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迁安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庭审直播 “三连拒”引发“权法之思”
—河北省迁安市法院政府信息公开案庭审直播遭拒司法透明与权力边界再探讨
近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连续三次驳回,当事人“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庭审直播请求,对“司法公开”与“权力裁量”关系的热议。事件折射出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的现实困境,亦为法治框架下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事件回顾:政府信息公开“三连拒”背后的法律争议
2024年7月21日村民向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申请公开,坐落在迁安市彭店子镇柏庄村北,坐标经度118.832094、纬度39.889572,柏庄村民农田建住宅批准文件,土地性质等相关信息,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一个情况说明,建议到不动产登记查询。不动产登记是“自规局”下设一个科室,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村民于2024年8月6日向迁安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24年9月18日迁安市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迁政复决(2024) 127号,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村民很是无语,依照法定程序于2024年9月27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2月24日,2025年3月13日,2025年3月31日,三次开庭,村民要求依照国家法律,申请庭审直播全都被拒绝,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相关文件未果,故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多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若干规定》要求庭审直播,均被法院以“涉及敏感信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理由拒绝。村民为保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怎么成了敏感词语,法院援引《规定》中“特殊情形可不直播”的例外条款,但其模糊表述与个案适用标准的不明确,成为争议焦点。
法理辨析:公开例外条款的“弹性”与“刚性”
我国法律明确将司法公开作为基本原则,庭审直播则是技术赋能下司法透明的深化。然而,《规定》赋予法院对是否直播的裁量权,若缺乏具体标准,可能导致例外条款被泛化适用,甚至异化为拒绝公开的“挡箭牌”。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土地性质等信息界定问题,何为“敏感信息”?“社会稳定”如何认定?法律需进一步细化标准,避免自由裁量权沦为“口袋理由”。
权法之思:权力运行如何与权利保障共洽
此案暴露出权力行使与法律原则间的张力,司法权威与公众监督,庭审直播既是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亦是对公信力的塑造。过度依赖“例外”规避公开,可能加剧公众对“暗箱操作”的疑虑。法治逻辑与行政惯性,部分机关仍存在“保密思维”惯性,将信息公开视为“恩赐”而非义务,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精神相悖。
庭审直播“三连拒”政府信息公开案成司法公开试金石
2025年2月24日,迁安市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当事人“原告”请求公开坐落在迁安市彭店子镇柏庄村北,坐标经度118.832094、纬度39.889572的村民承包口粮田所建独栋住宅的批准文件及土地性质等相关信息。庭审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公开庭审录像直播,期望以阳光司法促进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监督权。然而,审判长胡之平以案件不属于重大影响案件为由,拒绝了当事人“原告”的直播申请,仅同意录播。当事人并未就此放弃,次日拨打传票上的电话7815625,一位女士接的电话,反映下次开庭希望申请庭审录像直播及复制庭审笔录、录像,马上转告胡之平法官,却未等到明确回应。当事人“原告”又拨打主管行政审判李副院长的电话7815639,诉说下次开庭要求庭审直播等诉求,接电话也是一位女士,等跟李院长汇报,同样石沉大海。
胡之平法官“三连拒” 庭审直播请示哪位领导未透漏姓名
村民(原告)于2025年2月24日,2025年3月13日,2025年3月31日,三次开庭,向迁安市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庭审网络直播申请,均被法院以“案件涉及社会稳定风险”为由口头驳回,村民要求是那位领导不批准,给写在开庭笔录里,胡之平法官说内部程序不变写在开庭笔录,既然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不写在笔录里,司法透明是法治文明的刻度,如何在权力规范与权利保障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唯有通过制度约束裁量空间、以公开倒逼公正,方能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法治愿景,让庭审直播得以实现,还法治以公正透明,消除“权大过法”的质疑。
庭审辩论突出不动产程序合法,对信息公开土地性质避而不谈
2025年3月31日,信息公开土地性质第三次开庭,胡之平法官叫被告迁安市政府及“自规局”代理杨律师宣读答辩状,之后叫原告“简称村民”,根据答辩状进行辩论,村民我原告还没宣读起诉书答什么辫,你不给庭审网络直播现在开庭不是有录播吗?我也可以宣读起诉书,胡之平法官那原告(村民)宣读起诉书,宣读之后在法庭辩论环节,本应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庭为主,律师辅助的原则。律师作用在于提供专业法律支持,而非替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出庭义务,迁安市“自规局”代理杨律师答辩,辩论观点更是令人大跌眼镜,令人瞠目结舌。面对村民合理信息公开诉求,律师竟称不动产信息不在公开范畴,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程序合法,村民答辩,你程序合法不合法与本案诉讼主体,公开土地性质没有任何关系,我要求公开迁安市彭店子镇柏庄村北,坐标经度118.832094、纬度39.889572,农田建房土地性质【基本农田、耕地,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房等破坏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国家提出依法执行公务也没有说过依函执行公务。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涉及举证倒置,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涉及举证倒置,请被告(迁安市自规局代理杨律师)提供柏庄村农田建房土地性质【基本农田、耕地,建设用地】合法性……。
两部长接受媒体采访:占一亩补一亩,守住守好18亿亩耕地红线
2025年全国两会,自然资源部部长关志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部长通道”上表示,自然资源部将加快构建耕地保护“一张图”管理体系,通过落地上图、以图管地,强化占补平衡管理,明确占补平衡的空间,拓展占补平衡的来源,确保占一亩补一亩,确保耕地补足补优,严防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弄虚作假。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接受媒体采访: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我们必须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耕地占补平衡,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一个是“非农化”,一个是“非粮化”。“ 【迁安市彭店子镇柏庄村北,农田建房占地批准文件,土地性质(包括:基本农田、耕地、建设用地)2024年7月25日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一个情况说明】
法庭辩论绕开信息公开土地性质,专注不动产程序合法性
迁安市自规局”代理杨律师的答辩,这一观点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相悖。条例中明确指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土地性质信息显然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回应民众关切。在信息公开问题上,更应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首要目标,而不是采取拖延、推诿甚至强词夺理的态度。此次事件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浪费了宝贵的公共资源。
三次申请难获准?政府信息公开案庭审直播背后的司法透明度之问
阳光审判的核心在于司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无论案件影响力大小,都应秉持公开原则。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与公众利益紧密相连,公开庭审过程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让民众看到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作为与不足,也能促使政府更加规范、透明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以“非重大影响”为由拒绝直播,似有忽视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之嫌,与阳光审判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司法公正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庭审直播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举措之一。这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庭审直播被拒事件,亟待相关部门重视与妥善处理,以彰显法治精神,让司法在阳光下真正为人民服务。 这起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与深刻思考。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土地性质等信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也涉及政府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庭审直播本是实现阳光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却在本案中三次被拒,不禁让人质疑是否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 【迁安市法院2025年2月24日,2025年3月13日,2025年3月31日,三次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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