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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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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09: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来源: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620&highlight=%E5%AE%AA%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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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6 10: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是什么?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什么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答: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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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abre.ai/444c 禁闻视频 v.ht/qqqf 勃烈日涅夫当上苏共总书记后,将乡下老母接到莫斯科.得意洋洋地向她展示豪华别墅,高级汽车,高档...老太太说:"儿子啊,这一切都很好,但是共产党来了你怎么办?"   发表于 2022-10-17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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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6 10: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相关问题:
据悉,武汉织带总厂国有资产流失案至今未得到依法查处。
如何做到
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如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家的
?原因何在?

武汉织带总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177680224G 注册号: 420105000029868 法定代表人:汪汉维 登记机关: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 : 1981年05月20日

营业执照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5177680224G 企业名称: 武汉织带总厂 注册号: 420105000029868 法定代表人: 汪汉维 类型: 联营 成立日期: 1981年05月20日 注册资本: 394.600000万元人民币 核准日期: 2014年09月15日 经营期限自: 1981年05月20日 经营期限至: 登记机关: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汉阳区七里庙代李湾特5号 经营范围: 化纤及纱带、商标带、消防水带制造(国家有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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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6 11: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什么是国有经济?
答: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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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6 11: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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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6 12: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老字号国企改制资产流失 纪委发文纠错十二年无果

2016-04-06 16:18:00 来源:央广网
https://china.cnr.cn/xwwgf/20160406/t20160406_521808771.shtml



  央广网武汉4月6日消息(记者管昕 左艾甫)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武汉老字号国企“冠生园”违规改制致国有资产流失,虽然早在十二年前就经上级政府和纪委认定,并要求主导改制的江汉区政府纠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但相关文件发出后,至今仍是“一纸空文”。记者调查发现,当年的国企违规改制,至今都未得到纠错,并引发商业纠纷。上千万国有资产仍在流失,纠错成本逐年增大。

  提起当年的违规改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原冠生园工会主席、现法人代表唐星说:“国有资产流失,对职工来说,心里是明白的,但是他无能为力。”

  2004年,武汉市纪委认定,冠生园的企业改制最终变成单纯的土地转让行为。土地转让价格又没按土地评估价格计算,而是套用改制优惠政策,且未计算价值709万的地面附着物,土地转让中还少算了1.4亩的土地面积。明知违规,主管部门区体改委、区经贸委对土地补偿价格、申报产权转让、债权债务处理,以及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违规审批,甚至弄虚作假。

  原来估价3600多万的国有资产,上亿的银行债务,被参与改制的添地集团用巧妙方式,逃避了银行债务,以1300多万的低价拿到冠生园的20亩国有土地及房产。冠生园现法人代表唐星说,面对现状,他们只能看着国有资产每天都在流失。唐星说:“我们也晓得国有资产流失,但是管不了。市里的文件我没见到哪个部门在执行,国有资产流失的事情,上级也知道。”

  而作为冠生园现在的主管部门--江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表示,对此也无能为力。副局长张志雄说:“作为主管部门,我觉得没有能力来解决。例如产权的变更,是由市国土规划局来负责的。区里的领导都退休好多年了,最终为啥没纠正,我觉得你还是问问规划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却表示,他们不便对此发表意见,国企改制主要由区政府主导,让记者联系江汉区政府。刚上任不满半年的江汉区政府办副主任王善鼎,面对媒体的追问,也是一肚子苦水。他表示,违规改制留下的是两家企业的利益纠纷。王善鼎说:“我来这三四个月,就不停地在为这两家企业(伤脑筋)。一个说它是违法改制,一个说它是违章建筑,还有就是职工。”

  原来,通过非法手段,违规取得冠生园核心资产的添地公司,办完土地过户手续后,就向银行抵押贷款一千万。而应付给冠生园的1300多万,至今还没有付完,还差300多万,给职工安置带来较大阻力。理由是,冠生园的土地上有座“拆不掉”的加油站。

  冠生园和添地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前,冠生园为盘活有效资产,早和三丰石油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三丰以极低的价格和冠生园签订合同,租赁其3亩地,租期30年,申建加油站。虽然后续的相关证件一应俱全,但由于历史原因,三丰至今没有前置的规划手续。

  2002年拿到冠生园土地、房产手续的添地公司,想在此开发地产。而拿到30年土地租赁权的加油站是绊脚石。双方因此陷入利益纠纷。江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张志雄说“当时就因为这个闹纠纷,不把加油站关了添地公司就拒付冠生园的余款。我们也找添地公司要过,当时正改制,职工安置没有钱不行的。作为主管部门不能推,只能拆借资金来调剂职工安置的费用。”

  仅2003年6月至2005年,江汉区政府就为此事垫付了1021万,用于安置职工及解决企业遗留问题。这么多年来,违规改制的错一直未能纠正。张志雄说:“老厂房的房租肯定是国有资产,但是我们现在苦于没有办法,现在‘两证’在添地公司手上,他说那是他的。三丰公司的租金也没有交给添地公司,两证是添地公司的,我们又不能收。”

  当地政府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多年来,添地公司和三丰加油站明争暗斗,动用各种力量博弈,互相举报。江汉区政府办副主任王善鼎接受采访时也表示:“这么十几年,他们两家企业没有消停过。政府也一直在做协调。”

  纠错的死结真的难以解开吗?全国人大《国有资产法》起草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认为,武汉市纠正区一级国资委的做法,本身既有行政效力,也有法律效力。这件事情本身就必须应该纠正,这是一桩不符合程序,明显贱卖国有资产的事件。

  记者调查发现,法院认定,时任江汉区体改委主任廖府庭曾多次收受添地公司贿赂,为其兼并冠生园、江汉绸布商店等企业提供方便。加之廖府庭其他贪腐行为,法院判其2年有期徒刑。

  违规改制的错,有人被判刑,依然难纠正。背后是否另有隐情?武汉市纪委之后对此事的督导是怎样的?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编辑:高梦蝶

关键词:冠生园;改制;国有资产;流失;纪委;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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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5 14:29:00



2012年冠生园月饼价格一览
冠生园月饼价格一览。上世纪30年代,冠生园月饼邀请当时中国当红影星--胡蝶作为品牌代言人,顿时名声大振,人们争相抢购。“唯中国有此明星,唯冠生园有此名饼”这句广告语传遍大江南北,而“冠生园”也成为当时上海滩月饼第一品牌。



2012-10-01 00:04:04



武汉老字号国企改制违法卖地 主管部门称无能无力
当年,武汉市政府以此为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展开“以案学法”活动,教育警示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吸取教训。并发出整改通报,要求江汉区政府对冠生园改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督促各方重新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但十二年过后,市政府和纪委的文件均沦为“一纸空文”。当年的国企违规改制,至今都未得到纠错。



2016-04-06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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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6 12: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武汉:国有资产流失谁来为此买单

东部视窗


中国家居生活微杂志。生活。
https://zhuanlan.zhihu.com/p/365104264









将近230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谁来为此买单?这是发生在武汉华中天易星惯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
2019年,洛阳新开元管件实业有限公司向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起诉洛阳鹏起归还借款,请求冻结鹏起公司资产5900万元。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根据鹏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找到华中天易,华中天易的财务人员查账后确认其欠洛阳鹏起货款1069.565万元,遂于2019年6月27日向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出具情况说明;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立刻冻结了笔款项。
2020年6月1日,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通知华中天易将其欠洛阳鹏起的1069.565万元提存至审判机构账户。华中天易接到通知后提出了执行异议,称:“2017年底至2018年期间,华中天易委托洛阳鹏起依据图纸加工非标准件,共签订《委托合同》四份,编号分别为20170239,20170248,20170250,20180051.合同总金额为1142.11万元。在洛阳鹏起并未交货的情况下,华中天易的工作人员违规签署了收货单,伪造办理了入库手续。之后,洛阳鹏起向华中天易开具了1142.1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华中天易将该增值税发票入账抵扣。华中天易只向洛阳鹏起支付了72.545万元货款,账面上应付的货款金额1069.565万元实际上并不存在。”
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针对华中天易的弄虚作假行为,做出了(2020)豫03执145号《决定书》,对华中天易罚款100万元。
目前,洛阳鹏起经过审判机构判决进入执行程序的欠款达到十几个亿,已经被审判机构列入失信人名单。华中天易想要追回这72.545万元那是万无可能,加上被审判机构处罚的100万元,华中天易实际上损失为172.454万元。针对此种相互勾结坑害国家的行为,华中天易早该向上级反映,但由于其领导深陷其中,所以一直隐瞒不报。
七一七所又名华中光电研究所,是华中天易的母公司,也是洛阳鹏起的合作单位。2019年6月25日,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受理洛阳新开元石化管件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向七一七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冻结洛阳鹏起货款。七一七所财务人员经过查询,确认该所尚欠洛阳鹏起501648元;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对此笔款项办理了冻结手续。
2020年6月2日,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通知七一七所将冻结的501648元提存到审判机构账户。然而,七一七所称其早在2019年12月31日就已经把此笔款项付给了洛阳鹏起。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于2020年6月17日,向七一七所送达了《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追回这笔款项,如果逾期不能追回,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七一七所无法从洛阳鹏起追回这501648元,只好将本属于国家的501648万元提存至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账户。
至此,加上上述的172.454万元,七一七所共给国家造成损失将近230万元。
国家能否追回损失是维护了国家的正常利益。追不回了,作为公司的“守门神”的纪检监察部门是不是该承担这份责任?纪检监察不是作为花瓶在公司成为摆设,而是需要他发挥应有的责任。
据了解,七一七所纪检监察处王锦超(处长)负责此项工作。目前,王锦超又代表其单位就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的执行决定,向河南省高级审判机构申请复议,河南省高院准备用省委会的形式了结此案。
我们想知道这两件事情,与王锦超有没有关系?作为公司纪检干部不能履行监督职责,是否存在严重失、渎职行为?王锦超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应该为企业规避风险,积极作为。为什么不作为,不尽责?



发布于 2021-04-1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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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6 12: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国企违规改制致国资流失14年未纠正,市监察委重启调查播报文章


澎湃新闻[ur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8230355030704682&wfr=spider&for=pc

[/url]
2018-04-20 10:31澎湃新闻官方帐号,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已关注




一起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武汉市监察局调查认定、全市通报“以案学法”的国企违规改制致数千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时隔14年,未获纠正。甚至,价值数亿元的国有资产,如今或将被弄虚作假的收购公司合法纳入囊中。



这家国企,名为武汉冠生园食品公司(注:以下简称“武汉冠生园”,这家公司和上海冠生园无关)。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调查获悉,早在2004年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后,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政府就曾做出纠正改制问题的实施方案,收购公司也签订有同意退出的承诺书。结果,却不了了之。





武汉冠生园方称,该资产出售协议是添地公司以规避银行债务为由,通过欺骗时任武汉冠生园法定代表人韩建强获得。



4月10日,武汉冠生园主管单位——江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武汉冠生园当年的改制有问题,问题应该纠正,流失的国有资产必须追回。



武汉冠生园法定代表人唐星及知情人士证实,2017年底,武汉市纪委监察局(现“武汉市监察委”)重启调查此事,约谈他们及各相关单位人员,询问违规改制为何14年没有纠正。截至目前,还没出最终结果。



国企改制变“空手套白狼”



提起武汉市添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添地公司”),江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直言:“他们便宜都占了,却没有履行义务。”



时间回到2000年12月19日。因为经营困难,按照当时国企改制方针,武汉冠生园与添地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企业资产出让给添地公司,由后者对武汉冠生园“整体接收,全面托管,并对职工予以妥善安置”。出售的价格用以支付职工安置费和一定比例债务。



2001年9月18日,武汉冠生园与添地公司签订第二份《产权转让协议》,变成后者对武汉冠生园“产权接收,职工全面托管”,但转让价格“以不超过土地评估价格为限”。



这两份《产权转让协议书》,都附有添地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



蹊跷的是,2001年12月19日,武汉冠生园与添地公司又新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书》,约定将武汉冠生园部分资产——北湖西路6号的1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出售给添地公司。出售价格以评估价每亩75万元为基础,按优惠8%出售,即每亩69万元,共计1311万元。该协议书未涉及武汉冠生园债务和添地公司对武汉冠生园职工的安置。



此前,江汉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武汉冠生园资产总额3680万元,负债总额1亿元。



至此,通过上述三份协议,原本的改制变为资产出售,添地公司以极低的价格,拿到武汉冠生园最有价值的资产。



据武汉冠生园代理律师陈福安介绍,当时周边地价每亩150万元左右。75万元每亩的评估价,是依据职工安置需约1300万元计算出来的。当时,添地公司通过时任江汉区体改委主任廖府庭(注: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后被查,因接受添地公司等多家兼并改制企业贿赂获刑),以规避对外债务为由,欺骗时任武汉冠生园法定代表人韩建强与其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书》,称实际仍按《产权转让协议书》执行。





2004年央视曝光后,武汉市成立调查组。武汉市监察局通报称,


武汉


冠生园违规改制致国有资产流失。



据媒体报道,《资产出售协议书》签订后数月,2002年四五月间,武汉冠生园按《产权转让协议书》执行,将北湖西路6号19亩土地和地上建筑等其他资产一并过户到添地公司名下。2002年9月,添地公司以这19亩国有土地的39%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拿出960万元付给武汉冠生园,后以其他理由拒绝继续付款,表示是按《资产出售协议书》执行。



因职工安置无法解决,事发后,武汉冠生园党委以公文形式,多次向江汉区委区政府领导及主管部门发出紧急报告,举报添地公司欺骗造假,但均未获回复。



2004年2月,央视《焦点访谈》播出节目《武汉冠生园的命运》,揭开了武汉冠生园国有资产流失的黑幕。随后,武汉市成立调查组。



2004年4月13日,武汉市监察局发出《关于对武汉冠生园食品公司违规改制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汲取教训。



通报称,“韩建强在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擅自与添地公司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书》,将改制变成了单纯的土地转让行为;在确定土地价格时,又没有按评估价格计算,而是套用改制优惠政策,按安置职工所需经费确定;另外,未计算价值709万元的地面附着物,且在转让土地过程中还少算1.4亩面积,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在违规签订协议后,韩又弄虚作假变造职代会决议,向市区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了资产变更手续,将武汉冠生园土地、房产两证过户到添地公司……区体改委在明知改制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两企业签订改制协议;区体改委、区经贸委违规审批了该协议,区国资办没有认真审核,补办了资产处置批复。”



通报称,江汉区体改委、区经贸委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规审批、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添地公司在未按改制协议付清安置补偿费的情况下,拒付补偿余额,导致企业职工安置受阻。”



武汉


冠生园向湖北省检申请抗诉



在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后,武汉市规划局、国土局于2004年3月15日向市政府发文报告称,根据各方反应,武汉冠生园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提供的职代会决议系伪造,如果情况属实,添地公司所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应予注销。具体操作方式是,由权威部门提供该职代会决议系伪造的证明文件后,该局将依据有关规定,收回添地公司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以此为据发生的各项土地处置行为均应依法废除。



然而,在“权威部门”武汉市监察局的通报明确指出前述职代会决议系弄虚作假变造后,武汉市国土局并未按向市政府报告中所述进行操作。



今年4月1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高处俯瞰,地处武汉核心市区的武汉冠生园原厂址——北湖西路6号地块上,老厂房、一个加油站和部分商铺被高楼包围。



据武汉冠生园现任法定代表人唐星、当地人士介绍,按照目前的土地和房屋市价计算,这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值数亿元——然而,这被武汉市监察局定性为部分流失的国有资产,如今或将被添地公司合法收入囊中。





如今,


武汉


冠生园原厂址如今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已价值数亿元。


2016年,添地公司和武汉冠生园互相起诉,武汉冠生园要求确认与添地公司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书》无效。当年3月25日,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武汉冠生园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武汉冠生园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改制,经与添地公司协商一致,先后签订三份改制协议。从第三份《资产出售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看,添地公司实际全面接管了武汉冠生园,并负责对职工进行安置,其改制形式实质上与前两份合同基本相同。《资产出售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区体改委、区国资办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合同进行了审批,且合同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履行。虽然武汉冠生园在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书》前,未召开职代会对协议书进行表决,在改制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武汉冠生园负责人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员也存在一定的乱作为行为,但以此为据否定协议书的效力,没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武汉冠生园关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武汉冠生园不服判决上诉,2016年8月17日,武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10日,湖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武汉冠生园的再审申请。



4月10日,武汉冠生园代理律师陈福安表示,他们已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已获受理。若被驳回,他们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对法院的判决,江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难以理解:“明明是造假,行政不撤销的话,司法也应该把问题搞清楚。而且,市监察局的通报,多个相关部门联合调查的结果,怎么法院就不认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在相关研讨会上表示,武汉市监察局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监察局对事实的通报不是对案件的简单处理,这种通报的性质,至少可以认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作为证据使用是没有问题的。法院在认定这类证据时,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应以行政通报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这是行政文书具有公信力、公证力、确定力的表现。”



市监察委重启调查



前述江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年添地公司拒绝继续付款后,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借款460万元先安置武汉冠生园员工。这些年后,政府为安置武汉冠生园员工,又陆续投进去700多万元。如今,武汉冠生园还保留了一个壳,每年职工安置还需要三四十万元。



武汉冠生园代理律师陈福安及知情人士证实,在与添地公司互诉过程中,他们曾找江汉区政府领导,一位领导曾拿出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后区政府就纠正武汉冠生园违规改制问题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解除协议,让添地公司退出,武汉冠生园重新依法改制,添地公司在武汉冠生园原厂址上立项的“公务员小区”撤销,此外添地公司还签有同意退出的承诺书。



陈福安表示,这两份材料,领导拿在“手里晃了晃”,没让复印。不过,随着江汉区体改委原主任廖府庭被查,添地公司负责人田地出逃国外,此事,再无结果。而前几年田地回国后,反而和武汉冠生园互诉,节节告胜。



澎湃新闻致电添地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田地不在,会将澎湃新闻采访的信息反馈给相关负责人,并与澎湃新闻联系,但截至发稿,澎湃新闻未获相关负责人回应。



在电话里,当田地听到询问当年添地公司签订退出的承诺书时,其称自己当时在国外,不清楚这些,并称法院判决得很清楚,让澎湃新闻去采访法院。



为何武汉市要求纠正的意见、区政府纠正违规改制的实施方案,14年没有落实?多名相关人士表示,因为牵涉人太多,而这些年领导都换了好几届。



武汉冠生园法定代表人唐星介绍,2017年底,武汉市纪委监察局曾约谈他们和当年武汉冠生园违规改制涉及的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武汉冠生园违规改制问题为何14年没有纠正。此信息获前述知情人士证实。



4月19日,澎湃新闻致电武汉市纪委监察委宣传负责人,对方表示,如果调查结束,会对外发布,但目前调查进展如何,根据规定无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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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6 17: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 ... 20bacf3022ddf.shtml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2-07-27 15:43 浏览次数:1012 字体:[[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8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适用于本省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本省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第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依法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主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在正义网等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诉讼条件的,可以依法与刑事案件一并起诉。

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第六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限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第七条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的;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或者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三)机关、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移送或转交的;

(四)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八条 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后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九条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

(二)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五)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翻译;

(七)勘验物证、现场;

(八)其他依法开展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条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可以组织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或者商请相关单位协助。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收集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监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作出处理,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向检察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三)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手段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经调查,认为具有不存在违法行为、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其他适格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等依法终结案件情形的,应当终结案件,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

公告发布后,检察机关认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其他适格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等依法终结案件情形的,应当终结案件,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发现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损害状态的,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被侵害的英雄烈士等人数众多、难以确定近亲属,或者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就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磋商可以采取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等书面材料,也可以采取向行政机关发送事实确认书的方式进行。

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后应当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

经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的调查核实,对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进行跟进监督和成效评估。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行政相对人、受害人代表等相关方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听证员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必要时,可以附专项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发送工作提示函,提醒、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有关单位和部门收到提示函后应当尽快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探索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联络协调等机制,推动区域共同治理。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信息化建设,落实司法责任,规范办案程序,严格办案纪律,注重办案质效,完善案件线索发现、案件管辖、办案质量评价、案件执行监督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专家智库,落实特邀检察官助理、检察人员专业培训等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志愿者制度;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检察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等数据;依法履行修复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有效开展修复执行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监督等工作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与执行修复衔接工作机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修复管理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服务支持力度,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鼓励引导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提供鉴定评估服务保障。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先鉴定后收费工作机制。必要时采取财政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予以保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以及协作等机制。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业化建设,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申请;依法将惩罚性赔偿、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等诉讼请求在判项中表述明确具体,促进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执行。

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对于撤诉或者作出生效裁判后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应当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衔接,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在依法收集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协助检察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核实采用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每年五月的第四周为本省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2/7/27/art_396_408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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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6 17: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http://news.jcrb.com/jxsw/201908/t20190825_2040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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