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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代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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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6: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公民代理的说法,众说纷纭:
https://www.doc88.com/p-1768581391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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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6 16: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搞特权垄断,搞腐败。这个文件涉嫌助长腐败分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10290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11/5/20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痉ň郑�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公民  诉讼代理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最高法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
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律协
浙江军事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共印330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3月1日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
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收取报酬的;
(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
(三)原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
(四)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陪审员或人民调獯翱诘鹘庠钡模�
(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五、人民法院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的公民代理人免予登记。
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应当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没有法院出具的《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公民代理人具有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决定。
七、在立案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审查登记;在审理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审查登记。
八、公民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提供虚假证明、证件等材料或者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
九、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备案。对不予准许涉案公民代理人今后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在浙江法院内网予以公示。
十、持有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仍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司基〔1998〕59号)规定办理。
十一、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制定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接受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本企业参加诉讼,免予办理登记手续,但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十二、持有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律师助理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律师助理,可以随律师出庭承担庭审记录等辅助工作,但在庭审过程中不能提问、发言,也不能单独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十三、民事案件执行中的公民代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12日公布的《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http://www.zjmslaw.com/news_show.asp?id=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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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bitly.net/iiiip 禁闻视频 bitly.net/xhhhx “赵国”四大自残:百度治病,微信养生,专家荐股,微博时政。分别伤害身体,父母,财产和智力,总有一款适合你!呵呵,看看这个,珍惜生命..   发表于 2024-3-26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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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6 17: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4-3-26 16:4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没有立法权,这两个部门不得立法。系乱作为,况且这个文件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这个文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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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6 17: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与民法典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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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6 20: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没有立法权,系乱作为,其印发的《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没有法律效力。辖区内的法院不得执行,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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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6 20: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法律是秩序的基础和前提。歪曲法律,践踏法律是法律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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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6 20: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必须执行法律,对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适用法律错误也是乱作为。纠正错误是不作为。祝惠忠庭长不懂这些吗?称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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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6 20: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是一个滋生腐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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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8 23: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12345的1280  接线员说无法审理。素质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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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9 00: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省长过问:司法厅无立法权,必须立即废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无立法权,其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是越权行为,且其内容违反了民事、行政诉讼法,违反了民法典,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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