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海南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问题
这是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
[2021]儋综(执)拆决字第0152号
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海花岛2号岛2-14-1地块建设的2号岛三(六)期项目共建设39栋楼,总建篮面积434941.46平方米,因该项目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证已被撤销,项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域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如逾期不拆除,我局将依法组织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30日
笔者是中国公民、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人民的一员、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监督网剑始人、总编辑、世界监督学会创始人之一,笔者认为,此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违反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依法办事、精准执法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指示精神,违反了十九大精神,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附后)衡量,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并问责。 2022年1月10日16:56:37,笔者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找到了向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投诉的电话号码,即致电,杨先生(电话18389789218)受理了投诉,笔者要求其向领导汇报。并回复。 | 2022年1月11日08:24:43,笔者致电海南省089812345投诉。
理由简述:
1、宪法必须执行,根据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的内容,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人民群众都有权利维护宪法尊严。
2、执法局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中国公民都有对于该执法局的批评和建议权,有权利举报,要求有关部门纠正执法局的错误,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问责。
3、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拆除是严重的浪费,违宪,而且造成很大的污染。
4 、执法局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5、任何公民都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可以举报。
6、处罚必须公正。拆除正义吗?非正义。
7、现在出发必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8、处罚教育的对象是人,而不是房屋。
9、当初为什么不制止也不处罚?涉嫌渎职。
10、信恒公司已履行申请义务,获批。
11、现在可责令停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哪些方面?可以改正吗?不可以改正的理由何在?
对规划实施影响何在?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吗?事实和理由何在?
必须限期拆除吗?拆除违反宪法节约原则和反对浪费原则。能够拆除吗?拆除大量浪费资源,浪费太多人力物力,垃圾成山,污染十分严重,显然是不得拆除。
为什么不采取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序言......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摘要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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