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期间,册亨县人民政府自查认为,1号决定存在瑕疵,作出了3号决定,撤销了1号决定。
以下是给监督本案人员的答复:
网名朋友:
您2023年6月14日向黔西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坡坳组与坡洪组土地权属争议一案,我局收悉后,立即核实,情况已清楚,现向您作如下回复:
2021年6月5日,册亨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册府行决字[2021】1号),决定争议地归坡洪组所有。坡坳组不服,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县人民政府自查,2007年11月1日册亨县人民政府向坡洪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册府林证字(2007)第5223270400114-1/2号),其所载地块已含盖整块争议地。 即,该地块权属已明确。
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2021年10月26日行文《关于撤销《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册府行决字[2021】1号)决定》(册府行决字(2021〕3号),自行撤销《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册府行决字[2021】1号)文件。
综上所述,2007年11月1日册亨县人民政府向坡洪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册府林证字(2007)第5223270400114-1/2号),其所载地块已含盖整块争议地。即,该地块权属已明确。因此,不再对土地权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确权工作。不存在您组称册亨县自然资源局不按照册府行决字【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且不核实,不作为的情况。
若您们对坡洪组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异议,则其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册亨县自然资源局(印章)
2020年6月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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