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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司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镇压公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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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8: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榆林:司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镇压公民维权
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北京报道,本网高级监督员彭桂珍受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汉乡蒋文国、魏红梅夫妻二人委托,就其投诉事项向有关部门举报。在为委托人之子蒋宇死亡相关问题进行依法维权的过程中,被榆林市政法委通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以涉嫌‘诈骗罪’无有证据地非法拘留。
2018.08.21,15:30分彭桂珍在榆林市政法委扫黑办(电话:09123514199)等待领导接谈时,将好心人讲述“当地司法机关可能会乱作为,乱抓人乱关人”的情况电话向中国监督网领导王总编反映,并正气凛然地“我不怕”。可是刚从榆林市政法委扫黑办出来就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以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留,并在2018.8.23,11:24,其家属收到一个自称是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白姓警官的电话(15929709078),告知‘拘留通知’证明上述事实。显然,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不得对于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6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而本网高级监督员彭桂珍依法帮助维权是党和国家弘扬的义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对于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徇私枉法乱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陕西省及榆林市监察委、政法委对该机关的枉法行为以零容忍查处。
监督员家属夏汉桥接到“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白姓警官”电话通知“彭桂珍涉嫌犯.png
图1:监督员家属夏汉桥接到“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白姓警官”电话通知“彭桂珍涉嫌犯罪”被拘留
监督员彭桂珍因帮助蒋文国魏红梅在榆林市法委扫黑办维权被榆林榆阳刑警拘留讯问.png.png
        图2:中国监督网负责人收到监督员彭桂珍因帮助蒋文国魏红梅在榆林市法委扫黑办维权被榆林榆阳刑警拘留讯问
      
本网将密切关注案情进展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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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5 15: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序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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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7 08: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8-27 08:22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99条2011-03-21 11:00  来源:网络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已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参见《刑法修正案(四)》。 由此,本条第3款罪名增设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另,《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罪名为“枉法仲裁罪”。
  条文注释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个罪名实质上属于滥用职权罪,但本条是特别规定,适用时优先于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前者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是指司法人员在执行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五)、(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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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7 08: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8-27 08:25 编辑

亮剑: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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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3 09: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一直在跟踪监督彭桂珍案。
       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彭桂珍无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得判决其有罪。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宣告彭桂珍无罪,立即释放。但是.......公正何在?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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