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要求更换合议庭人员书 申请人:贵州省册亨县冗渡镇观音村坡坳组(系(2023)黔23行初24号行政案件原告人)。 代表人:杨兴江,男,系坡坳组组长,身份证号码:522327197307180854,电话:13885989802。
现申请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
事实与理由:
庭审的事实详情调阅庭审视频 授权委托书内容详实,无瑕疵。 2023年11月10日上午9点正,原告被告等按时到达贵院225号法庭,等待开庭,由于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慧兰、审判员石鑫、唐娟迟到,有损法官尊严。
合议庭唐娟法官(本案承办法官,女,左一位)乱作为。在未开庭时、旁听人员王金祥举手,经法官许可发言,提出建议意见,无任何违反法庭纪律,唐娟法官发脾气,大耍弄权威,随意乱用法警、随意使唤法警,驱赶旁听人员王金祥同志。显然侵权,有损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尊严。同时浪费法院工作人员和参与庭审等全体人员的时间。
唐娟法官无视法律,无视王金祥同志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31条的宣传,他当庭指出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淏律师的错误,但是,唐娟法官采信被告册亨县人民政府违法聘请的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观点,公然歪曲行政诉讼法第31条法律的错误意见。对于原告聘请的代理人说三道四,找茬。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选用权在于当事人,不禁止该法第31条所列举的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王再淇、韦开明作为诉讼代理人,也未规定必须委托律师等三类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坡坳组组长根据该组村民的意见签署了授权委托书。
法律未禁止王再淇韦开明这样的人员作为行政案件的代理人,法院不得阻止他们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开庭是错误的,不合法。此举有浪费损国家司法资源及三方当事人的精力、财力。法律规定,该村民小组可以委托上述三类人员,并非必须或者应当,也未禁止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法律素质如此之差,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承办法官可能偏袒被告,作出不公正判决的可能性很大,故提出申请上述法官回避,更换其他法官来审理,以求公正的判决。
此致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王再淇 韦开明
庭审现场目击者:王金祥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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