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及时纠正梁利红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梁利红响应党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号召,反腐维权,对于本人所在的村村干部违法行为予以投诉举报,对于方山县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不依法查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
对于此,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乱作为,对于方山县公安局乱立案侦查,提起批捕意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批准逮捕。2025年8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梁利红无犯罪行为,不得被立案侦查,不得被逮捕,不得被起诉。
但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作为乱作为: 1、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方山县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无犯罪行为的梁利红立案侦查之行为不予监督和纠正。不作为。
2、而后,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乱作为检察机关不作为,
3、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
方山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长期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情况下,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无视法律,无视党中央的指示,我行我素,公然乱作为、践踏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践踏宪法法律,真可谓顶风上。
无犯罪行为的梁利红被扣上了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冤情得不到最高人民检察的查处和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此错案,监督不作为。致使表现十分明显的司法腐败案件畅通无阻,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为什么不及时纠正呢?
控告人,我已经多次举报投诉,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仍然不纠正错误,不撤销逮捕决定。 本人已经6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山西省和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该检察员无动于衷,无视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为。 因此,控告人不得不再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控告。控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拒不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拒不纠正方山县人民检察院错误的逮捕决定,拒不撤销该逮捕决定,他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宪法法律的尊严,也有损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尊严,有损于我的合法权益。 因此,再次提交次控告书,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撤销该批捕决定。
举报人(调研、知情人):王金祥。(中国公民、中共党员、法律专业人士,北京大六法律咨询公司、世界监督论坛负责人)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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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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