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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依法追究史永明相关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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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8 18: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梁利红无犯罪行为被方山县公安局,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方山县人民法院非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在处于法院审判阶段,2025年8月11日已经开庭审理一次,因辩护人的相关事项,无休庭之法定情形,中止。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中没有犯罪事实,只有罪名,梁利红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要求方山县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书进行审查,无犯罪事实不得开庭审理。方山县不顾梁利红的辩护人等提出的异议,
       方山县人民法院说,准备近日再开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对于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其司法人员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因此,应当依法追究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史永明、方山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白智平、方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彦平及其办案的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鉴于此,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责成中共山西省、吕梁市纪委监察委依法查处。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维护梁利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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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8 18: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通过中纪委网站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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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9 20: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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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9 20: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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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9 20: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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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9 20: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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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9 20: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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