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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书看 吴康道没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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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3:10: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判决书看    吴康道没有犯罪行为
从判决书看,吴康道没有犯罪行为。
75809.4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黔 2627 刑初 45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康道,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
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312202831,苗族,大专文化,系
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卫生室村医,住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
三联村布二组。2017年10月21 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天柱县公
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1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天柱县公安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4月2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天柱县
公安局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7月28
日被天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中新,天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刑诉(2023)36 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吴康道犯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柱县人民检
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经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康道及其指定辩
护人张中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4时25分,被
告人吴康道因女儿吴玉蓁(8个月婴儿)病重送天柱县人民医院
救治,9时2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4月1日,吴康道与
天柱县人民医院签定了《困难救助协议书》,得到 8000元困难救
助金。2014年7月3日,经州医学会鉴定,鉴定意见为:本病
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吴康道不服该鉴定意见,2015年1月14日,
经省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期间,吴康道多次到县、州、省上访,要求
天柱县人民医院赔偿,经过双方协商,2015年4月24日,吴康
道与天柱县人民医院签定了《协议书》,得到一次性赔偿金 30600
第 1页共 38 页


单位秩序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应当依法折抵刑期10
日。2021年1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应当依法折抵刑期15日。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结合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在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
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
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康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秀阳
人民陪审员袁政军    龙泰煜
本件与原本栋对无男
二0二三年六月边日
法官


粟周溥



蒋光程
第 38 页 共 3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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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1 13: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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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1 13: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刑法  寻衅滋事罪: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193&highlight=%E5%88%91%E6%B3%95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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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1 13: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5-9-21 13:22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刑法  寻衅滋事罪: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 ...

看看判决书,吴康道有上述犯罪行为吗?答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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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1 13: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5-9-21 13:23
看看判决书,吴康道有上述犯罪行为吗?答案:没有。

判决书上没有犯罪事实。实际上,吴康道没有寻衅滋事行为,没有犯罪。显然,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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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1 13: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拟提交中共中央巡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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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1 13:32: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未与原件校对)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黔 2627 刑初 45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康道,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 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312202831,苗族,大专文化,系 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卫生室村医,住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 三联村布二组。2017年10月21 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天柱县公 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1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天柱县公安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4月2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天柱县 公安局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7月28 日被天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中新,天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刑诉(2023)36 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吴康道犯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柱县人民检 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经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康道及其指定辩 护人张中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4时25分,被 告人吴康道因女儿吴玉蓁(8个月婴儿)病重送天柱县人民医院 救治,9时2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4月1日,吴康道与 天柱县人民医院签定了《困难救助协议书》,得到 8000元困难救 助金。2014年7月3日,经州医学会鉴定,鉴定意见为:本病 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吴康道不服该鉴定意见,2015年1月14日, 经省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期间,吴康道多次到县、州、省上访,要求 天柱县人民医院赔偿,经过双方协商,2015年4月24日,吴康 道与天柱县人民医院签定了《协议书》,得到一次性赔偿金 30600 第 1页共 38 页


单位秩序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应当依法折抵刑期10 日。2021年1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应当依法折抵刑期15日。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结合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在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 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 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康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秀阳
袁政军
龙泰煜  二0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 理 粟周溥
书 记 员 蒋光程

第 38 页 共 38页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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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1 13: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2023)黔 2627 刑初 45号  刑事判决书 ,下称45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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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1 13: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者认为45号判决又长又臭,臭气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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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2 01: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案件,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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