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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博罗县强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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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5 19: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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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5 19: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
       上诉人魏雄杰、彭兰凤、黄坤、华丽平、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博罗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偿一案,现已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案号为(2024)粤13行终407号[一审案号(2023)粤1302行初101号】,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覃毅华、审判员陈龚东(主审法官)、黄艳,法官助理肖瑶,书记员苏敏娜。经阅卷,合议庭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将进行书面审里。现告知本案各方当事人,如有授权委托书、答辩状、补充意见、新证据、回避申请等材料请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亦可邮寄至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苏敏娜处,联系电话0752-2180370。在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请标注二审案号,受权如有变更请一并书面告知法院。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无相关材料提交,法律后果自负。        
          二0二四年六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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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bitly.net/x6666 禁闻视频 bitly.net/xx666 办公大楼落成,门口对联.书记挥毫,上联:说实话办实事一身正气,下联:不贪污不受贿两袖清风.大家齐赞!考虑民主,征横批,大家不作声,一老农经过,顺口而出:查无此人   发表于 2024-6-5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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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5 19: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案号为(2024)粤13行终407号[一审案号(2023)粤1302行初101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联覃毅华、审判员陈龚东(主审法官)、黄艳,法官助理肖瑶,书记员苏敏娜。

经阅卷,合议庭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将进行书面审里。


如有授权委托书、答辩状、补充意见、新证据、回避申请等材料请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
亦可邮寄至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苏敏娜处,
联系电话0752-2180370。
在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请标注二审案号,受权如有变更请一并书面告知法院。
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无相关材料提交,法律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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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19: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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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2 20: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案号为(2024)粤13行终407号和409号案件       补充材料
      1、关于龙溪派出所不是适格主体问题。 一审法院未释明。
该派出所无视警察法等法律规定,无视党中央和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强拆的指示,明目张胆的帮助非法强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博罗县公安局承担,应该将博罗县公安局作为被告。
其一,非法拘留上诉人多人。其二,非法立案追究无犯罪行为的上诉人黄坤、聂明丰的刑事责任,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帮助非法强拆,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犯罪。一审法院应该查明事实,对于这些客观的事实予以载明,并确认其行为违法。与龙溪街道办事处共同违法,涉嫌犯罪。
      2、龙溪街道办事处越权强拆,不合法,是显而易见的,系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一审已经判决确认其强拆违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确认。不仅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其家人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很大 的污染(大量死鱼,有图片等资料为证),也极大的危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申请二审法院审判长带队到拆房地点调查,查看现场可以更加直观看到强拆的违法的严重性,危害极大,祸国殃民。
      3、非法强拆上诉人的房屋,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详见计算表),纠正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等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必须依法赔偿。
      4、一审判决书称,违建不赔,请求赔偿损失没有证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案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是对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涉及是否违建的问题,不涉及原告的行为是否违法,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建,偏离的行政诉讼的原则,明显不合法。
      一审时,被告提交了公证书,该公证书记录了部分房屋资产和其他财产的状况,一审无视被告提交的公证书,说什么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无证据。明显偏袒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六)当事人的陈述;可见,当事人原告的陈述也是法定的证据之一,且上诉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的,被上诉人无反证辩驳,因此应该按照上诉人根据实际情况核算的经济损失数额予以赔偿。二审增加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10万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一审判决龙溪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同时,应该根据事实,确认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作为被告,其现场指挥龙溪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违法强拆(有视频照片为证),朱燕敏副局长说,你家房屋盖得太漂亮了,就强拆你家的房屋。其行为违法,必须与龙溪街道办事处、博罗县公安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6、一审审判长张霞,非法干预原告委托代理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应该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她歪曲法律,乱作为,不允许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未授权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她连法无授权不可为也不懂吗?其行为不合法。再说,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对于诉讼代理人的信任,与人民法院无关,人民法院无权干预原告选择诉讼代理人,也不得禁止诉讼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张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二款用语是“可以”,不是必须,也不是应当,系指引性条款,她歪曲为禁止性规定,显然,与法律相违背。法律未禁止该第二款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她侵犯了委托人的委托权,也侵犯了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系乱作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

       书面审理有5个条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对于博罗县非法强拆案,未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上诉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庭不得书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和本案事实,不得书面审理,必须开庭审理。
      况且本案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强拆房屋污染环境,鱼塘大量死鱼),社会影响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一审法院未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覃毅华、审判员陈龚东(主审法官)、黄艳

      提交人:上诉人  黄坤  华丽平  聂明丰  张志慧  林春玲
                   诉讼代理人:王金祥(电话:18911276110,电子邮箱315611298@qq.com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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