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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 本人丁万金,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富强村4组2号,系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702104393,联系电话:13568078777。 本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起诉,该案现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被起诉,实属冤枉,就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一、2012年4月28日,我和丁代刚租用了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河滩地,用于砂石旱采(并非涉案砂石堆场),双方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了协议。丁代刚于2012年7月外出打工,此后未再参与此事,2012年底,陈明、康俊林主动联系我,来合伙投资自由村一社旱采砂石,但直到2014年5月都未办理下来、旱采砂石的手续,该河滩地也一直没有使用过。(再次重申,该河滩地不是江峰公司租赁的涉案堆场土地) 2014年6月,江峰公司出具书面通知我与陈明、康俊林,无条件撤离自由村一社,因为江峰公司已通过政府拍卖取得,自由村一社河滩地的开采权,随即我们便撤离江南镇自由村一社。 二、2014年10月,江峰公司又打电话给我,叫我通知陈明、康俊林到江峰公司洽谈,沙嘴劳务承包事宜。经过协商,由我们成立一家劳务公司来做挖运砂石打堆的劳务。陈明、丁万金、康俊林成立了宜宾市南溪区明康搬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建刚,经双方多次协商,明康公司与江峰公司达成共识,并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了《沙嘴劳务承包合同》。 三、2014年11月下旬,江峰公司打电话给我,叫我通知陈明和康俊林到自由村一社,协助江峰公司,租赁自由村一社的土地做砂石堆场(注:因江峰公司在与明康公司的业务交往中,留的是我丁万金的电话),然后我们三人就按照江峰公司通知的时间,到了自由村一社,并和江峰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一起,找到自由村一社的社长王昌银及村民,当天江峰公司就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土地测绘,随后江峰公司就与自由村一社协商土地租赁事宜,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第三条明确了江峰公司租赁土地、用途是堆放砂石;(租赁期限为5年即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并支付了土地租赁费、青苗费和复耕保证金。江峰公司租好堆场土地后,就通知明康公司开始做挖运砂石的准备工作,明康公司十天后、于2014年12月22日正式挖运。 明康公司的挖运都是按照江峰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要求和指定的区域开采,并将挖掘的砂石,按照江峰公司现场人员的指定,堆放在江峰公司租赁的土地上,江峰公司现场管理员与明康公司挖运负责人沈均,每天进行计量。并且,整个挖运过程,都在江峰公司与南溪区水务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2015年2月2日,明康公司按照《沙嘴劳务承包合同》完成了江峰公司的挖运、打堆任务,双方核对了砂石数量(沙嘴自由一社方量确认表)。因为江峰公司无钱支付明康公司的劳务费,江峰公司与明康公司多次协商,用劳务费换取砂石生产经营权,于2015年2月2日签订了《合作经营补充协议》。此后,由于资金的需要,明康公司增加股东钟海瑞入股;陈明、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股份比例各占25%)。随后明康公司向电力局申请,安装变压器和订购了生产机械设备。 2015年11月,江峰公司又告知明康公司停止安装机械设备,原因是距离长江边太近,环保通不过,不能在此生产,要求明康公司等待江峰公司在长江对面、麻柳湾租赁好土地后,再将砂石转运过去进行生产经营,转运砂石到麻柳湾场地,需要上千万元的转运费,江峰公司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找到明康公司协商;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了二次补充协议,内容主要是:172万吨砂石的所有权,归明康公司所有。在签订两次补充协议前,江峰公司就已经把砂石堆放在,自由村一社涉案土地上,如果涉案土地堆放砂石违法、那也是江峰公司违法。江峰公司租赁土地堆放砂石是否合规、需要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也是合同当事人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的事,与做劳务的明康公司无关。 四、2017年9月16日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就退出了明康公司,并与陈明签订了退股协议,砂石经营权归陈明一人所有。三天后,于2017年9月19日,明康公司陈明与江峰公司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2018年12月11日,明康公司法人陈建和陈明,与江峰公司再次签订的补偿协议。这足以说明2017年9月16日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没有任何关系。 五、2017年10月,明康公司陈明开始转运砂石到江峰公司租赁的、麻柳湾处、前进生产场地,正常转运砂石两个月后,2018年元月,陈明在转运砂石的过程中,自由村一社以王小华、王昌烈为首的村民,说陈明挖到了他们的砂石,无理要求、索要高价赔偿(三千万元);勒索不成就暴力阻拦不准砂石转运。陈明就找到江峰公司、江南镇政府、江南镇派出所,与自由村一社村民,多次协商无果,导致还有部分砂石,至今堆放在江峰公司租赁的土地上。2018年5月,江南镇政府组织江峰公司、明康公司到自由村一社涉案土地堆场进行复耕,又遭到自由村一社村民的围攻阻拦。砂石未运走、土地未复耕的直接原因是: ①未达到自由村一社村民无理的、高价赔偿要求,村民不准复耕。 ②江峰公司、明康公司陈明,处置不当导致的后果,与2017年9月16日早已经退股的丁万金没有任何关系。 六、公安机关在询问自由村一社社长王昌银的笔录中,第一次笔录王昌银说:“是我丁万金要租自由村一社的土地来做堆场,和我商量好了后,以江峰公司的名义来签订的协议,钱也是我丁万金转给他的,与他一起去支付给自由村一社村民的”。这是王昌银无中生有的诬陷,根本没有这回事。第二次笔录王昌银说:“是我丁万金拟的土地租赁合同,他到了江峰公司,就在门口等,是我丁万金进江峰公司签订的协议”。王昌银这样的说法是违背客观事实,(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我被起诉到检察院后,我才看到的这份土地租赁协议。之前没有任何一方,把土地租赁协议提供给明康公司)。事实是:自由村一社村民与江峰公司协商好后,自愿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第三次笔录王昌银说:“2018年在转运砂石的过程中,是丁老板需要开一条便道转运砂石,挖到了村民的耕地,村民不准继续转运”。这明显是王昌银在恶意诬陷,我丁万金于2017年9月16日就已经退出了明康公司,此后我再也没去过自由村一社砂石堆场。 明康公司原股东钟海瑞的询问笔录上:说他只认识我丁万金一个人,事实是:江峰公司总经理彭义峰引荐明康公司,陈明、丁万金、康俊林与南溪的有钱老板、钟林、钟海瑞父子认识,钟海瑞入股后,陈明、丁万金、康俊林每次去江峰公司洽谈业务,都是先去、钟林办公室商量后、我们三人再去的江峰公司洽谈。 江峰公司负责人彭义峰的询问笔录上:说租赁堆场土地是陈明和丁万金去协商的,这更是严重不符合事实,是在推卸责任,明康公司只是做劳务,堆场土地、租与不租?租多租少?都是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之间的事,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丁天友的笔录中:丁天友说看见江峰公司总经理彭义峰、带着明康公司的股东陈明、丁万金、康俊林一起到自由村一社现场协商租赁土地,事实是证人丁天友是在2014年12月22日,开工一周以后才到的自由村一社挖运现场工作,怎么可能看见明康公司的股东去协商租赁土地一事,这明显是公安机关诱导性的口供,(就算是我们明康公司去帮助江峰公司协商租赁堆场土地,那也是按照江峰公司的要求,难道就犯法了吗?)。 七、侦查机关每次询问我的时候,我陈述的真实情况,他们都不作完整记录,都是针对性的提问,侦查机关对江峰公司工作人员,以及自由村一社村民代表的询问,都是针对我丁万金一个人来、有罪推定和诱导性的询问,只有时任(江南镇纪委书记:刘俊、江南镇派出所所长:刘汶全,江南镇自由村书记:刘绍根,江峰公司现场协调人:余凤汶)四人客观公正的证言,证实了当时砂石未运走、涉案土地未复耕的真实情况,足以说明,涉案土地未复耕与2017年9月16日,已经退出明康公司的原股东丁万金没有关系! 八、2023年3月28日,南溪区公安局第一次通知我去问话,用的讯问笔录,当时我就强烈反对,我不是罪犯、为什么要用讯问笔录,他们蛮横不作解释,我也陈述了明康公司只是帮江峰公司做劳务,有《沙嘴劳务承包合同》为依据。2023年7月11日,南溪区公安局第二次通知我去问话,告知我:经过专家鉴定,堆场土地被破坏、不能复耕了,我就告知办案人员、在长江沿岸、数百个砂石堆场,砂石运走后都已复耕,而且、离自由村一社长江上游 300 米处、同样的砂石堆场,砂石运走后也复耕了,可见涉案堆场土地只要砂石运走是完全可以复耕的,为什么自由村一社砂石堆场就不能复耕?这样的专家简直就是胡说八道!我向公安机关说明了、涉案土地是江峰公司租的,不是我租的、更不是我用的,与我丁万金没有任何关系。南溪公安办案人员强行把我列为犯罪嫌疑人,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如果我有罪,把我杀了,我也无怨无悔。我无罪,强行定我的罪,只要我有三寸气在,我一辈子也不得服!!我一定会斗争到底! 2023年9月22日,南溪公安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行把我起诉到南溪区检察院。2023年9月23日,南溪区检察院通知我去、办理取保候审,我又向检察官刘昱秀,清楚的陈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提交了符合逻辑性的书面证据。2024年9月18 日,检察官刘昱秀、没有认真研究和调查案件的真实情况,以莫须有的罪名、强行公诉至南溪区人民法院。 九、南溪区检察院:①指控我丁万金在采挖过程中、找到自由村一社社长王昌银、协商租赁土地用于堆放砂石,这是严重不符合事实,是张冠李戴的指控,江峰公司是2014年12月11日,与自由村一社就已经签订了该土地的租赁协议,明康公司是2014年12月22日,才开始进场挖运,挖运时间,可以从江峰公司开具给明康公司的(沙嘴(自由一社)方量确认表,中)体现,②指控陈明和丁万金将采挖的172万吨砂石,堆放在农用地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这是完全错误的,我们明康公司是做劳务的,是按照江峰公司的指令采挖和堆放,做劳务的明康公司没有决定权。③指控陈明与丁万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损毁。是缺乏事实依据的,绝对不可能成立的。因为涉案土地是江峰公司租赁的,也是他们使用的。丁万金没有占用过涉案土地,也没有改变该土地用途,更没有损毁耕地。 十、明康公司陈明被自由村一社村民阻拦转运砂石后,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我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的二次劳务费。(我们三人才是此案件的受害者)。同时退出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股份是一样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侦查机关却只把我丁万金一个人列为犯罪嫌疑人。这明显是办人情案、关系案、针对我一个人,我对此强烈不服。 南溪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法治大队和南溪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不采信符合逻辑、铁证如山的书面证据,却采信了未满足、索要高价赔偿的,自由村一社村民些的诬陷,恶意扭曲本案的真实情况,颠倒黑白、践踏法律、损害国家公信力;国家和人民赋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权力,他们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公平公正,但在本案中却滥用职权、制造冤案,严重背离了公平公正原则,强行把无罪的人送上法庭,我绝对不服,我强烈要求、法院判决我无罪!
陈述人:丁万金 联系电话:13568078777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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