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6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不合法。
文字: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满宗礼先生:
您于2019年3月21日自信中纪委反映:你为朋友行政拘留一案做代理。但是不允许你进入,剥夺了你当事人委托代理的权利。上级信访部门予以交办,教办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我们于2019年3月26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几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规定......你为朋友做诉讼代理人,因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你朋友不能委托你作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答复。
永清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笔者认为,永清县人民法院所称“因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你朋友不能委托你作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系乱作为,是侵权行为。
因为法律未规定必须委托未禁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也未规定不得委托上述人员之类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规定是“可以”不是必须。委托代理人的选择权不在人民法院,选择权在于当事人。
资料:详见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489&highlight=%E4%BB%A3%E7%90%8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