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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及时纠正梁利红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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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8 09: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必须及时纠正梁利红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梁利红响应党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号召,反腐维权,对于本人所在的村村干部违法行为予以投诉举报,对于方山县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不依法查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
      对于此,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乱作为,对于方山县公安局乱立案侦查,提起批捕意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批准逮捕。2025年8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梁利红无犯罪行为,不得被立案侦查,不得被逮捕,不得被起诉。
       但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作为乱作为:       1、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方山县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无犯罪行为的梁利红立案侦查之行为不予监督和纠正。不作为。
       2、而后,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乱作为检察机关不作为,
       3、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
      方山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长期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情况下,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无视法律,无视党中央的指示,我行我素,公然乱作为、践踏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践踏宪法法律,真可谓顶风上。
       无犯罪行为的梁利红被扣上了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冤情得不到最高人民检察的查处和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此错案,监督不作为。致使表现十分明显的司法腐败案件畅通无阻,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为什么不及时纠正呢?

控告人,我已经多次举报投诉,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仍然不纠正错误,不撤销逮捕决定。
      本人已经6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山西省和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该检察员无动于衷,无视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为。
      因此,控告人不得不再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控告。控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拒不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拒不纠正方山县人民检察院错误的逮捕决定,拒不撤销该逮捕决定,他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宪法法律的尊严,也有损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尊严,有损于我的合法权益。
       因此,再次提交次控告书,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撤销该批捕决定。
       举报人(调研、知情人):王金祥。(中国公民、中共党员、法律专业人士,北京大六法律咨询公司、世界监督论坛负责人)
       2025年8月8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18911276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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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1: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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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1: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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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1: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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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2: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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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2: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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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2: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5-8-8 12:06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 ...

梁利红无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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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2: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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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2: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5-8-8 12:1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人民检察院未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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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2: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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