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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即撤销徐水区法院党组书记、法院院长朱璞玮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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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07: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璞玮院长无视《信访工作条例》,违反该条例第18条规定,未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无视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无视党中央关于反四风的指示,乱作为。门难进,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脱离群众,拒不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院长等高高在上,取消了院长接待日,群众无法像院长等反映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
       崔占清庭长侵犯了赵克义的代理权。
       建议立即撤销徐水区法院党组书记、法院院长朱璞玮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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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3 22: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法,不得乱作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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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3 22: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年7月20日,刘风永、赵凤花继承和赡养纠纷民事纠纷一案,委托赵克义同志作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刘风永、赵凤花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签字并按捺了手印,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该委托书。手续完备。       但是,该法院民事审判庭崔占清庭长说,根据法院审查,赵克义不符合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无代理资格。他乱作为,要求当事人不得委托赵克义作为诉讼代理人,非法干预,不允许赵克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崔占清庭长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当事人的委托权,也侵犯了赵克义的代理权。
       关于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没有权利干预。选定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人民法院的权利。法律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选定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审查、干预。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崔占清庭长,难道这样的基本原则也不知晓吗?
       崔占清庭长的下列行为不合法:
       1、崔占清庭长无权对于当事人委托赵克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无审核权,无权干预,对于诉讼代理人的选定权在当事人,法院无权选择,法院不得对于当事人选定的代理人说三道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无关于诉讼代理人条件或者资格方面的规定。法律未禁止赵克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系建议性规定,不是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是“可以”二字,其规定不是“应该”、“应当”、“必须”,也未规定禁止像赵克义这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崔占清庭长乱作为,告知并要求当事人刘风永、赵凤花不得委托赵克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显然,崔占清庭长的行为是典型的乱作为,不合法,是侵权行为,给当事人和受托权赵克义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鉴于此,建议徐水区人民法院朱璞玮院长过问,并追究庭长崔占清的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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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4 00: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人:赵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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