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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严兆海案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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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2 07: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副本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变诉[2023]6号
被告人严兆海、严小林、张成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以深龙检刑诉[2020]Z2499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根据查明的事实以深龙检刑变诉[2021]25号对深龙检刑诉[2020]Z2499号起诉书变更起诉。本案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新补充证据,查明新的犯罪事实,现根据查明的新的犯罪事实对深龙检刑诉[2020]Z2499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
被告人严兆海、严小林与钟磊奇(已提起公诉)等人于2013年10月28日注册成立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网时代公司),其中严兆海占股 51%、钟磊奇占股比例22%,严小林占股6.5%,后经三次变更股份严兆海占股80%、钟磊奇占股比例5%,严小林占股5%。严兆海陆续成立深圳华夏策源咨询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安付信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云商部落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时代在线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严兆海系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严小


林系公司副总经理,协助严兆海开展业务;严兆海陆续雇请张成龙等人,其中张成龙为总经理助理,负责企划文案和图片编辑等工作,钟磊奇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等职务,其经手合同,处理合同退款等事宜。
被告人严兆海、严小林、张成龙、钟磊奇等人利用中网时代公司等对严兆海进行了包装宣传,通过互联网媒体、印刷广告、公开讲课等方式对外宣称严兆海为B时代导师、中国教育慈善家、著名品牌策划专家、商业模式首席设计师、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国)协会会长、北京大学企业转型升级总裁班实践导师等名头,能帮助困难企业改变现状,扭转危机,并虚构严兆海曾辅导过数千家企业成功转型等事实以达到吸引学员的目的。被告人严兆海通过下列方式非法集资,骗取他人巨额资金:一是在讲课过程中设置“托”来烘托氛围,以订立《课程服务协议》的方式,承诺公司上市后获得数倍价值对应的股权为利诱骗取弟子班课程款;二是以虚构成功为数千业家企快速成功转型的事实骗取策划费;三是以设立分公司不可能亏损,投资可以得到数倍盈利为噱头,骗取代理费,在无法盈利时转为股权投资款;四是向学员公开宣传公司即将上市,承诺公司上市后可获得数十倍股权投资回报的方式骗取股权投资款。被告人严小林、张成龙等人明知被告人严兆海在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仍积极参与其中。

经审计,被告人严兆海、严小林、张成龙等人通过上述形式收取弟子班费人民币8975000元;收取顾问费、策划费人民币3099600 元;收取代理费、合伙人费人民币17272876 元;收取股东投资款人民币53680000元。经查,被告人严兆海骗取的资金投入所承诺项目的比例极小,大部分用于平台分成、取现、场地租赁、发放员工工资及严兆海个人购房、购买基金、还信用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新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合同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不动产查询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金、杨某英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兆海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中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深圳中伦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补充专项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
被告人严兆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小林、张成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

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深龙检刑诉[2020]Z2499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撤回深龙检量建[2020]Z2300号、深龙检量建[2021]Z35号量刑建议书。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裴仕彬
彭加子
检察官助理
曾淞
刘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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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2 07: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分析如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1、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
2、人民检察院发现
1)被告人的真实身份
2)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 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
3、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
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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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2 07: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分析如下:
前提条件:时机
1、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
2、动态情况(事实依据):
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
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
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
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
可以变更起诉

时机:
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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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2 07: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7-12 07:5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分析如下:
前提条件:

本案所处的阶段是:一审判决已经宣告,不是宣告判决前,现在处在二审阶段,发回重审阶段,因此不得适用此423条,
结论:此时变更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则,不合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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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2 08: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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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2 08: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沸沸扬扬的严兆海集资诈骗案,正处的阶段是:一审判决已经宣告,不是宣告判决前,现在处在二审阶段,发回重审阶段,因此不得适用此423条,
结论:此时变更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则,不合法、不合理。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159&extra=&page=7&mobile=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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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2 11: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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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2 11: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1、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行为不合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案所处的阶段是:一审判决已经宣告,不是宣告判决前,现在处在二审阶段,发回重审阶段,因此不得适用此423条,
结论:此时变更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则,不合法、不合理。
2、严兆海已经被羁押42个月,严重超期羁押,但是,该检察院说,未超期羁押。
法律依据何在?法律条款有关规定,请书面答复。



创建保存成功!您的线索查询码为: A20230712f247e4d1 ,请牢记查询码!12309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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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2 19: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1、严兆海无非吸罪,应该无罪释放,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乱作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该案件所处的阶段是:一审判决已经宣告,不是宣告判决前,现在处在二审阶段,发回重审阶段,因此不得适用此423条,
结论:此时变更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则,不合法、不合理。
    2、严兆海已经被羁押42个月,严重超期羁押,但是,该检察院说,未超期羁押,拒不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之规定,拒不主动变更强制措施。我行我素,至今仍然羁押严兆海。
    法律依据何在?该检察院人员拒不告知详细的法律条款内容。
    作为检察长,必须对于全院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负责。严禁乱作为和不作为,不得放任放纵违背事实违背法律的行为。

详见12337
提交成功

请妥善保存线索编号:H3QYE5OX1LS8CFIR 以便查询受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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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3 05: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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