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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错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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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7 16: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法律规定,梁利红没有犯罪行为。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提请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合法,是错误的,是违反的。
       二、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的错误之处在于:

       第一、对于方山县公安局立案错误不予追究,不予纠错,不予监督。这是典型的不作为。因为梁利红没有犯罪行为。不应该立案侦查,不应该刑事拘留,
       第二、公安局报捕,提请逮捕时,检察院不得批准逮捕。但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这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的第二大错误。

       第三、梁利红没有犯罪行为,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了起诉决定,移送到方山县人民法院。这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三大错误。明显的不作为和而乱作为!
      
       三、人民法院是审批机关,是公检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方山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办案,随意决定开庭审理,出现了明显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根据上述规定,1、方山县人民法院必须对检察院移送的梁利红案进行审查。但是方山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进行审查,人云迹云,随波逐流,,典型的不作为。2、对于起诉书中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但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没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只是空洞的口号,只有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因此,方山县人民法院,不得决定开庭审判。      梁利红的行为是一种举报投诉行为,遭到了方山县公安局,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方山县人民法院的追究,梁利红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梁利红是无罪的人,而使她受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司法人员不得对于无罪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梁利红追究刑事责任。要求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刑事责。包括办案人员和方山县公安局负责人、办案民警,包括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其办案检察人员,包括方山县人民法院的院长及其办案审判员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恳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深入调查,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纠正此错案。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梁利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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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7 17: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方山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错误之处       根据法律规定,梁利红没有犯罪行为。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提请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合法,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二、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的错误之处在于:
       第一、对于方山县公安局立案错误不予追究,不予纠错,不予监督。这是典型的不作为。因为梁利红没有犯罪行为。不应该立案侦查,不应该刑事拘留,
       第二、公安局报捕,提请逮捕时,检察院不得批准逮捕。但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这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的第二大错误。
       第三、梁利红没有犯罪行为,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了起诉决定,移送到方山县人民法院。这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三大错误。明显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三、人民法院是审批机关,是公检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方山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办案,随意决定开庭审理,出现了明显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根据上述规定,1、方山县人民法院必须对检察院移送的梁利红案进行审查。但是方山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进行审查,人云迹云,随波逐流,,典型的不作为。2、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但是,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没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只是空洞的口号,只有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因此,方山县人民法院,不得决定开庭审判。      梁利红的行为是一种举报投诉行为,遭到了打击报复,遭到了方山县公安局,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方山县人民法院的追究,梁利红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梁利红是无罪的人,而使她受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司法人员不得对于无罪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梁利红追究刑事责任。要求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包括办案人员和方山县公安局负责人、办案民警,包括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其办案检察人员,包括方山县人民法院的院长及其办案审判员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恳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深入调查,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纠正此错案。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梁利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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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7 18: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拟向中纪委国家监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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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7 19: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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