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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为国企做劳务被强行列为“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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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0: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国企做劳务被强行列为“嫌犯”, 一审四个月后仍未出结果
丁万金,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富强村4组2号,身份证号码:512501****02104393。
丁万金系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由宜宾市南溪区公安分局2023年6月30日立案侦查,2023年9月22日移送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于2024年9月18日向宜宾市南溪区法院提起公诉,已于2025年6月24日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一、南溪区检察院错误认定南溪明康公司为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完全是歪曲事实。
本案核心证据:《沙嘴劳务承包合同》《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都是承租方江峰公司与出租方江南镇自由村一社签订的。
二、南溪区检察院错误指控丁万金“擅自堆放172万吨砂石,改变土地用途”,属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有《沙嘴劳务承包合同》,充分证据证明明康公司仅为劳务方,砂石堆放完全按照江峰公司指令进行,明康公司没有决定权。南溪区检察院故意混淆责任主体,曲解合同条文。
三、南溪区检察院错误认定涉案土地租赁权利义务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属于无中生有。
南溪区检察院错误认定涉案土地租赁的权利义务已经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他们认为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都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因为本案没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证明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完全是无中生有。
四、南溪区检察院认定是由于明康公司接手砂石后在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未能积极转运,以此为由认定是刑事犯罪,所以造成砂石滞留在涉案土地上,这属于典型的“莫须有”罪名。
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明康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积极架设高压线路、安装变压器、订购了生产设备,准备生产时,2015年10月,江峰公司通知不能在此加工生产,原因是离长江边太近,环保通不过,要等待江峰公司在长江对面柳湾处租赁好生产场地后,再转运过去生产。由此可见,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砂石滞留在涉案土地上是政府行为和江峰公司的责任,与明康公司无关。
五、南溪区检察院错误指控造成涉案土地砂石未运走、土地未复耕,是由于丁万金没有去协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所以丁万金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9月16日,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退出明康公司,砂石经营由明康公司唯一股东陈明经营。2017年9月19日,明康公司陈明与江峰公司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足以说明涉案土地上的砂石与已经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无关;2017年10月明康公司陈明正式开始转运砂石到江峰公司指定的柳湾砂石堆场,2018年初、明康公司陈明在转运砂石过程中,当地村民说陈明挖到了他们的砂石,索要3000万元的高额赔偿,勒索不成就强行阻拦砂石转运。江峰公司、江南镇政府、南溪区公安分局多次协调无果都无法运走,这就是欲加之罪!!!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该立案而立案、不该起诉而被起诉”的冤案,丁万金无任何犯罪行为,被强行列为犯罪嫌疑人。
    以上内容,由丁万金提供。
   
     编后语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丁万金履行合同约定和按照甲方江峰公司的指令从事的搬运等方面的劳务,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无犯罪行为,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南溪区公安分局不得立案侦查,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对于南溪区公安局的侦查结论,对于南溪区公安局的侦查行为和有关证据事实,必须认真依法审查,严格把关,不得粗枝大叶、马马虎虎、人云亦云,不得对于无犯罪行为的丁万金起诉,南溪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审查、庭审,当庭作出无罪判决,宣告丁万金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据上述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丁万金,而使他受追诉,办理该案件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必须依法追责。
       2025年10月28日
    调研人:王金祥(中共党员,世界监督论坛负责人,法律专业人士,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电话:010-81783596,手机微信:18911276110,电子邮箱:3156002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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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9 21: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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