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撤销自相矛盾的33号行政复议决定 2023年8月9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作出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错误的州府行复【2023】33号行政复议决定。其内容是维持册亨县人民政府已经自行撤销了的向坡洪组颁发的错误的《林权证》(册府林证字【2007】第5223270400114-1/2),称已经被撤销了的不复存在的该林权证具有法律效力。荒唐至极! 2021年10月27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曾经作出了州府行复决字【2021】42号行政复议决定,其主要内容是: 因册亨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行纠正错误,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了册府行决字【2021】3号文件, 撤销了册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恢复《林权证》的册府行决字【2021】1号决定,认定该1号决定无效。因此,复议机关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42号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符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定程序。 总之,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乱作为,对于已经终止了的行政复议事项,又作出33号行政复议决定,且33号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也是违法法律程序的,有损于宪法法律尊严,必须立即自行撤销33号行政复议决定,不得等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和上级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载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关于依法治国、对于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必须即时纠正错误,自行撤销33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请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徐麟、副书记省长李炳军过问,督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果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不依法解决问题,那么我们将向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组部中纪委举报投诉。
册亨县冗渡镇观音村坡坳组负责人 :杨兴江(组长)
代理人:王再淇
2023年12月14日
联系电话: 135959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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