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申请人赵复海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10901号民事判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终309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6月11日用挂号(收据号:XA68663534033 )邮寄申请再审资料。 经查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了近3个月,该法院未依法给当事人赵复海任何回复,况且,12368说,未立案,法院电脑系统无申请再审信息。 显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依法审查,其行为与法律相悖。贵院公开的法院廉政监督举报电话025-83785020跳转到法院之外的12368人员接听,不是监察纪委人员接听,贵法院未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公开信访电话受理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鉴于此,特向院长夏道虎同志投诉,请院长过问,依法办理并回复。 投诉人:赵复海 2022年9月8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 ,18911276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