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尹起山,身份证230122------, 我是二十几名农民工的代表。2018年9月7日在省人大畜牧处处长陈闯的介绍下,我代表二十几位农民工兄弟与黑龙江万畅达农业科技公司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9月13日与张某俊分别签订《屋面彩钢工程施工合同》、《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们完成合同约定的黑龙江万畅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猪舍彩钢板、外墙保温、外墙涂料工程。我们签订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艺要求以及材料要求完成了合同工程,并于2018年11月交付使用交付使用。
经过工程结算最终确定总工程款为人民币3,400,146.06元。工程完毕了,对方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款,在2019年1月内我们多次找到陈闯处长,并找到张某俊家才在2019年1月底分两次共计共计支付工程款80万元整,并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4月4日,经我们多次追要账的情况下,经过核算确定工程还欠我们2,600,146.06元,并由张某俊针对上述欠款出具了欠条。
欠条出具后,对方一直各种理由躲避我们,打电话不接,找不到人,我们在猪场等他,他扬言说他政府有人,爱哪告哪告去,并在电话中威胁灭我全家。并动用社会人驱赶我们。2019年4月3日梁法丽代替张某俊将一台山东柳工855铲车以十万元价格抵账。2019年4月20日日--5月8日我们在猪场收卖猪款17.3万元。2019年5月8日将一台奔驰E300作价38万元抵账,2019年5月30日以一台收割机,一辆拖拉机,一台钩机共计50万元抵账。在这过程中我们也不间断的找陈闯处长,直到2019年7月陈闯处长因病住院后,我们才不找陈处长。这一年张某俊以用各种东西折抵工程款。2020年3月16日在我们把他堵到猪场支付现金两万元。2020年7月21日把他堵到高速路口,再一次支付现金5万元整。从2020年7月末至2020年10月1日我们在猪场门口一直在等他,便从此再也没见到人,这种要账过程持续到2020年10月。之前以物折抵的我们共计赔了80万元,截止2020年10月20日,还欠我们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297,146.06元。在合同中第六条有规定,对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按欠款总额支付2%的利息。因为建设猪舍时我们的钱也是借的。从2019年11月至2022年9月利息共计1445356.66元。共计欠款2748502.72元。在长达两年的要账过程中,我们找过信访部门,找过公安,永源派出所多次出警,并有记录。我们有视频和录音为证。
2020年。对方摇身一变变成了三个主体,即:黑龙江省龙盛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万畅达农业科技公司、张某俊,而事实上,张某俊才是工程真正的控制人。
为了逃避支付我们的血汗钱,张某俊采用多主体分开承担债务和享受债权的形式,并且恶人先告状,向道外区法院起诉我们工程质量问题。我们也随之提起了反诉,要求支付我们剩余的工程款1,297,146.06元。
在法院一审审理期间,张某俊指令黑龙江省龙盛牧业有限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而鉴定的标准要求采用超过合同标准要求的国家标准。要知道国家标准和合同标准的造价存在巨大的差距,张某俊的目的就是想用合同标准的低价来完成国家标准的要求。为此,我们坚决提出了反对。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发现了这一问题,多次要求黑龙江省龙盛牧业有限公司围绕案件合同标准申请鉴定,但是,龙盛牧业有限公司予以拒绝。而且,经过一审法院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咨询,对于猪舍本身没有登记的鉴定机构,也不存在猪舍的国家标准。
经过道外区法院的多次调查以及依法审理,最终,道外区法院做出了(2020)黑0104民初82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龙盛牧业有限公司支付我们工程欠款;驳回了龙盛牧业有限公司的请求。
事实上,龙盛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万畅达农业科技公司、张某俊在道外区、南岗区早已是臭名昭著的老赖了,多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始终不能实现判决。即使已经生效的判决也会认为的被法院搁置不予执行。
张某俊为了逃避债务,施展了各种下流手段,从恐吓到公安机构报案。但是,我们始终相信,法院的审理是公平的,不会放纵这种老赖。可是,我们万万没有想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竟然恶意的庇护这种老赖,故意枉法裁判。2022年6月10日。我们收到中级法院的判决,竟然是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中级法院的撤销判决是为了维护老赖的利益而侵害我们农民工的利益,而且,撤销的理由是在是荒谬违法的。
中院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有三。
一是:龙盛牧业有限公司提交了3份合同,我们提交了4份合同。中院认为没有查清。
事实上,龙盛牧业公司没有提交任何一份合同的原件,而这3份合同的复印件也是出自于我们手里。认定合同的数量不应该听当事人说,而应该看证据。我们提交的4份合同都是合同的原件,并且有双方的签章,并且出具了合同的原件,而且合同中的内容与工程的内容都是相对应的,甚至与龙盛牧业公司提出质量鉴定的内容完全吻合,这种情况下还不能认定4份合同,还要如何来认定?中院的意思是不是,我们出具什么都不能认定,因为龙盛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万畅达农业科技公司、张某俊不想认定。
二是:关于龙盛牧业有限公司申请的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启动。
一审法院之所以不启动鉴定主要原因:
首先,《施工合同》第九条第4款的规定,“施工结束后,十日内甲、乙双方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超出时间不做验收,视为质量合格”。应确认合同工程质量合格。
其次,龙盛牧业有限公司申请要求按照国家标准鉴定,本案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程的标准,即使鉴定也应依据合同约定标准,一审法院多次明示对方要求对方明确鉴定标准,而龙盛牧业有限公司坚持按照国家标准鉴定。很显然,依据国家标准的鉴定结果与本案的内容没有任何联系。没有任何关系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同时需要指出,本案在诉讼阶段,一审法院曾至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本案原告的鉴定申请,是否有相关的鉴定机构。中级法院回复备选鉴定机构中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很简单,主要原因就是,对于本案的猪舍,国家并没有强制性的建造标准,所谓“国家强制性标准鉴定”这样的猪舍鉴定机构自然是不存在的。不存在鉴定机构如何启动鉴定程序。
事实上,我们的工程是在2018年11月初完工并交付龙盛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万畅达农业科技公司、张某俊使用到诉讼时已达2年多,至今已经4年多,即使鉴定也没有办法达到四年多以前刚完工时的情况。这就是老赖躲避债务的手段。
三是:从规模用途看,本案的猪舍不同于自用猪舍,认定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
这一点是最为荒谬的。按照中院的解释,猪舍规模大了就不是猪舍,就是住宅了吗?多大规模的猪舍可以认定为民用住宅?我们是农民工,我们不懂法律,但是我们认字。翻遍所有相关的法律,没有那一条规定,猪舍可以当民用住宅用,也没有法律规定,猪舍大了就可以当住民用宅用的,更没有法律明确民用建筑中包括猪舍。《建筑法》规定了民用住宅的建设资质要求,但是在《建筑法》中并不包括猪舍。一审法院把我们的合同视为一般合同才是真正的依据法律认定。
我们认为,二审法院之所谓维护老赖这其中一定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否则,这么简单的案件,一审认定如此清晰的事实,在二审就变成了认定不清了。这些工程款已经拖欠了多年,我们作为卖力气的农民工,我们没有什么强大的社会关系,也没有什么操作资金用来拉关系,我们只有追索血汗钱的决心。我们也坚信,一定有维护我们农民利益的地方。
以上反咉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陈述人:尹起山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