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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监察机关视监察职能置若罔闻,是典型的“不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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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1 22: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监察机关视监察职能置若罔闻,是典型的“不担当不作为”
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北京报道,高级监督员彭桂珍本网2018-8-24陕西榆林:司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镇压公民维权报道分别向中央、陕西省、榆林市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该行为主要责任人张明(榆林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该责任人系省管厅局级干部,属于《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而陕西省纪检监察答复:“建议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交。”榆林市监察委紧依上级的不作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之规定,答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转市公安局纪委。”导致公安机关触犯《刑法》第399条“不得对于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以“涉嫌诈骗罪”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彭桂珍非法拘禁至今不予释放而报复之,严重侵犯其人身自由权。
从《蒋文国举报材料》证据证明:黑恶势力的“榆林市衡山区聋儿语训学校”至蒋文国之子蒋宇死亡案,对“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诉2501号判决书判赔偿七十七万几和十六万几殡仪馆费用”拒不赔偿,并在众目睽睽之下“找人对蒋文国大打出手,住院后又将蒋大国打的不能在横山住院”,多次报案公安机关不但不立案,反而每次向公安机关维权却被黑势力堵杀,逼迫蒋文国不敢露面而委托彭桂珍维权,公安机关又自拟笔录胁迫蒋文国签字,变费用开支的借款成诈骗,显然,公安机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包庇犯罪分子。陕西省监察委、榆林市监察委必须履行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监察职能,依据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对乱用职权的责任人予以追责。
附彭桂珍举报信:
举报人:彭桂珍(被侵权人),性别:女,民族:汉,1967年9月20日 出生,住址:湖北省罗田县骆驼坳镇胡冲村十组,身份证号码:422125196709200844,联系电话:15672655998。
举报人:夏汉桥(被侵权人丈夫),性别:男,民族:汉,1966年8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21123196608190858。
被举报人:陕西省榆林市政府(副市长)、榆林市公安局该局局长,法定代表人,张明,住址: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怀德路口,电话:0912-3234429,
被举报人: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安镇,该局局长电话:15891288666、0912-3685110
被举报人因“限制举报人的人身自由、侵犯其人身权”,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现就被举报人涉嫌职务犯罪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21日15:30分,彭桂珍在榆林市政法委扫黑办(电话:09123514199)等待领导接谈时,在场有一好心人讲述‘当地司法机关可能会乱作为,乱抓人乱关人’。彭桂珍获悉该情况后,当即电话中国监督网领导王总编作了反映,并正气凛然地说‘我不怕’。可是刚从榆林市政法委扫黑办出来2018年8月21日15:50分,就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侦大队以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留;且2018年8月23日11:24,其家属夏汉桥接到一个自称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白智钧警官的电话(15929709078),通知‘彭桂珍涉嫌诈骗被拘留’;之后家属8月29日又正式收到2018年8月23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对彭桂珍的拘留通知书。该书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8月22日18时将涉嫌诈骗罪的彭桂珍刑事拘留,现将羁押在榆阳区看守所。”进一步证明上述侵权事实,从时间段中看出,在进看守所之前,榆阳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是接受榆林市政法委的通知在该单位门口守株待兔将彭桂珍拘留,在该刑侦大队刑讯逼供27个小时之后才移送到榆阳分局看守所,这种指令只有权力通天的榆林市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党组书记张明才能具有。
榆阳分局拘留彭桂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规定拘留本案举报人。而本案被举报人无法提供且举报人根本就没有符合该法律规定的犯罪事实,显然两被告是乱用职权到肆无忌惮,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应该依法追究两被举报人刑事责任。
事实上,由蒋文国、魏红梅夫妇与彭桂珍以合同主体人资格签订了委托书:“现委托中国监督网监督员彭桂珍对蒋宇死亡案子全权负责前期付彭桂珍吃住费用每天200元,事办成后以案子的百分之二十抽成,如办不成者付生活费用外再不付彭的一切费用,写材料曝光费除外。委托人:蒋文国、魏红梅;被委托人:彭桂珍,2018年8月16日”。该委托书是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合同’,是符合《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赋予给受托人彭桂珍的权力;邀约人蒋文国、魏红梅夫妇邀请“彭桂珍对蒋宇死亡案子全权负责”,并主动提出约定“前期付彭桂珍吃住费用每天200元,事办成后以案子的百分之二十抽成”,该合同彭桂珍是被动的应邀人而非索要和欺骗,同时按照约定“彭桂珍对蒋宇死亡案子全权负责”,而委托人约定仅支付“吃住费用每天200元”,那么对彭桂珍乘坐的士的交通差旅费就要受托人自己支出,故要约人自愿借款以及主动约定“百分之二十抽成”是对彭桂珍交通差旅等各项费用的补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赋予给蒋文国、魏红梅夫妇的权力。被举报人以子虚乌有的罪名强行拘留受托人,严重地剥夺了举报人(被侵权人)人身自由权,是“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犯罪行为。
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行为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据此,进一步说明强加举报人‘涉嫌诈骗罪’完全是对举报人的诬陷和诽谤,是与依据的法律南辕北辙信口雌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原告的权利和利益,对被举报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乱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向贵院举报,请求依法监督查处。
此致
陕西省监察委员会;
陕西省榆林市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彭桂珍(被侵权人)
举报人:夏汉桥(彭桂珍的丈夫)
2018年8月29日
附证据:
彭桂珍代理陕西榆阳案件委托书.png
证据:彭桂珍依法代理陕西榆阳蒋文国举报投诉的委托书(符合【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和【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规定的有效合同)
            彭桂珍被陕西榆阳拘留通知书.jpg
     证据:榆阳区公安分局对彭桂珍非法拘留通知书
          蒋文国的举报信.png

      证据:蒋文国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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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419:19:10中纪委举报榆林市政府张明查询码(BF35BAJF163A5B344XU1),
2018-8-2419:46:23查询结果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2018-8-2419:35:46陕西监察委举报公安局长张明查询码(1F3FB112G94E1VC7BFLX),
2018-8-2419:48:15查询结果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2018-9-1118:57:51查询结果:建议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交。
2018-8-2419:43:09榆林市监委举报公安局张明查询码(15D511BHAHGA51XX52C1),
2018-8-2419:49:36查询结果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2018-9-1119:00:29查询结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转市公安局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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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4: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了解,谢谢发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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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3 09: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监察机关视监察职能置若罔闻,是典型的“不担当... -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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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3 09: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一直在跟踪监督彭桂珍案。
       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彭桂珍无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得判决其有罪。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宣告彭桂珍无罪,立即释放。但是.......公正何在?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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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3 09: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一直在跟踪监督彭桂珍案。
       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彭桂珍无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得判决其有罪。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宣告彭桂珍无罪,立即释放。但是.......公正何在?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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