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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解放执行案 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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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0 10: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不作为乱作为,长期不履行执行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3)资执字第49号
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刘解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
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解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3年2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刘解放支付工程款本金 306557.38 元、利息 135074.22
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67080.55 元(以上利息及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9月13日);
二、向刘解放支付工程保证金3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237268.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
9月13日);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6768.8元,申请执行费29472元。

开户银行: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
户名:资源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帐号:358612010100090775
特此通知。
2024年一月三日
本院地址:资源县城北开发区
编:
541400
联系电话:0773-4315952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
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编辑:以图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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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0 10: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1-3执行通知,问题,之前没有执行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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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0 10: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执字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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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0 10: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不作为乱作为,长期不履行执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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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0 10: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解放与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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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0 10: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3)资执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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