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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检察院抗诉:究竟是谁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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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6 15: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高院驳回检察院抗诉:究竟是谁错了? 2023-01-11 09:58
https://www.sohu.com/a/627941013_121638132

2022年12月9日,就车主胡剑兵起诉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历经长达6年的诉讼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胡剑兵败诉的终审判决,同时驳回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1月5日,当事人胡剑兵认为本案未依法公开庭审,难以保障审判公正。他将继续寻求法律途径救济。
对于机动车年检与消除交通罚单挂钩话题,源于公安部2012年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该条规定要求车主将该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才能年检。而这与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有关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不一致。
诉讼当事人胡剑兵
从2008年至2018年的十年间,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车主起诉车管所类似案例共57件,其中车主胜诉28件,大约半数车主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对于此争议,201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认定"捆绑式"机动车年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全国人大的这份备案审查报告并未得到贯彻。
本案当事人胡剑兵于2016年12月因车辆年检未成功,遂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一审、二审法院均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判定胡剑兵败诉。
胡剑兵不服,在2018年3月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运输分院申请法律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介入本案后认为:本案的一审及二审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遂于2019年8月就本案向湖北省高院提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答复
其实,早在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中已经表明不得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附加其它条件。但湖北省高院此次的终审判决与最高法的答复以及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报告均不一致。
对于再次败诉,胡剑兵希望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跟进监督,提请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同时,他也会向湖北省高院继续申诉。
就争议多年的核发车辆年检合格标志问题,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以此案为样本,作出更为明确的判决意见,以尽快结束各方争议,节省宝贵的法律资源。
(云梦山公子邀您俯察天下、仰观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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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5: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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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v.ht/78888 禁闻视频 v.ht/55559 为什么禁止言论自由?只有三个解释:1. 它过去做坏事,怕人们提起;2. 它正在干坏事,怕人们批评;3. 它准备继续干坏事,怕人们揭露。总之,一定干坏事相关...   发表于 2023-1-26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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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5: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员:李伟,邹燕,周杏
2022.12.9.
判决:维持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额71行终11号行政判决
审判长、员:韩黎  徐冰  马春亮,
2018.02.26,裁定:驳回胡剑兵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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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5: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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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5: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规章“不交罚款不年检”规定,有违上位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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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5: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光明日报:“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于法无据https://www.sohu.com/a/221661070_693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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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5: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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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5: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不是人民法院,没有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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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5: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终审判决,必须依法判决,否则有损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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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6: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高级人民的错误:
      1、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笔者认为,其中规定以法律为准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适用法律,而适用与法律相违背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章,其执法行为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吗?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笔者认为,以上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遵守,其判决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了上述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3、违反了宪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笔者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之一,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于一二审法院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是,该法院领导无视法律,讨论决定维持一二审错误判决,这就不符合上述规定,显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反了上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属于国家机关之一,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是,实际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视法律,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之后,作出了违反法律的决定。显然,这是不作为和乱作为。
      

        车管所无视法律,乱作为和不作为。
       被告车管所不知自己的行为不合法吗?如果车管所执法人员、交通警察对于法律无知,那么,就没有执法资格,不得执法。培训合格之后才能上岗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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