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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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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 16:09: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2)闽08刑申22号

陈雨庭:

你因原审被告人唐之富犯抢劫罪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3刑初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闽08刑终3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唐之富的供述与案发现场勘查记录不相符”为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

本院复查认为,原审查明事实系根据原审被告人唐之富的供述,永定县公安局制作的刑事现场(技术检验)照片,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原审被告人唐之富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证人许志贵、王敬波等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原审被告人唐之富亦对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原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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