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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启东市沈德新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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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08: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4-27 20:52 编辑

对中国“两高”明知主审法官施红华恶意串通被举报人樊亚萍
暗算设计出诽谤罪报复举报人竟徇私枉法的控告书

控告人(原审被告人[举报人]):沈德新,男,1949 年 3 月生,身份证号:320626194903310034,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住启东市金恒花苑 6 号 408 室,手机:13773888619。
被控告人 1:最高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郊民巷 27 号,机关法人:周强,院长。
被控告人 2: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 147 号,机关法人:张军,检察长。
案由: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
控告请求:
1、对两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刑事犯罪依法立案查处,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控告人;
2、对控告人蒙受被诽谤罪,指令除江苏外司法机关复查、甄别。
事实和理由:
军旅生涯,控告人养成爱憎分明(曾举报厅局级官员劣迹)。1991 年 7 月 26 日,根据启东市公安局贯彻全国人大打击卖淫嫖娼动员会议要求,举报镇办厂农民工樊亚萍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致其受到公安治安处罚。
1991 年 12 月 7 日,樊亚萍组织 5 名亲属将控告人上学途中12 岁的孩子推淹齐腰深的水沟中,妻子为抢救孩子全身 17 处共 11 页第 2 页 被其 5 人打伤住院。
1996 年 3 月 1 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1996)通民终字第 37 号《民事调解书》,由樊等人向控告人之妻“人赔”1000 元。
1996 年 5 月 17 日,樊亚萍出面利用自诉案件将控告人举报其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致其受到公安治安处罚(监居收审 15 天、罚款 1000 元)的不争事实诬陷控告人,即捏造控告人租其房屋勾引霸占未达目的的案件事实诽谤其“是卖淫的、婊子”等言论,诉之法院追究控告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1996 年 8 月 8 日,急功近利的主审法官施红华恶意串通自诉人(被举报人)樊亚萍以“三公开、一骗取、三背后、一指使”简称“3.1.3.1”暗算设计出诽谤罪套路诬陷控告人。“三公开”(以冠冕堂皇的庭审作幌子):公开 1,以自诉人樊亚萍在庭审中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虚构控告人为勾引霸占未达目的案件事实诽谤自诉人;公开 2,施红华在庭审中宣读证人顾允如、陆汉涛等 11 人的《反映笔录》;公开 3,对 1996 年 8 月 13 日控告人面交的《刑事反诉状》以所谓“你的反诉不符合条件”复印后欺骗退还。“一骗取”:即骗取控告人在《开庭笔录》上签名。“三背后”(暗算设计出犯诽谤罪的案件事实、证据事实、伪造司法机关公文):背后 1,施红华将自诉人背后提供与控告人债务纠纷的法律文书不经法定程序审查,虚构经审理查明控告人为债务问题发生纠葛的案件事实诽谤自诉人;背后 2,施红华将其庭审前 63 天不等时间做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的 17 份《调查笔录》(《刑事诉讼法》第 58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 58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其中冒充被调查人陆汉涛、顾允如签名 2 份]),偷换灭失证人的《反映笔录》对控告人定罪;背后 3,对控告人面交的《刑事反诉状》复印后已经退还,却又出现控告人的《刑事反诉状》、证据8 份交自诉人,并对其做《送达笔录》、《送达回证》;将自诉人8 月 16 日对控告人的刑事反诉提出的《反诉意见》、9 月 2 日《反诉补充意见》未经反诉开庭编入刑事一审诉讼归档号数 7438卷宗,假借证据齐全掩盖所谓“刑事反诉开庭”的假象,作出被告人沈德新以反诉方式参加庭审,伪造司法文书的(1996)启刑初字第 13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控告人被其判刑一年。“一指使”:即指使自诉人上诉,称:“原判不仅认定事实有误,而且漏列犯罪事实”,“决非是为债务纠葛诽谤自诉人”云 云,掩盖施红华与自诉人背后串通,暗算设计出控告人所谓犯诽谤罪案件事实真相。 证明 17 份《调查笔录》、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对控告人定罪的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的证据、伪造司法文书的证据,在《开庭笔录》中均无庭审举证、质证的基础记录佐证。 2005 年 8 月 6 日,控告人伤心痕恨的看到在刑事一审诉讼归档号数 7438 卷宗,1996 年 8 月 8 日全程 2 小时庭审结束,控告人被判刑一年绝未见过的 43 份 89 页未经庭审程序审查定罪的证据(仅举):1、控告人《刑事反诉状》含证据 8 份;2、对自诉人做的《送达笔录》;3、《送达回证》;4、自诉人《刑事反诉意见共 11 页第 3 页见》;5、《反诉补充意见》;6、控告人举报自诉人组织容留妇女卖淫,妻子遭其打伤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即由法院作出(1993)启汇刑初字第 2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7、[1994]启民重字第 5 号《民事判决书》;8、[1995]通民终字第 663 号《民事判决书》;9、由施红华对顾允如等 17 人做的《调查笔录》。
综上,主审法官施红华串通自诉人暗算设计出诽谤罪的“三公开、一骗取、三背后、一指使”简称“3、1、3、1”报复诬陷控告人诽谤罪的套路。值得一提的是,只要将 1996 年 8 月 8 日唯一一次 2 小时庭审《开庭笔录》中除由施红华宣读证人顾允如、陆汉涛等 11 人《反映笔录》外(均无任何证据在庭审中出示的记录),只要查看刑事一审诉讼归档号数 7438 卷宗中现有且定罪的 43 份 89 页“证据”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则由施红华串通自诉人樊亚萍诬陷控告人诽谤罪假案清澈见底也!
一、关于被控告人 1无理打压控告人的例证2008 年 8 月 8 日、2010 年 10 月 12 日,控告人在江苏高院作出(2007)苏刑监字第 081 号、(2008)苏刑审监字第 058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依程序先后向被控告人 1递交《刑事申诉状》。公开,遭其首发一张淡粉红色的《其他来访人员登记表》拒之门外(正常首次应向申诉人发淡绿色的进入申诉程序的《初访人员登记表》由法官接谈、15 天内指令向地方调档);背后,2009 年 3 月 15 日,以申诉人之名却至今拒给控告人,竟向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内控、终结的(2008)刑监字第 215 号《立案庭通知书》(下称《215 号》),致控告人被穷尽法律程序。2018共 11 页第 4 页年 4 月 10 日,在控告人对其工作人员姜启波涉嫌滥用职权罪屡屡控告时,江苏高院为答谢被控告人 1竟滥用职权,依据其违法、内控作出的《215 号》作出(2017)苏访终结 39 号《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下称《39 号》)。蒙受主审法官施红华串通被举报人樊亚萍暗算设计出的诽谤罪,致控告人的涉诉信访也遭非法终结——25 年申诉无路。
上述事实,有《215 号》、《39 号》证据佐证。
二、被控告人 2无理打压控告人例证之一
“关于申诉人沈德新是否有故意诋毁他人,构成诽谤罪的犯罪事实的问题。经审查,沈德新与樊亚萍原系邻居,关系较好,后为债务问题发生纠纷。”“申诉人申诉该理由不能成立”。
被控告人 2,明知主审法官施红华与自诉人(被举报人)樊亚萍恶意串通,虚构控告人所谓犯诽谤罪为债务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事实,即施红华以自诉人公开在庭审中宣读控告人为租其房屋勾引霸占未达目的案件事实诽谤自诉人(见樊亚萍《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第 1 页事实和理由部分第 2 行);背后,施红华将自诉人提供与控告人债务纠葛的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审查竟捏造“经审理查明,被控告人沈德新与自诉人樊亚萍原系邻居(沈与樊相距 2718 米),关系较好”,“后为债务问题发生纠葛”的案件事实诽谤自诉人(见[1996]启刑初字第 13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 2 页第 7-8 行)。值得注重的是,施红华还将控告人举报,致自诉人容留妇女卖淫被公安处罚后,行凶打伤控告人妻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即法院作共 11 页第 5 页出的(1993)启汇刑初字第 2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4)启民重字第 5 号《民事判决书》、(1995)通民终字第 663 号《民事判决书》都未经法定程序审查收编刑事一审诉讼归档号数7438 卷宗,掩盖其暗算设计出控告人与自诉人为债务问题发生纠纷诽谤自诉人的所谓案件事实的背后真相。 上述事实,没有控告人与自诉人为债务问题纠纷诽谤自诉
人庭审举证的证据有:1、《开庭笔录》中无(1993)启汇刑初字第 2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4)启民重字第 5 号《民事判决书》、(1995)通民终字第 663 号《民事判决书》当庭出示举证、质证的记录。背后主审法官施红华将该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编入刑事一审诉讼归档号数 7438卷宗;2、被控告人 2虚构“经审查,沈德新与樊亚萍原系邻居(沈与樊相距 2718 米),关系较好,后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云云(见《428》号第 2 页倒数第 1 行、第 3 页第 1、2 行)。被控告人 2对该审查结果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控告人 2无理打压控告人例证之二“关于该案程序上是否存在将未经庭审质证的 43 份共 89页书面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申诉人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刑事一审诉讼归档号数 7438 卷宗显示:“43 份共 89页书面证人证言”的提法严重失实。客观事实是,1996 年 8 月 8 日,施红华庭审宣读证人顾允如等 11 人的《反映笔录》,已被灭失 7 份,尚存 4 份《反映笔录》,即证人证言;其次,均系共 11 页第 6 页控告人等《刑事反诉状》、证据 8 份、《送达笔录》、《送达回证》,自诉人的《刑事反诉意见》、《反诉补充意见》,控告人的《举报信》等材料、自诉人殴打致伤控告人妻子,法院作出的(1993)启汇刑初字第 2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自诉人报复殴打控告人妻子照片一组、(1994)启民重字第 5 号《民事判决书》、(1995)通民终字第 663 号《民事判决书》;施红华对顾允如、陆汉涛等 17 人在庭审前 63 天不等时间做的 17 份《调查笔录》等。被控告人 2明知,1996 年 8 月 8 日上午 8 时-上午 10 时 0分全程 2 小时的庭审中,施红华要完成庭审中的 7 道程序、宣读 43 份 89 页的证据绝不可能将本案审结。施红华利用庭审中宣读证人顾允如、陆汉涛等 11 人的《反映笔录》,骗取控告人在《开庭笔录》上签名。然后,将其庭审前 63 天不等时间做的且未经法定程序审查的 17 份《调查笔录》(其中还冒充被调查人签名 2 份),偷换灭失证人的《反映笔录》对控告人定罪。值得注重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上述规定均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同时明确了行使这一职权的限制条件,即只能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否则必会出现越俎代庖。再次,被控告人 2明知,上述事实规定,竟公然帮助主审法官施红华虚构事实称,“1996 年 8 月 8 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法庭当庭宣读了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并经过当庭质证”云云。共 11 页第 7 页如果说,施红华不敢将其庭审前 63 天不等时间做的 17 份《调查笔录》在庭审中公开举证、质证、查证,对控告人定罪的话。那么,被控告人 2则赤膊上阵助纣为虐。
上述事实,有全程 2 小时庭审中无一份《调查笔录》在《开庭笔录》中出示质证的记录;2019 年 8 月 13 日,被控告人 2作出的高检控申审通(2019)428 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下称《428 号》)第 3 页倒数 1-3 行罔顾事实、混淆视听、赤膊上阵帮助施红华掩盖暗算设计出的诽谤罪诬陷控告人。被控告人 2对该审查结果理由不能成立。
四、被控告人 2无理打压控告人例证之三“关于该案是否有执法人员冒充证人签名和伪造司法鉴定笔迹等问题”“申诉人申诉该理由不能成立”。
1996 年 8 月 8 日上午 8 时-10 时 0 分 2 小时庭审控告人被判刑一年。期间主审法官施红华首先要完成 7 道庭审程序;其次,出示宣读 43 份 89 页证据;再次,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对证据逐一质证,仅从全程 2 小时的刑事庭审绝不可能完成审结本案的客观事实。被控告人 2为帮助施红华掩盖串通自诉人暗算设计出的诽谤罪,竟将 1996 年 8 月 8 日庭审中,施红华宣读证人顾允如等 11 人的《反映笔录》移花接木谎称:“1996 年 6 月 6 日上午对陆汉涛、1996 年 6 月 6 日下午对顾允如进行调查,该两份《调查笔录》经过庭审质证”云云,含 17 份《调查笔录》。以此,掩盖、搪塞、拒绝控告人申请对施红华冒充被调查人顾允如、陆汉涛签名的司法笔迹鉴定制造借口(被控告人 2还恶意共 11 页第 8 页将控告人提出的《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捏造控告人提出“伪造司法鉴定笔迹”加害控告人)。被控告人 2对该审查结果理由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中绝无施红华出示对顾允如、陆汉涛等 17 人《调查笔录》举证、质证的记录;相反,确有施红华对证人顾允如、陆汉涛等 11 人《反映笔录》的庭审记录。高检控申审通(2019)428 号《最高检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 4 页 1-2、5-7 行。
五、被控告人 2无理打压控告人例证之四2005 年 8 月 6 日,控告人从泰州中院拿到 43 份 89 页证据,才彻底揭开 1996 年 8 月 13 日控告人面交的《刑事反诉状》、证 据 8 份。公开遭其以“你的反诉不符合条件”复印后退还欺骗控告人;背后,却又有控告人的《刑事反诉状》、证据 8 份,8 月 14 日对自诉人做《送达笔录》、《送达回证》;自诉人在 8 月16 日递交《关于对被告人沈德新提起所谓刑事反诉状的意见》、9 月 2 日《关于对沈德新提起刑事反诉状的补充意见》。收编刑事一审诉讼归档号数 7438 卷宗,以此既要搪塞非法剥夺控告人
依法反诉的权利,又要以“审理中,被告人沈德新以反诉方式提出”云云,掩盖其刑事反诉开庭的假象,伪造司法文书,即作出(1996)启刑初字第 13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控告人 2明知:“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竟对施红华暗算设计出非法剥夺控告人依法反诉权利的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涉嫌伪造司法文书的犯共 11 页第 9 页罪事实只字不提。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上述事实,有 1996 年 8 月 8 日《开庭笔录》中只字未有控告人宣读《刑事反诉状》举证、质证,双方对此辩论的庭审记录,却编入刑事一审诉讼归档号数 7438 号卷宗。
综上,被控告人 1、2 明知,主审法官施红华恶意串通自诉人(被举报人)樊亚萍,暗算设计出诽谤罪:即“三公开、一骗取、三背后、一指使”简称“3.1.3.1”报复诬陷控告人所谓犯诽谤罪的套路。●施红华在庭审中公开以宣读顾允如等 11 人的《反映笔录》,骗取控告人在《开庭笔录》上签名;背后,将其 8 月 8 日庭审前 63 天不等时间做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的《调查笔录》(越俎代庖),偷换灭失证人《反映笔录》、冒充被调查人签名,对控告人定罪;●施红华在庭审中以自诉人公开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中虚构控告人勾引霸占未达目的案件
事实诽谤自诉人;背后,施红华将自诉人提供与控告人债务纠纷的法律文书不经庭审举证、质证,作为控告人为债务问题纠葛诽谤自诉人的案件事实,指使自诉人上诉称“原判不仅认定事实有误,而且漏列犯罪事实”,掩盖施红华与自诉人背后串通的事实真相。●施红华将控告人递交的《刑事反诉状》公开以反诉不符合条件为由复印后退还欺骗;背后,施红华又将控告人面交的《刑事反诉状》8 份证据送达自诉人,做《送达笔录》、《送达回证》;将自诉人的《反诉意见》、《反诉补充意见》,编入刑事一审诉讼归档号数 7438 卷宗,既要掩盖其非法剥夺控告人依法反诉的权利,又要将暗算设计出(未经法定程序审查的共 11 页第 10 页案件事实、证据事实)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涉嫌伪造司法文书罪的(1996)启刑初字的 13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办成铁案。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 1非法、终结、内控作出(2008)刑监字第 215 号《立案庭通知书》,致控告人 25 年申诉无路;被控告人 2滥用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责,作出高检控申审通(2019)428 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
假作真。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值得注重的是,只要将《开庭笔录》中由施红华除宣读证人顾允如等 11 人的《反映笔录》外,刑事一审诉讼归案号数7438 号出现的 43 份 89 页定罪的证据都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即伪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 15 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提出控告。
此 致
杨晓渡主任 国家监察委员会
附:一、《215 号》、《39 号》、《428 号》;二、《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1996 年 8 月 8 日《开庭笔录》电子版、《开庭笔录》
原始复印件各一组
控告人:沈德新
手机:13773888619
邮编:22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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