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6日上午9时,法律专业人士王金祥按照当事人开庭传票的时间按时到达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列举的3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与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被告)当庭签署出具并提交了王金祥接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当庭出具了身份证。经验丰富的承办法官郝悦民同志当庭认定该委托和受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整个庭审过程井井有条。
之前,本网经常接到有关法律专业人士的举报投诉,投诉某些法官无视法律,乱作为,不允许当事人委托自己选定的诉讼代理人,不允许受托人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与诉讼,严重侵犯了委托人行使法定的的委托权,同时也侵犯了受托人的诉讼代理权。
值此特意褒扬涿鹿县人民法院及其办案法官郝悦民同志,希望其他法院及其法官尊重法律,严格执法,不得乱作为,尊重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得侵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
附: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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