决书中的核心依据、逻辑链条进行任何拆解说明。面对“郝正义”的反复追问,法官始终沉默以对,最终仅以“通过申诉程序解决”为由草草结束了通话,留下满心疑惑的当事人独自面对深夜的寂静。
“这哪里是答疑,分明是变相拒绝审查!”“郝正义”表示,法院以“主体不适格”这一程序理由,直接关闭了实体审理的大门,本质上是剥夺了村民维护耕地权益的诉讼权利。在他看来,基本农田被违规占用是既定的实体违法事实,司法机关本应主动介入审查、依法纠偏,可如今却用程序条款充当“挡箭牌”,回避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客观上相当于为违规建房行为提供了“司法庇护”,这与国家严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政策导向完全背道而驰。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是不可逾越的“国之大者”,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与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容不得丝毫妥协与懈怠。我国设立判后答疑制度的初衷,本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主动释明,让当事人理解裁判逻辑、信服司法结果,同时及时纠正裁判中的偏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但唐山中院这场深夜“答疑”,显然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既未履行司法机关应尽的释明义务,也未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更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司法守护,沦为彻头彻尾的形式主义走过场。
以“主体资格不符”为由拒绝审查实体违法,看似符合程序正义的表面要求,实则暴露了司法担当的缺失。将本应在审判环节解决的争议,推向流程更复杂、耗时更长的申诉程序,不仅会消耗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力,让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更会透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当公众发现
五、法与理的冲突:耕地红线前的司法角色困境
本案折射出耕地保护政策在具体执行中遭遇的多重结构性困境,亟需引起重视:
1、公民监督渠道的虚化与落空
当村集体成员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查询本村土地建设信息时,却遭遇部门间"踢皮球"式的推诿。如果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无法保障,"社会监督"将沦为纸上谈兵。这不仅削弱了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更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在监督缺位下肆意蔓延。
2、司法保障机制的功能性缺失
本案中,行政诉讼在程序层面就将寻求保护基本农田的村民拒之门外,未能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房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当司法回避对核心争议的判断,不仅使当事人的诉权被架空,更让人质疑司法作为权利救济最后防线的作用如何体现。法官吴振兴在二审中直接否定一审已确认的原告资格,这种裁判思路值得商榷。
3、执法效能的系统性疑问
同一地块违建问题曾被媒体曝光并得到纠正,如今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却难以通过常规法律渠道解决。这不禁让人思考:是现有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还是执法、司法环节的衔接出现了系统性问题?当违法行为成为"不倒翁",法治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将受到挑战。
呼声与期待:构建全方位的耕地保护监督体系
"郝正义"的遭遇,不仅是个体诉权被剥夺的个案,更是折射当前耕地保护司法实践困境的一面镜子。当基本农田上的违建"屹立不倒",而公民的监督路径被层层阻断时,我们应当深入思考: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究竟需要建立怎样的长效机制?
我们期待:
有社会责任感的新闻媒体能够关注此案,通过客观报道和深入评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能够重视耕地保护中的司法实践问题; 所有关心国家粮食安全和法治建设的公民,共同推动形成保护耕地的社会合力。
只有构建起包括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全方位监督体系,才能让18亿亩耕地红线真正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
【图四:2025年7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2行终262号行政裁定书】
(本文基于公开资料整理,旨在促进耕地保护制度的完善,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我们本案后续进展将持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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