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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哉!!!山东好汉居延芳的申 诉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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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1 21: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4-11 21:40 编辑

壮哉!!!山东好汉居延芳的申 诉 状
申诉人 (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 居延芳,男,19741014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嘉祥县嘉祥街道嘉祥村1405号,电话;18653733266,身份证号:370829197410140316.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潘霞,女,1966112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南西路31号三巷4号,身份证号:370828196611280023.第三人:王长领,男,19697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闵行路旭水蓝轩25号楼3202号。金乡县春秋社区书记。
第三人:金乡县公安局,住所地:金乡县光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28004230768M,法定代表人:马琨生,局长。
第三人:金乡县亿九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开元大道西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659283363,法定代表人:王长领,经理。
第三人:同正建工有限公司(原金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金乡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宪瑞,总经理。
申诉人居延芳因与被申诉人潘霞金乡县公安局办公楼水电工程建筑工程材料款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法院于20191216日作出的(2019)鲁0829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5项,第9项,第10项,第13项之规定,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依法提起申诉,撤销山东省嘉祥县法院(2019)鲁0829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并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判令金乡县公安局支付材料款。
申诉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第5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9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10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13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案件监督审理中程序严重违法申诉如下:
1、嘉祥县人民法院存在应当依法调取而未调取证据的情形。
此行为包庇了腐败分子。嘉祥县人民法院提出与金乡县公安局协调同意拿出实际施工人的决算单,并在法庭上呈交。因为此证据关系到申诉人的工程款二、三百万被霸占私分,工程款包括原告的材料款。涉及到可能有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申诉人在开庭前很长时间就已经递交了调取实际施工人的决算单证据,庭前交换证据是法定的,嘉祥法院应在15日内对本人《调取证据申请书》给书面裁定,到底是准许还是不准许,必须明确答复,不给书面裁定就是违法。本人是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不浪费本人的血汗钱-----律师费。嘉祥县法院法官欺骗申诉人,不尊重结果。使霸占私分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果实被继续掩盖,没有被公开,包庇了违法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证据的规划的若干规定》第15,16,17,18条,人民法院应当调取。调取申请书的结果就是既没见霸占私分工程款决算单的证据,也没见准许不准许调取证据的裁定书,此行为严重违法。
2、嘉祥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
文字材料中嘉祥县法院法官承办人询问本人:“在本案处理期间,你是否做到不再信访,等待案件处理结果”这一条就是法官枉法的证据,因审理期间法官应该调取证据而不调取证据,也不给书面裁定书,本人反映到嘉祥县纪委信访、嘉祥县人民法院信访、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信访、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在案件处理期间法官违法不让当事人上访申诉反映的?
本案是济宁市纪委监委经审查后的结论是申诉人的金乡公安局办公楼水电工程款以金乡县审计局审计为准。但没给书面回复意见。该移交纪委的没移交,该调取的没调取,根据中央纪委监委《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的工作方法》,依规依纪依法此行为严重违法乱纪。
3、嘉祥县人民法院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违法情形。
嘉祥法院送达方式程序违法。第一次开庭在阴历2019815日,本人有短信为证去嘉祥法院开庭,嘉祥法院放假没人,当事人被骗。
第二次开庭前,嘉祥人民法院以留置送达方式至村委,叫村长、书记签字。本人的家是村委吗?村长、书记拒签,他们不是原告和被告。后又不经本人同意就短信告知本人就视为送达。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87条。2019913日,系农历中秋节为国家法定中秋节,开庭时间定在这一天,发现错误后应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的上班日,而不应将开庭时间延长1023日,第一次开庭在阴历2019815日,而法院却是放假没人开庭,这都是法院故意为之,以达到剥夺原告辩论权的目的。
综上所述,嘉祥法院的法官严重违法。特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裁定,判令金乡县公安局支付材料款,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在习主席英明领导下,冤案一定会得到伸张,正义一定会到来。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居延芳
          身份证号:370829197410140316
          电话:18653733266
                20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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