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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万金陈述: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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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22: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实

(2)丁万金情况说明(2025.6.24)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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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7 22: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法官:
本人丁万金,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富强村4组2号,系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702104393,联系电话:13568078777。
本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起诉,该案现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被起诉,实属冤枉,就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一、2012年4月28日,我和丁代刚租用了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河滩地,用于砂石旱采(并非涉案砂石堆场),双方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了协议。丁代刚于2012年7月外出打工,此后未再参与此事,2012年底,陈明、康俊林主动联系我,来合伙投资自由村一社旱采砂石,但直到2014年5月都未办理下来、旱采砂石的手续,该河滩地也一直没有使用过。再次重申,该河滩地不是江峰公司租赁的涉案堆场土地
2014年6月,江峰公司出具书面通知我与陈明、康俊林,无条件撤离自由村一社,因为江峰公司已通过政府拍卖取得,自由村一社河滩地的开采权,随即我们便撤离江南镇自由村一社。
2014年10月,江峰公司又打电话给我,叫我通知陈明、康俊林到江峰公司洽谈,沙嘴劳务承包事宜。经过协商,由我们成立一家劳务公司来做挖运砂石打堆的劳务。陈明、丁万金、康俊林成立了宜宾市南溪区明康搬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建刚,经双方多次协商,明康公司与江峰公司达成共识,并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了《沙嘴劳务承包合同》。
三、2014年11月下旬,江峰公司打电话给我,叫我通知陈明和康俊林到自由村一社,协助江峰公司,租赁自由村一社的土地做砂石堆场(注:因江峰公司在与明康公司的业务交往中,留的是我丁万金的电话),然后我们三人就按照江峰公司通知的时间,到了自由村一社,并和江峰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一起,找到自由村一社的社长王昌银及村民,当天江峰公司就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土地测绘,随后江峰公司就与自由村一社协商土地租赁事宜,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第三条明确了江峰公司租赁土地、用途是堆放砂石;(租赁期限为5年即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并支付了土地租赁费、青苗费和复耕保证金。江峰公司租好堆场土地后,就通知明康公司开始做挖运砂石的准备工作,明康公司十天后、2014年12月22日正式挖运。
明康公司的挖运都是按照江峰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要求和指定的区域开采,并将挖掘的砂石,按照江峰公司现场人员的指定,堆放在江峰公司租赁的土地上,江峰公司现场管理员与明康公司挖运负责人沈均,每天进行计量。并且,整个挖运过程,都在江峰公司与南溪区水务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2015年2月2日,明康公司按照《沙嘴劳务承包合同》完成了江峰公司的挖运、打堆任务,双方核对了砂石数量(沙嘴自由一社方量确认表)。因为江峰公司无钱支付明康公司的劳务费,江峰公司与明康公司多次协商,用劳务费换取砂石生产经营权,于2015年2月2日签订了《合作经营补充协议》。此后,由于资金的需要,明康公司增加股东钟海瑞入股;陈明、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股份比例各占25%)。随后明康公司向电力局申请,安装变压器和订购了生产机械设备。
2015年11月,江峰公司又告知明康公司停止安装机械设备,原因是距离长江边太近,环保通不过,不能在此生产,要求明康公司等待江峰公司在长江对面、麻柳湾租赁好土地后,再将砂石转运过去进行生产经营,转运砂石到麻柳湾场地,需要上千万元的转运费,江峰公司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找到明康公司协商;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了二次补充协议,内容主要是:172万吨砂石的所有权,归明康公司所有。在签订两次补充协议前,江峰公司就已经把砂石堆放在,自由村一社涉案土地上,如果涉案土地堆放砂石违法、那也是江峰公司违法。江峰公司租赁土地堆放砂石是否合规、需要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也是合同当事人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的事,与做劳务的明康公司无关。  
四、2017年9月16日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就退出了明康公司,并与陈明签订了退股协议,砂石经营权归陈明一人所有。三天后,于20179月19日,明康公司陈明与江峰公司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2018年12月11日,明康公司法人陈建和陈明,与江峰公司再次签订的补偿协议。这以说明2017年9月16日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没有任何关系。
五、2017年10月,明康公司陈明开始转运砂石到江峰公司租赁的、麻柳湾处、前进生产场地,正常转运砂石两个月后,2018年元月,陈明在转运砂石的过程中,自由村一社以王小华、王昌烈为首的村民,说陈明挖到了他们的砂石,无理要求、索要高价赔偿(三千万元);勒索不成就暴力阻拦不准砂石转运。陈明就找到江峰公司、江南镇政府、江南镇派出所,与自由村一社村民,多次协商无果,导致还有部分砂石,至今堆放在江峰公司租赁的土地上。2018年5月,江南镇政府组织江峰公司、明康公司到自由村一社涉案土地堆场进行复耕,又遭到自由村一社村民的围攻阻拦。砂石未运走、土地未复耕的直接原因是:
①未达到自由村一社村民无理的、高价赔偿要求,村民不准复耕。
②江峰公司、明康公司陈明,处置不当导致的后果,与2017年9月16日早已经退股的丁万金没有任何关系。
六、公安机关在询问自由村一社社长王昌银的笔录中,第一次笔录王昌银说:“是我丁万金要租自由村一社的土地来做堆场,和我商量好了后,以江峰公司的名义来签订的协议,钱也是我丁万金转给他的,与他一起去支付给自由村一社村民的”。这是王昌银无中生有的诬陷,根本没有这回事。第二次笔录王昌银说:“是我丁万金拟的土地租赁合同,他到了江峰公司,就在门口等,是我丁万金进江峰公司签订的协议”。王昌银这样的说法是违背客观事实,(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我被起诉到检察院后,我才看到的这份土地租赁协议。之前没有任何一方,把土地租赁协议提供给明康公司)。事实是:自由村一社村民与江峰公司协商好后,自愿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第三次笔录王昌银说:“2018年在转运砂石的过程中,是丁老板需要开一条便道转运砂石,挖到了村民的耕地,村民不准继续转运”。这明显是王昌银在恶意诬陷,我丁万金于2017年9月16日就已经退出了明康公司,此后我再也没去过自由村一社砂石堆场。
明康公司原股东钟海瑞的询问笔录上:说他只认识我丁万金一个人,事实是:江峰公司总经理彭义峰引荐明康公司,陈明、丁万金、康俊林与南溪的有钱老板、钟林、钟海瑞父子认识,钟海瑞入股后,陈明、丁万金、康俊林每次去江峰公司洽谈业务,都是先去、钟林办公室商量后、我们三人再去的江峰公司洽谈。
江峰公司负责人彭义峰的询问笔录上:说租赁堆场土地是陈明和丁万金去协商的,这更是严重不符合事实,是在推卸责任,明康公司只是做劳务,堆场土地、租与不租?租多租少?都是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之间的事,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丁天友的笔录中:丁天友说看见江峰公司总经理彭义峰、带着明康公司的股东陈明、丁万金、康俊林一起到自由村一社现场协商租赁土地,事实是证人丁天友是在2014年12月22日,开工一周以后才到的自由村一社挖运现场工作,怎么可能看见明康公司的股东去协商租赁土地一事,这明显是公安机关诱导性的口供,(就算是我们明康公司去帮助江峰公司协商租赁堆场土地,那也是按照江峰公司的要求,难道就犯法了吗?)。
七、侦查机关每次询问我的时候,我陈述的真实情况,他们都不作完整记录,都是针对性的提问,侦查机关对江峰公司工作人员,以及自由村一社村民代表的询问,都是针对我丁万金一个人来、有罪推定和诱导性的询问,只有时任(江南镇纪委书记:刘俊、江南镇派出所所长:刘汶全,江南镇自由村书记:刘绍根,江峰公司现场协调人:余凤汶)四人客观公正的证言,证实了当时砂石未运走、涉案土地未复耕的真实情况,足以说明,涉案土地未复耕与2017年9月16日,已经退出明康公司的原股东丁万金没有关系!
八、2023年3月28日,南溪区公安局第一次通知我去问话,用的讯问笔录,当时我就强烈反对,我不是罪犯、为什么要用讯问笔录,他们蛮横不作解释,我也陈述了明康公司只是帮江峰公司做劳务,有《沙嘴劳务承包合同》为依据。2023年7月11日,南溪区公安局第二次通知我去问话,告知我:经过专家鉴定,堆场土地被破坏、不能复耕了,我就告知办案人员、在长江沿岸、数百个砂石堆场,砂石运走后都已复耕,而且、离自由村一社长江上游 300 米处、同样的砂石堆场,砂石运走后也复耕了,可见涉案堆场土地只要砂石运走是完全可以复耕的,为什么自由村一社砂石堆场就不能复耕?这样的专家简直就是胡说八道!我向公安机关说明了、涉案土地是江峰公司租的,不是我租的、更不是我用的,与我丁万金没有任何关系。南溪公安办案人员强行把我列为犯罪嫌疑人,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如果我有罪,把我杀了,我也无怨无悔。我无罪,强行定我的罪,只要我有三寸气在,我一辈子也不得服!!我一定会斗争到底!
2023年9月22日,南溪公安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行把我起诉到南溪区检察院。2023年9月23日,南溪区检察院通知我去、办理取保候审,我又向检察官刘昱秀,清楚的陈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提交了符合逻辑性的书面证据。2024年9月18 日,检察官刘昱秀、没有认真研究和调查案件的真实情况,以莫须有的罪名、强行公诉至南溪区人民法院。
九、南溪区检察院:①指控我丁万金在采挖过程中、找到自由村一社社长王昌银、协商租赁土地用于堆放砂石,这是严重不符合事实,是张冠李戴的指控,江峰公司是2014年12月11日,与自由村一社就已经签订了该土地的租赁协议,明康公司是2014年12月22日,才开始进场挖运,挖运时间,可以从江峰公司开具给明康公司的(沙嘴(自由一社)方量确认表,中)体现,②指控陈明和丁万金将采挖的172万吨砂石,堆放在农用地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这是完全错误的,我们明康公司是做劳务的,是按照江峰公司的指令采挖和堆放,做劳务的明康公司没有决定权。③指控陈明与丁万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损毁。是缺乏事实依据的,绝对不可能成立的。因为涉案土地是江峰公司租赁的,也是他们使用的。丁万金没有占用过涉案土地,也没有改变该土地用途,更没有损毁耕地。
十、明康公司陈明被自由村一社村民阻拦转运砂石后,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我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的二次劳务费。(我们三人才是此案件的受害者)。同时退出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股份是一样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侦查机关却只把我丁万金一个人列为犯罪嫌疑人。这明显是办人情案、关系案、针对我一个人,我对此强烈不服。
南溪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法治大队和南溪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不采信符合逻辑、铁证如山的书面证据,却采信了未满足、索要高价赔偿的,自由村一社村民些的诬陷,恶意扭曲本案的真实情况,颠倒黑白、践踏法律、损害国家公信力;国家和人民赋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权力,他们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公平公正,但在本案中却滥用职权、制造冤案,严重背离了公平公正原则,强行把无罪的人送上法庭,我绝对不服,我强烈要求、法院判决我无罪!


陈述人:丁万金
联系电话:13568078777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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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7 23: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0-12-3 10:59 来源:法律教育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修正案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12-30实施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我国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展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但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不违反有关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和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耕地,享受对耕地的使用权,并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所谓耕地的保护制度,则是指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有关耕地的行政性管理法规的总称。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根据1998年12月27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制止农村建房用地的紧急通知》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土地管理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和破坏耕地的行为。国家建设的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耕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耕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耕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
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耕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耕地或有权审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成立。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1)客体不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
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末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

(3)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不同之处表现为:
(1)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是对耕地的法律保护制度;

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正确地行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

(3)主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

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罚
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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