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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动用人民的钱给编制 这么随意 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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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05: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10-26 22:59 编辑

     
       这是陕西省西咸新区
何伟办公室政务公开 <2837431767@qq.com>给申请人中国监督网总编辑的答复,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没有盖章的文件,极不规范。可能是代表西咸新区管委会的,先看看吧:
     您好,西咸新区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情况,编制规定设定的工作部门名称、人员名单、职数。已通过西咸新区官网-政务公开-组织机构栏目公开。
这些工作人员编制审批文件为《关于对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设置有关事宜的请示的复函》(市编委(2017)1号)。是否超编,实际在岗人员明细情况。;以上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特此答复。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QQ截图20181026062406.png
答复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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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6 06: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随意花全国人民都有有份的钱雇人。宪法关于精简机构的规定,编制法的规定必须落实,党中央关于编制管理的指示必须落实。人民有权监督西咸新区的编制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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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6 06: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咸新区办公通讯录




来源 : 西咸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8-06-01 11:21


西咸新区办公通讯录
部门名称
联系电话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33585244
纪工委机关(监察局)
33585896
党工委组织部
33585880
党工委宣传部
33586059
改革创新发展局
33186063
财政局
33186180
人社民政局
33585886
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33186176
规划建设(文物)局
33186165
招商局
33585524
教育卫体局
33585901
环境保护局
3358503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3585948
社会综合治理局
33585780
城乡管理局
33585958
33585973(扶贫办)
审计局
33585379
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
33186824
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
33186553
33585048(食药监局)
公安局
33186041
质监局
33186601
国税局
33186987
地税局
33186880
消防支队
33186911
西安住房公积金西咸分中心
33585872
空港新城
33636016
沣东新城
88868303
秦汉新城
33185001
沣西新城
38020017
泾河新城
36385504
能源办
33186775
文教园
89502665
轨道办
33187625
研究院
33186031
西咸集团
33186257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33585588
统计调查中心
33585042
会计核算中心
33186141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33585526
不动产登记中心
33585025
房屋管理和保障房管理中心
33585241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3358537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3186163
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卫生监督所)
33585968
环境监测执法支队
33585034
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
33585094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中队
33585948
养老保险经办处
33585520
城市居民医保
33585529
新农村合作医疗
33585851
劳动纠察
33585900
劳动仲裁
33585504
西咸物价
33186513
西咸供电
33183012
西咸工商
33186804
西咸公证处
33585845
西咸文广新局
33585852
西咸政务中心
33186800
西咸公安户籍
33585988

西咸新区办公通讯录 http://www.xixianxinqu.gov.cn/zwgk/qzjg/gwhnsgljg/256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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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6 06: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编者: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吗?有行政管理权吗?如此规定合法吗?】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http://www.xixianxinqu.gov.cn/zwgk/qzjg/gwhnsgljg/285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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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6 06: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又给编制了,合法吗?】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机关陕西省西咸新区监察局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方案





来源 : 西咸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28 05:46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成立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工作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的通知》(陕字〔2011〕41号)和《关于调整省纪委派出西咸新区纪工委管理体制的通知》(陕纪发〔2017〕5号),西咸新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新区纪工委)作为省纪委派出机构,是负责西咸新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受省纪委和西安市纪委双重领导;西咸新区监察局是省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西咸新区行政监察工作,在新区管委会和省监察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西咸新区纪工委和西咸新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新区党工委关于加强纪律检查的决定,协助新区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全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新区管委会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2.负责全区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等工作;检查并处理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新城党委和新区党工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负责调查处理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新城管委会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和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复杂案件;3.负责对全区党的纪检工作有关问题和新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和各新城管委会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研究制定、监督指导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4.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的人员考察、任免及调整等相关工作;5.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指导全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6.完成省纪委、省监察厅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西咸新区纪工委机关(监察局)人员编制12名,其中:书记1名(副厅级),纪工委副书记兼监察局局长1名(副局级),另设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局副局长共3名(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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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6 06: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统计调查中心等11个下属管理服务机构的通知




来源 : 西咸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28 05:37


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新城、各园办:
    根据工作需要,经4月21日新区党工委会议审定,同意设立统计调查中心等11个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具体如下:
    一、统计调查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调查、投入产出调查、“三新”调查、非公有制经济调查等专项及临时性调查工作,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城乡收入、市场物价、农业生产、企业监测等统计抽样调查工作;负责农村贫困、退耕还林、畜禽生产、农民工、文明城市等专项监测;负责组织工作、职工思想、环保状况、社会治安等民意调查工作,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负责全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统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改革创新发展局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处级建制。人员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派遣人员控制数4名。
    二、会计核算中心
    主要职责:贯彻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新区本级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委会本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发放与核算工作;负责管委会本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的核算工作及本级机关局室支出预算的申报、经费核算、专项经费的审核、划拨和年终决算、分析和统计工作;负责管委会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招标限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财政局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处级建制。人员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派遣人员控制数4名。
    三、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新区机关事业、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各项社会保险的经办工作;负责协调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职能,负责相关业务经办工作;负责新区所辖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员资格审定、参保管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负责对各新城经办点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新区社会保险统计、稽核等工作;负责新区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汇总、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经办人员、各单位社保专管员的培训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人社民政局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处级建制。人员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派遣人员控制数30名(含空港、秦汉、沣西、泾河四个新城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四、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中、省、市和西咸新区关于人才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负责新区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负责新区就业及再就业服务工作;搭建区域人才交流合作平台,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评价、推荐等服务工作;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学历认证、自费留学、中介、各类人才素质测评、培训等相关人才服务工作;负责新区创业指导和孵化服务工作;负责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为区内流动人员提供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作;负责做好应届毕业生报到工作;负责办理毕业生落户及集体户籍卡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内人才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承担西咸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管理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人社民政局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处级建制。人员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派遣人员控制数6名。
    五、不动产登记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产籍管理等工作;负责权籍调查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争议调处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政务大厅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处级建制。人员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派遣人员控制数4名。
    六、房屋管理和保障房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房地产市场、房屋中介市场和房屋租赁管理;负责房屋测绘、房屋产权和交易管理;负责物业行业管理;负责房屋维修资金和公有住房管理;负责房屋安全、房屋执法监察、保障性住房管理等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处级建制。人员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派遣人员控制数4名。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主要职责:负责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负责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档案;对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查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负责查处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各新城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规划建设局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处级建制。人员编制12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派遣人员控制数6名。
    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督促负责学前一年幼儿学费减免,贫困家庭困难补助管理;指导和管理贫困生资助及生源地贷款工作;指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管理(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等;指导各新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催收、统计、汇总工作;负责资助政策宣传等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教育卫体局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处级建制。人员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派遣人员控制数4名。
    九、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卫生监督所)
    主要职责: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工作;负责计生及流动人口管理,精神卫生防治,妇幼健康,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教育卫体局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处级建制。人员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派遣人员控制数6名。
    十、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它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对自然生态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工业企业涉及的水、气、声、固废危废、辐射以及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监管;负责群众污染投诉、污染纠纷和环境污染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生态破坏事件及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实施环保专项行动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局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处级建制。人员编制12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派遣人员控制数6名。
    十一、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依法开展全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负责全区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屠宰等环节的监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督;负责动物疫情的监督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疫情扑灭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监督监测;负责农经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苗检验检疫、林木病虫害防治和管护;负责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水产养殖与渔业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河道管理、水源地监察及水政日常管理等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城乡管理局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处级建制。人员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派遣人员控制数6名。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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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7 00: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0-05-1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中央纪委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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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7 00: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时间:2010-05-10                  来源:中国政府网                                   字体:[url=]小[/url] [url=]中[/url] [url=]大[/url]           分享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二十九条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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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7 00: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10-27 00:29 编辑

狂设机构?随意设岗?随意用人?任人唯贤?任人唯亲?精简机构?机构不臃肿吗?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简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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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7 00: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中央编办、监察部2007年2月13日联合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协作配合。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一)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

  (三)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

  第十条 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十三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其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七)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八)其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本条第(三)、(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信息工作,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网络。

  第二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其它机关、团体的监督检查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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