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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未破血案:我的绝望与追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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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 16:20: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0年未破血案:我的绝望与追寻


核心要素:被砍杀案的关键要点
1995 年 5 月 7 日,在闽西永定县锦丰村,一场噩梦降临到了陈#庭头上。陈#庭此前承包了位于棉花滩水电站工地旁锦丰村的石材场,本想着凭借这个石材场开启致富之路,却没想到卷入了一场可怕的纷争。
当地村民为了自身利益,对陈#庭的石材场经营进行了诸多阻挠。王#春多次到石场纠缠,以石场道路是他们所开为由索要赔偿,协商无果后又通过一些小动作来干扰石场运作。后来,陈#庭应老区办赖经理之约到王书记家协商石场事宜,却遭到王书记的严厉对待,协商也以失败告终 。
5 月 7 日当天,王#春先是带陈#庭去芦下坝开公路的工地,中途又以朋友在施工为由让陈#庭不用进去,并表示有办法让对方仍旧把石头倒入河里。之后,王#春又将陈#庭带入水电站的引水渠、后面山上废弃的烧瓦窑洞,晚上还让陈#庭载他到锦东村找朋友,一系列行为十分可疑。而就在陈#庭返回锦东村接王#春,送王#春回茶园后,在返回途中,他的头部被人用铁棍猛击,身受重伤。
时间线:噩梦般的经历
(一)石场承包初期(1995 年初)
1995 年初,怀揣着致富梦想的陈#庭,毅然决然地承包了永定锦丰村的石材场。这个石材场庭位于棉花滩水电站工地旁,地理位置优越,陈#庭本以为能够在这里大展宏图。然而,现实却给他泼了一盆冷水。
当地村民的一系列行为让陈#庭的经营举步维艰。他们看到陈#庭的石材场妨碍了自己顺路运出石头的收益,便开始对陈#庭进行威胁。原承包人兰某等几位工人,才干了几天活,就因无法忍受这种威胁而被迫离开。村民王#荣更是多次到石场纠缠干涉,以石场的路是他们几人前年开的为由,要求陈#庭赔偿他们每人 1950 元钱的开支。陈#庭与他协商了好几次,都毫无结果。后来,在村民王#春的示意下,王#荣才暂时停止了纠缠,但这也只是暴风雨来临前的短暂平静。 石场的运营还面临着其他干扰。王#春的两位亲戚在石场上才干半天活就不干了,经王#春一番嘀咕后又去干活了,这种行为背后似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种种压力下,陈#庭最终无奈地将石场转包给了王#春,但这并没有让他摆脱困境,反而让他陷入了更深的危机。
(二)案发前后(1995 年 5 月 6 - 7 日)
1995 年 5 月 6 日,陈#庭应老区办赖经理之约,满怀希望地从龙岩家里赶到锦丰村,跟随赖经理到村里王书记家协商石场事宜。他本以为在赖经理的引荐和周旋下,能够解决石场面临的问题,可没想到王书记大发雷霆,态度强硬,语气严厉,根本没有给陈#庭任何商量的余地。陈#庭满怀的希望瞬间破灭,心寒如冰地呆坐在一旁,一句话也插不上。这次协商的失败,让陈#庭感到事情的发展已经超出了他的控制,一种不祥的预感笼罩着他。
当天下午,为了留住石场工人陈#发为自己看守石场,陈#庭急忙买来电饭煲、稳压器等炊具,试图改善石场的生活条件。然而,他不知道的是,危险正在一步步逼近。晚上,陈#庭找到福清工程队的林福科长,倾诉了自己在石场的绝境,恳请他给予帮助...
5 月 7 日早上 8 点左右,王#春带着陈#庭前往芦下坝开公路的工地。当陈#庭刚坐上王#宏的拖拉机想要进去看看时,王#春已从工地急步走出,挥手让他下车,并喜悦地说自己有朋友在里面施工,有办法让对方仍旧把石头倒入河里,不用陈#庭进去看了。(这一行为十分可疑,让人不禁猜测王#春到底在谋划着什么。)随后,两人回到半路,王#春又把陈#庭带入水电站的引水渠,隔着永定河观看对面开公路的工地。中午吃饭前,王#春将陈#庭带入后面山上废弃的烧瓦窑洞,陈#庭因窑洞的阴森而急忙退了出去。晚上,王#春说要去锦东村找朋友,让陈#庭载他过去,并约定半小时后再来接他。21 点钟左右,陈#庭返回锦东接王#春,王#春称石场的事谈好了,明天就有车来拉石头,还买了酒。4人喝完酒,陈#庭骑车送王#春回茶园,然而,就在他返回石场工棚的途中,头部突然被人用铁棍猛击,身受重伤。这一系列的事件紧密相连,王#春的行为显得极为反常,种种迹象都表明这绝非一场简单的意外,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
(三)报案与调查(1995 - 1996 年)
案发后,陈#庭遭受了巨大的身心创伤。警方在调查过程中的表现却令人失望。第一次询问时,陈#庭还在抢救之中,第二次询问时他还不大会说话,而 1995 年 8 月 8 日第三次询问时,只是听陈#庭自述并做记录。陈#庭因受到几处假信息的影响,将案发前几晚所经历的景象进行了陈述。(1995 年 9 月份,陈#庭才发现自己所得到的摩托车创伤等信息失真,这导致他之前向警方陈述的内容是前几晚的事。)
从这次简短的记录之后,警方似乎对这个案子失去了兴趣,再也没人问起这案子了。1996 年 5 月 26 日,陈#庭寄信给永定公安局长,请求了解对王#春的调查情况。他认为在案发前的几天里,有多次明显的异常迹象表明王#春多次促成作案时机,王#春明显是一个共同致害者,依法应追究其连带责任。然而,他的请求却遭到了回避,警方没有给他任何回应。警方的这种不作为和对关键信息的忽视,使得案件的调查陷入了僵局,也让陈#庭感到无比的绝望和无助。
(四)漫长的申诉(1996 - 2018 年)
从 1996 年开始,陈#庭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他不断地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2002 年 7 月 16 日,陈#庭在龙岩市公安局领导的接访日,强烈控诉并提交了《强烈要求追究同案人刑事责任》的报告,得到的答复却是将问题转交永定公安局查办,让他耐心等候。然而,永定公安局的答复却答非所问,没有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
此后,陈#庭更加强烈地不断控告、上访,多次到刑侦支队去控告。一位领导回复他:这个案子当地警方根本就没有去查,如果陈#庭执意要指向办案人员的失误,就要叫纪检、监察的人来,但即便把办案人员抓来判刑,对你的案子也没什么用处,最终还是要靠他们去办,建议先叫他们去补充调查,工作中的失误以后再进行责任倒究。陈#庭无奈地解释,如果现在不指明他们在工作中的失误,他们就会继续失误下去,他担心他们又会换种失误来处理此案。
多年后,从永定公安局反馈给市公安局的材料上可以看出案发当地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上存在诸多漏洞,这足以说明刑事法规在本血案的侦查过程中形同虚设。2007 年 10 月 10 日,陈#庭在龙岩市公安局长的接访日,刚与局长见面就被厉声斥责,称十多年前的案子现在没条件破,让他出去。这让陈先生感到无比的委屈和愤怒,他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凶手逍遥法外,而他却一直在为寻求正义而奔波。
2008 年 7 月 1 日,永定分局沈副局长和饶大队长到陈#庭家走访,承诺协商解决十多年来未结的问题,让他找律师列出损失清单。陈#庭连忙找上丘律师,提交了《申请赔偿报告》。然而,08 年 9 月 9 日沈副局长却出尔反尔,不同意之前说的补偿损失,还要求陈先生一条一条指出工作中的失误。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让陈先生寒心、绝望,他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逐渐崩塌。
在这漫长的三十年里,陈#庭始终没有放弃,他依法控告、上访,希望能够讨回公道。他的坚持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他期待着有一天,真相能够大白于天下,凶手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他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能够得到补偿 。
关键证据:被忽视的真相
(一)现场勘查漏洞
在这起案件中,法医鉴定书作为关键证据之一,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法医鉴定书在案情摘要中记载,1995 年 5 月 7 日永定县峰市公路上发生一起抢劫案件,伤者陈#庭因乘坐二轮摩托车到峰市乡途中被人击伤头部,昏倒在公路边。然而,实际案发地点是在锦丰村,并非峰市公路。这一出事地点的偏差,充分反映出在出事现场勘查材料审查工作中存在严重的脱节问题。

现场勘查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环节,准确的现场信息对于案件的定性和侦破方向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医鉴定书作为具有权威性的证据材料,其内容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而此次鉴定书中出事地点的错误,可能会导致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对案件的判断出现偏差,无法准确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而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案件的侦破进度。这一漏洞也让人们对整个现场勘查工作的严谨性和专业性产生了质疑,不禁让人思考,在如此关键的环节上都能出现错误,那么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是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呢?
(二)证人证言受阻
证人证言在案件调查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这起案件中,证人证言却受到了诸多阻碍。1997 年 7 月份的一个傍晚,陈#庭在龙岩市煤炭公司大门口遇见了当时案发地开拖拉机的王某宏。王某宏回忆称,当时陈#庭出事后,公安人员到村里做调查。他刚说了句 “嘿,那天早晨陈老板在桥头上不是在找什么人吗?” 就有人在旁低喝一声 “别人的事你不要讲!”,随后公安局调查人员没再问就走了。
这一情况表明,村民在作证时受到了阻止,而警方对于这一关键证言并未进行深入调查。证人的关键证言可能包含着重要的线索,对于案件的侦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证人无法如实提供证言,警方也未能对此予以重视并深入挖掘,导致案件调查失去了重要的线索。这种证人证言受阻的情况,不仅影响了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全面性,也让案件的真相更加难以浮出水面。警方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本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安全,鼓励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言,而不是轻易放弃对关键线索的追查。
(三)反常行为未重视
王#春在案发当天的一系列行为十分反常,然而警方却未对这些行为给予足够的重视。王#春先是带陈#庭去芦下坝开公路的工地,中途又以朋友在里面施工为由叫陈#庭不用进去,并表示有办法让对方仍旧把石头倒入河里。之后,王#春又将陈#庭带入水电站的引水渠、后面山上废弃的烧瓦窑洞,晚上还让陈#庭载他到锦东村找朋友,一系列行为十分可疑。
2009 年 4 月 1 日永定分局回复单称,王#春在没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不可能赶上骑摩托车的陈#庭;2009 年 11 月 19 日回复称,在案发时王#春在没电话的情况下不存在与他人事先商量好对陈#庭实施抢劫,可以排除王#春与他人勾结对陈#庭实施抢劫。然而,这些回复完全忽视了王#春哄骗陈#庭的反常行为。王#春的这些行为明显是在为犯罪行为创造条件,多次将陈#庭置于险境之中,其行为与案件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联。警方仅仅以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表面因素来排除王#春的嫌疑,而忽视了其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这无疑是对案件关键证据的严重忽视。这种对反常行为的不重视,使得案件的调查方向出现了偏差,让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有了可乘之机,逍遥法外多年。
众所周知,在杀人案件中直接证据几乎是搜集不到的。陈#庭在自己承包的石场上那短暂的日子里的实况经过,虽说不是直接证据,但都是客观事实、与本案情有着内在的联系。其中陈#庭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对证明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办案机关也有义务在侦察阶段依被害人的申请去搜集这些有关证据。
同时,询问证人不能只核对案发后的事宜,更要核对案发前的有关情节......这才是刑侦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工作的意义所在。从1995年5月8日永定警方对王*春的询问笔录上看,警方只询问案发后的事宜记录,对案发前的事宜……则没有问及。

复杂纠葛下的悲剧
(一)陈#庭与当地村民:利益冲突的矛盾双方
陈#庭作为石材场的承包者,与当地村民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当地村民依靠顺路运出芦下坝开公路而炸下的石头获取收益,而陈#庭的石材场经营妨碍了他们的这一利益。这种利益冲突使得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对立状态。
村民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对陈#庭进行了诸多阻挠。他们威胁陈#庭,导致石场工人无法立足,还多次到石场纠缠干涉,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王#荣以石场道路是他们所开为由,索要高额赔偿,协商无果后仍不断干扰石场运作。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陈#庭的正常经营,也让陈#庭陷入了恐惧和不安之中。陈#庭在这种情况下,试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村民们的强硬态度让他的努力付诸东流。这种利益冲突的背后,反映出了当地村民的自私和短视,以及他们对法律和他人权益的漠视。 陈#庭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矛盾,是案件发生的重要根源。村民们为了眼前的利益,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而陈#庭则成为了他们的眼中钉、肉中刺。这种矛盾的激化,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二)陈#庭与王#春:从合作到背叛
陈#庭与王#春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合作到背叛的巨大转变。起初,陈#庭为了石场的顺利运营,与王#春进行了协商合作,甚至将石场转包给了王#春。然而,王#春的真实目的并非是与陈#庭合作共赢,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
在案发当天,王#春的一系列行为充分暴露了他的背叛。他先是带陈#庭去芦下坝开公路的工地,中途又以朋友在里面施工为由让陈#庭不用进去,并表示有办法让对方仍旧把石头倒入河里,这一行为看似是在帮助陈#庭,实则是在为后续的犯罪行为做铺垫。之后,王#春又将陈#庭带入水电站的引水渠、后面山上废弃的烧瓦窑洞,晚上还让陈#庭载他到锦东村找朋友,最终,在陈#庭送王#春回茶园后返回的途中,遭到了袭击,而王#春的种种异常行为表明,他与这起袭击事件有着密切的关联,极有可能是合谋者之一。
王#春的背叛让陈#庭陷入了绝境,他不仅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还承受着精神上的打击。这种从合作到背叛的关系转变,让人深感人性的复杂和险恶。王#春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背叛曾经信任他的陈#庭,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也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三)陈#庭与警方:信任与失望的交织
陈#庭对警方原本充满了信任,他希望警方能够查明真相,将凶手绳之以法,还他一个公道。然而,警方在调查过程中的表现却让他大失所望。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对案件的关键信息不够重视,对王#春在案发当天的反常行为未进行深入调查,轻易地排除了王#春的嫌疑。现场勘查存在漏洞,法医鉴定书出现地点偏差,这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破。在询问证人时,警方也未能充分挖掘关键证言,对于证人受到阻止作证的情况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这些问题导致案件调查陷入僵局,凶手逍遥法外多年。
陈#庭在漫长的申诉过程中,不断地向警方反映情况,希望他们能够重新调查案件,但警方的回应却让他感到无比失望。他们要么对陈#庭的诉求不予理睬,要么敷衍了事,没有真正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这种信任与失望的交织,让陈#庭感到无比的痛苦和无奈。他原本相信法律能够给他公正,但警方的不作为让他对司法系统产生了怀疑,也让他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失去了信心 。

法律依据:正义的标尺
(一)共同犯罪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在陈#庭被砍杀一案中,王#春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春在案发当天的一系列行为,如带陈#庭去工地、引水渠、窑洞,以及频繁来往于锦东村,这些行为绝非偶然,而是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的。他的目的是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创造条件,其主观上存在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王#春实施了一系列帮助行为。他将陈#庭带入各种危险场所,使陈#庭多次处于险境之中,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虽然他没有直接动手实施砍杀行为,但他的这些帮助行为与最终陈#庭被砍杀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强化、促进了其他犯罪人的暴力犯意。
例如,在张明楷教授的文章中提到的毒蘑菇案,厨师不知道蘑菇有毒,将其做成菜让服务员端给顾客,服务员明知蘑菇有毒却仍端给顾客,致使顾客中毒死亡。在这个案例中,服务员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下毒行为,但他的行为构成了帮助犯。王#春在陈#庭被砍杀案中的行为与服务员在毒蘑菇案中的行为类似,他虽未亲自动手,但同样应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人,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 。
(二)警方职责与程序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警方在案件调查中负有多项法定职责。然而,在陈#庭被砍杀案的调查过程中,警方存在诸多程序违法与不作为问题。
现场勘查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法医鉴定书出现出事地点偏差,这表明警方在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审查材料等环节未能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关键证据出现错误,影响了案件的准确判断。
在询问证人方面,警方也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当证人王某宏试图提供关键证言时,受到他人阻止,而警方却未对此进行深入调查,轻易放弃了这一重要线索。这违反了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原则,未能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有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 。
此外,警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拖延、不作为的情况。从 1995 年案发后,警方的调查工作进展缓慢,对陈#庭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及时、有效地处理。2009 年的回复单中,警方以王#春没有交通工具和电话为由,排除其与他人合谋的嫌疑,却忽视了王#春的反常行为和其他重要线索。这种不作为不仅损害了陈#庭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

《公安机关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5)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定警方2001年12月5日《仙师沙坝坪“5.7“抢劫案侦查经过》中就锁定唐#富了,2021年3月19日才将其抓获。(2021)闽0803刑初313号判决书(第二项)中述:“.…2人将陈#庭推下路边的山沟,2人将陈#庭的摩托车往锦丰村方向推了100余米,因2人都不会骑摩托车,便将车丢弃在路边…第二天陈#庭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送医院。”【即摩托车已被推离案发现场100余米】。
    而在《仙师乡沙坝坪"5.7”抢劫案侦查经过》中记录:“现场位于永定县仙师芦下坝沙坝坪老区石场往仙师约200米的公路转弯处,路外侧坡下是芦下坝电厂引水渠,现场公路外侧有一辆摩托车,电源钥匙还插在锁孔,油管脱开,已脱链,车傍地上有血迹,右车镜落在距车约15米处公路上,车镜旁有一只男式拖鞋,黄色头盔,在发现陈处有一根长50厘米、直径1.6厘米螺纹钢筋,外套外径25厘末的黑色胶水管…”

    在2021年9月8日的(2021)闽0803刑初313号视频庭审开庭时、陈#庭也已与唐#富质证过…与实际案情并不相符。并且唐#富毫无赔偿能力,致使陈#庭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三)检察机关监督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其重要职责。
在陈#庭被砍杀案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由于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现场勘查漏洞、证人证言受阻、对反常行为未重视等,检察机关应当对这些问题进行监督审查。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通知其纠正 。
检察机关还应当对警方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警方在案件调查中存在拖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警方积极履行职责,重新开展深入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只有检察机关切实发挥监督作用,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得以伸张 。



陈#庭于2021年11月29日向龙岩市检察院、福建省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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